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ZHANG YICHEN DCCC1040/2023

使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三項罪行同期監禁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30/7/2024[2024] HKDC 132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HANG YICH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ZHANG YICHEN於2023年6月3日抵達香港。同日下午,警員在尖沙咀廣東道巡邏時發現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兩張屬於他人的信用卡;另一張信用卡則在一名被通緝人士附近發現。調查顯示,三張信用卡在同日同一地點被使用,以欺騙手段取得三件化妝品及相關贈品,總值少於15,000港元。警方即時尋回信用卡及貨物。被告有清白案底,已婚並育有兩名子女,任職臨時工,每月收入約人民幣6,0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的量刑。爭議包括小規模使用真實或偽造信用卡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被告及早認罪應獲多少扣減,以及同日同地發生的各罪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信用卡小規模案件沒有直接適用的固定量刑幅度,須參考案件規模、策劃程度、是否涉及更大犯罪集團、貨物價值及追回情況。HKSAR v Tu I Lang所示的小型、不複雜案件可採三年或以下起點;HKSAR v Li Chi Yat則以單一信用卡案件採兩年起點。本案屬機會性、小規模及無國際因素的行為,且貨物迅速追回,因此每項罪以24個月為起點。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降至每項16個月;因三罪同日同地發生,命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u I Lang(CACC 464/2006)確認小型、不複雜信用卡案件可採三年或以下的監禁起點。HKSAR v Li Chi Yat(CACC 189/2018)就單一信用卡購買低價物品採兩年起點。本案以後者作為較合適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認罪。法庭每項判處監禁16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小規模信用卡欺騙罪沒有固定量刑表,法院會按案件規模及具體情節評估。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同日同地的相關罪行可命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購物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案件規模、策劃程度、貨物價值、追回貨物及認罪時間。本案屬小規模及機會性行為,被告早期認罪,三項罪各判監禁16個月並同期執行。

Q.小額信用卡欺騙罪有固定刑期嗎?
A.

法庭指出,小規模信用卡案件沒有直接適用的固定量刑幅度,須按個案情節參考過往判例。本案以每項24個月為起點,扣除認罪折扣後判16個月。

Q.同日同地犯三項欺騙罪會否同期執行?
A.

如各罪行在同日同一地點發生,法庭可考慮同期執行。本案三項罪行具密切關聯,故命每項16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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