何世杰等案 DCCC1056/2023

爆竊餐廳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0個月;D2 監禁40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20及4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12/6/2024[2024] HKDC 10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世杰、王大大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另承認非法留港罪。2023年5月29日凌晨,涉案餐廳後門被撬開,保險箱及收銀機被移走,餐廳損失約港幣20,000元。警方其後在附近公廁發現兩名被告及涉案物品,包括現金、收據、手套、螺絲批及鐵筆。第一被告曾與警員糾纏,第二被告逃離現場,翌日在酒店被捕。兩人分別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參與爆竊;第二被告亦承認曾未經授權非法進入香港並留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判刑問題: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被告認罪、角色、悔意和過往同類定罪對刑期的影響。第二被告另須決定非法留港罪的起點及兩項刑期是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本案並非機會主義犯案,因兩名被告預備手套、口罩、螺絲批及鐵筆,並造成門、保險箱及收銀機損毀。非住宅爆竊的一般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第一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判囚20個月。第二被告角色較重,且有九項同類爆竊及一項非法留港定罪,屬爆竊積犯,故將起點提高至兩年九個月,認罪後判囚22個月。非法留港罪依據相關上訴判決以27個月為起點,扣減三分一後為18個月,並與爆竊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特區 訴 李釗銳 (HKSAR v Lee Chiu Shui) [2015] 1 HKC 323,作為非法留港罪27個月量刑起點的依據。法院亦依《盜竊罪條例》第30條發出歸還令,反映該條文可用於處置及歸還犯罪所得款項。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因入屋犯法罪判囚20個月。第二被告因入屋犯法罪判囚22個月,因非法留港罪判囚18個月,兩刑分期執行,合共40個月。法院另命令歸還約港幣12,284.2元予涉案餐廳。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預備犯案工具及造成財物損毀會否定機會主義犯案說法;近期同類定罪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第二被告的非法留港刑期並非同期,而是與爆竊刑期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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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非住宅場所通常從多少刑期起算?
A.

法院指出,非住宅爆竊的一般量刑起點為兩年半;本案第一被告因及早認罪獲扣減三分一,最後判囚20個月。

Q.有多次爆竊前科會如何影響判刑?
A.

第二被告有九項同類爆竊定罪,法院視其為爆竊積犯,將量刑起點提高至兩年九個月,認罪後判囚22個月。

Q.非法留港罪的刑期可以與爆竊刑期同期嗎?
A.

本案法院以27個月為非法留港罪起點,認罪後判囚18個月,並命令該刑期與22個月爆竊刑期分期執行,合共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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