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沾霆案 DCCC676/2023

入屋爆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0個月;D2 監禁30個月
兩名被告各判監禁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9/8/2024[2024] HKDC 13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沾霆(又名麥浩賢)(第一被告)及陳滿健(第二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虛假文書等罪。2022年6月1日,兩人與另一男子到元朗大棠路一所村屋,撬窗進入並取走大量化妝品、衣物、飾物、手袋及其他財物,總值約港幣401,400元,部分物品其後被尋回。警方在兩人的住所分別搜出含有少量甲基苯丙胺的吸食器具及一張虛假駕駛執照。第一被告有多項過往定罪,第二被告則有毒品及傷人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認罪控罪的適當量刑,包括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預謀犯案、多人參與、使用工具及失物未全數尋回等加重因素,以及少量毒品、虛假文書未被使用和認罪折扣的影響。法庭亦須決定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住宅入屋犯法的既有量刑指引,以成年初犯在沒有特別因素時三年監禁為基準。考慮本案有計劃、有預謀、多人分工、攜帶工具及財物價值高等因素,將起點提高至三年三個月;兩名被告認罪後各獲三分一扣減,刑期為二十六個月。吸食器具及少量危險藥物按相關案例分別以三個月及六個月為起點,再作認罪扣減。管有虛假文書因無證據顯示曾使用,以九個月為起點,扣減至六個月。依總刑期不應過重原則,分組後決定兩人各須服刑三十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的三年量刑基準。R v Law Sing、HKSAR v Lee Sheung Chuen及HKSAR v Poon Chi Wai用於吸食器具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少明及HKSAR v Babar Imran則涉及管有危險藥物的量刑。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被判總刑期三十個月監禁。每人的入屋犯法及管有虛假文書刑期同期執行;毒品及吸食器具罪刑期另組同期執行,兩組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示範住宅入屋犯法在財物價值高、多人分工及使用工具時如何提高量刑起點;即使毒品數量少,相關罪行仍會與爆竊刑期分開處理。法庭同時依總刑期不應過重原則安排分組及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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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爆竊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以住宅入屋犯法成年初犯三年監禁為基準;本案因有預謀、多人分工、使用工具及財物價值高,起點提高,認罪扣減後相關刑期為二十六個月。

Q.少量甲基苯丙胺會否導致監禁?
A.

會。本案兩名被告分別管有含少量甲基苯丙胺的吸食器具及毒品,法庭在認罪扣減後,相關罪行各判二至四個月監禁,並納入總刑期計算。

Q.管有未使用的虛假駕駛執照會判多久?
A.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兩名被告曾使用或意圖使用該虛假駕駛執照,法庭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各判六個月,並與入屋犯法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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