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Wing Keung Albert & Ors DCCC1065/2021
隱瞞測試造假是否構成欺詐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Wing Keung Albert and Leslie Harry Swan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istrict Judge Ada Yim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為 Jacobs China Limited(JCL)董事。JCL受土木工程拓展署委託營運小蠔灣實驗室,為港珠澳大橋工程進行混凝土合規測試。技術人員曾以高強度混凝土立方體或鋼條替代原有樣本,以製造虛假的測試結果。JCL在內部調查中知悉該模擬測試問題,卻沒有向土木工程拓展署披露,並繼續提交報告及收取合約款項。控方指第一被告Leung Wing Keung Albert明知披露責任仍參與隱瞞,誘使土木工程拓展署支付1,971,514.96港元;第二被告Leslie Harry Swann則否認知悉該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包括:第二被告在關鍵期間是否知悉鋼條替代樣本問題;兩名被告是否協議不予披露;第一被告是否知道合約披露責任及隱瞞屬不誠實;該不作為是否構成欺騙,並意圖誘使土木工程拓展署付款。控方須證明每項要素至毫無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合約一般條件第22條要求JCL在知悉任何錯誤、遺漏或缺失時向土木工程拓展署報告。替換混凝土樣本以製造虛假結果明顯屬不合規及欺詐行為,技術影響是否輕微並不改變披露責任。第一被告具備工程及政府合約經驗,代表JCL處理事件,知道應予披露;依賴法律意見不能改變事實性質,也不能免除其自行判斷的責任。其隱瞞使土木工程拓展署相信調查報告完整,繼而批准里程碑付款,構成《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所指以欺騙及意圖詐騙而誘使他人作出行為。至於第二被告,證據未能排除他被有意排除於調查結果之外的合理可能性,故不能證明其知悉。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以及JCL與土木工程拓展署合約一般條件第22條。法庭並採用刑事案件中控方須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串謀詐騙罪獲判無罪,但欺詐罪被定罪;第二被告兩項控罪均獲判無罪。本判決為裁決理由,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合約一方知悉服務存在重大不合規時,不能以技術影響有限或取得法律意見為由掩蓋披露責任。董事代表公司處理調查及對外通訊時,須自行評估其法定及合約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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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隱瞞混凝土測試造假是否構成欺詐罪?
可以。法庭認為第一被告知道測試樣本被替換,亦知道JCL有合約披露責任,卻隱瞞問題,誘使土木工程拓展署在不知情下付款,因此裁定欺詐罪成立。
Q.技術影響有限能否免除披露責任?
不能。合約要求披露任何錯誤、遺漏或缺失,而非只披露會造成結構損害的問題。法庭裁定替換樣本本身已屬重大不合規,技術影響程度並不重要。
Q.第二被告為何獲判無罪?
法庭接納第二被告可能被排除於獨立調查及其結果之外,並認為控方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在關鍵期間知悉鋼條替代樣本問題,故兩項控罪均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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