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Kong Yiu DCCC344/2024

入屋盜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兩罪合共判監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1/7/2024[2024] HKDC 11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Kong Yiu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eng Kong Yiu就兩宗案件承認控罪。第一宗發生於2022年12月7日,他以侵入者身分進入Mindfulness Chinese Medicine Clinic,撬開抽屜並偷取38,148港元現金及一部手機。第二宗發生於2024年1月30日,他在區議員辦事處外以鉗子試圖撬開門鎖,意圖入內盜竊,但未能成功。第二宗罪行發生時,他正因第一宗案件獲准保釋。兩宗案件一併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問題:非住宅爆竊及企圖爆竊的起點刑期應如何訂定;手機被盜、在保釋期間重犯及兩宗分開罪行應否加重刑罰及連續執行。辯方主張應適用整體性原則及部分同期執行,並考慮認罪、悔意、經濟困難及多年沒有犯案。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非住宅爆竊通常二年六個月的量刑起點,認為兩案均使用電筒及鉗子,顯示存在一定計劃,但不足以偏離該起點。第一案因涉及手機而增加兩個月,至三十二個月;第二案因在第一案保釋期間犯案而增加三個月,至三十三個月。第一案因未有在最初機會認罪,給予百分之二十五折扣;第二案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兩罪屬不同事件,原則上應完全連續執行,但法院依整體性原則只命第二案六個月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Wong Man確立非住宅爆竊初犯通常二年六個月的起點;HKSAR v Cheng Wai Kai及HKSAR v Sim Ka Wing說明計劃程度、重犯及多宗罪行可調高起點。HKSAR v Lee Ming Yin涉及整體性原則;HKSAR v Ngo Van Nam說明認罪折扣;HKSAR v Liu Lin Feng及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說明手機失竊造成的不便。

裁決與命令

DCCC 293/2023判監24個月;DCCC 344/2024判監22個月。其中第二案六個月須與第一案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手機失竊可令非住宅爆竊起點上調;在保釋期間重犯亦會加重刑罰。即使分開罪行原則上應完全連續執行,法庭仍須按整體性原則控制總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非住宅爆竊通常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非住宅爆竊初犯通常以二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因手機失竊及其他加重因素調整後,兩罪合共判監三十個月。

Q.在保釋期間再次爆竊會否加刑?
A.

在保釋期間重犯屬加重情節。本案第二宗企圖爆竊的量刑起點因此增加三個月,最後判處22個月,其中六個月與第一案連續執行。

Q.兩宗爆竊罪可否同期執行?
A.

兩宗罪行發生於不同時間及地點,原則上應完全連續執行,但法院須考慮整體性。本案僅命第二案六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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