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EUNG WING KEUNG ALBERT AND ANOTHER
被告 D1 及 D2 為 Jacobs China Limited (JCL) 董事。JCL 承接土木工程發展署 (CEDD) 合約營運小蠔灣實驗室。JCL 發現技術員以高強度混凝土塊或鋼條替代樣本以偽造測試結果(即 Simulated Tests Irregularity)。D1 雖知情但隨高級管理層決定向 CEDD 隱瞞,並導致 CEDD 在不知情下支付約 197 萬港元的里程碑款項。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 D1 及 D2 是否具有欺騙意圖及是否違反披露義務。控方指稱兩人共謀欺詐;D1 辯稱其依循高級管理層在獲取 legal advice 後的決定,誠信地認為無需披露;D2 則主張其對該偽造事件完全不知情。
法官分析 D1 作為營運總監,根據合約 Clause 22 負有披露任何錯誤或缺失的 duty to disclose。法官引用 Gosh Test 判定 D1 明知按 community standard 隱瞞偽造行為屬 dishonest。儘管 D1 聲稱依賴 legal advice,但法官認為法律意見不能改變偽造行為的性質,且 D1 故意將 D2 排除在知情範圍外,證明其主觀上意識到該決定是不誠實的。
引用 Gosh Test 用於判定 dishonesty。依據《盜竊條例》Cap. 210 第 16A 條定義 Fraud。
D2 在兩項指控中均獲 acquitted(無罪開釋)。D1 在第一項共謀欺詐指控中獲 acquitted,但在第二項 Fraud 指控中被 convicted(定罪)。
本案強調專業工程師在面對公司內部法律意見與明確合約披露義務衝突時,不能單純以「遵循管理層指令」或「法律意見」作為免除刑事責任的理由,尤其涉及誠信與公眾工程安全時。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