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國來
被告蘇國來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22年6月,他在兩個鄰近的建築地盤內進入沒有上鎖的木屋、建築物及貨倉,偷取工具和建築材料;警方其後起回85件物品,確認價值約港幣4,077元。被告被捕後曾協助警方尋回贓物。其後他兩度沒有依期出庭,分別潛逃約12日及約6個月,最終被捕並承認全部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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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蘇國來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22年6月,他在兩個鄰近的建築地盤內進入沒有上鎖的木屋、建築物及貨倉,偷取工具和建築材料;警方其後起回85件物品,確認價值約港幣4,077元。被告被捕後曾協助警方尋回贓物。其後他兩度沒有依期出庭,分別潛逃約12日及約6個月,最終被捕並承認全部控罪。
兩名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虛假文書等罪。2022年6月1日,兩人與另一男子到元朗大棠路一所村屋,撬窗進入並取走大量化妝品、衣物、飾物、手袋及其他財物,總值約港幣401,400元,部分物品其後被尋回。警方在兩人的住所分別搜出含有少量甲基苯丙胺的吸食器具及一張虛假駕駛執照。第一被告有多項過往定罪,第二被告則有毒品及傷人定罪紀錄。
被告人被控22項罪行,承認其中12項,包括5項欺詐罪、5項盜竊罪及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另10項控罪存檔。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在屯門以「倉庫需要開鎖」的虛假陳述向5名受害人索取金錢及財物,並假扮鎖匠要求追加款項。她亦未經同意取用受害人銀行卡及信用卡購物或提款。受害人交出財物總值港幣876,448元,實際損失865,248元。被告人有20項過往刑事定罪,其中19項涉及不誠實罪行。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承認一項盜竊罪。2023年8月17日,二人在葵涌一間超級市場內取去受害人的銀包、香港身分證、八達通卡、自動櫃員機卡及港幣1,200元。閉路電視顯示第一被告人把手伸入受害人的手袋取物,並將物品交給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另承認兩項處理贓物罪,涉及同日被扒竊的小米手機及 iPhone 13;警方其後在他身上搜出該兩部電話。兩名被告人均有刑事定罪紀錄,第二被告人更是在保釋期間犯案。
被告Ng Kong Fai與多名同案被告於2022年12月15日涉及盜取Kam Lung Seafood Restaurant Limited的四張已簽署空白支票,並安排他人到銀行兌現。涉款包括20,000港元及50,000港元,總額90,000港元。被告承認六項控罪,包括三項盜竊罪及三項處理贓物罪;另外兩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進一步處理。被告曾有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為相類盜竊罪。
被告ZHANG YICHEN於2023年6月3日抵達香港。同日下午,警員在尖沙咀廣東道巡邏時發現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兩張屬於他人的信用卡;另一張信用卡則在一名被通緝人士附近發現。調查顯示,三張信用卡在同日同一地點被使用,以欺騙手段取得三件化妝品及相關贈品,總值少於15,000港元。警方即時尋回信用卡及貨物。被告有清白案底,已婚並育有兩名子女,任職臨時工,每月收入約人民幣6,000元。
四名被告均為訪客,於2023年3月7日在尖沙咀活動。第一被告持兩張屬於 SALAM HADLA 的信用卡,在 Apple Store 購買總值港幣73,693元的電子產品,並將貨物交給第二被告;其後又在 Gucci 嘗試購物但不成功。第二被告負責聯絡、安排及接收貨物。第三及第四被告分別管有其他失竊信用卡。四人其後在附近會合並被警方截停。第一及第二被告承認串謀詐騙,第二被告另承認處理贓物,第三被告承認處理贓物,第四被告承認盜竊。
被告Cheng Kong Yiu面對兩宗案件,法院合併聆訊。第一宗涉及2022年12月7日凌晨,他以侵入者身分進入Mindfulness Chinese Medicine Clinic,撬開抽屜,偷取38,148港元現金及一部手機。警方其後在其住所搜出贓物、手套、電筒及螺絲批。第二宗發生於2024年1月30日,被告使用鉗子破壞區議員辦事處門鎖,意圖進入盜竊,但未能開門,沒有財物被取走。第二宗犯案時,他正因第一宗案件獲准保釋。
被告Cheng Kong Yiu就兩宗案件承認控罪。第一宗發生於2022年12月7日,他以侵入者身分進入Mindfulness Chinese Medicine Clinic,撬開抽屜並偷取38,148港元現金及一部手機。第二宗發生於2024年1月30日,他在區議員辦事處外以鉗子試圖撬開門鎖,意圖入內盜竊,但未能成功。第二宗罪行發生時,他正因第一宗案件獲准保釋。兩宗案件一併判刑。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因處理贓物罪被判刑,案件源於Kam Lung Seafood Restaurant被搜掠及四張預先簽署的空白支票被盜。2022年12月15日,D2至D4分別在不同滙豐銀行分行兌現20,000港元或50,000港元支票,再將現金交給一名叫「Sai Lo」的人,並各自取得報酬。閉路電視、WhatsApp訊息及被告在警誡下的口供,證明他們按指示兌現支票。D2至D4均承認相應的處理贓物罪;相關盜竊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繼續處理,除非獲法院或上訴法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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