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Kong Yiu DCCC293/2023
破門行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Kong Yi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 法官閣下
案情摘要
被告Cheng Kong Yiu面對兩宗案件,法院合併聆訊。第一宗涉及2022年12月7日凌晨,他以侵入者身分進入Mindfulness Chinese Medicine Clinic,撬開抽屜,偷取38,148港元現金及一部手機。警方其後在其住所搜出贓物、手套、電筒及螺絲批。第二宗發生於2024年1月30日,被告使用鉗子破壞區議員辦事處門鎖,意圖進入盜竊,但未能開門,沒有財物被取走。第二宗犯案時,他正因第一宗案件獲准保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企圖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法庭須決定每項罪行的起點刑期、手機失竊及保釋期間再犯等加重因素、認罪折扣,以及兩案刑期應否分期執行。辯方主張適用整體性原則並部分同期執行;控方則要求法庭反映重複犯案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a)、11(1)(b)及第11(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G及159J條處理罪行。非住宅爆竊的慣常起點為監禁兩年六個月。兩案均使用電筒及鉗子,顯示存在一定計劃。第一案因涉及手機而加刑兩個月至32個月;第二案因在保釋期間犯案而加刑三個月至33個月。被告分別獲25%及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兩案性質獨立,原則上應完全分期,但法庭依整體性原則作出部分分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確立非住宅爆竊的兩年六個月起點;HKSAR v Cheng Wai Kai、HKSAR v Sim Ka Wing說明計劃程度、工具、重複犯案及職業性對起點的影響。HKSAR v Lee Ming Yin涉及整體性原則;HKSAR v Ngo Van Nam涉及延遲認罪折扣;另引用HKSAR v Liu Lin Feng及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說明手機失竊造成的不便。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認罪。第一宗判監24個月;第二宗判監22個月,其中6個月須接續第一宗刑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判決由Tam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判詞顯示,手機即使迅速尋回,仍可因對受害人的不便及震懾需要而提高量刑起點。在保釋期間犯下同類罪行亦會加重刑責。雖然不同案件原則上完全分期,整體性原則仍可限制最終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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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住宅爆竊通常如何判刑?
判詞指出,非住宅爆竊對首次犯案者的慣常起點為監禁兩年六個月;本案因工具、手機失竊及保釋期間再犯等因素調整後,總刑期為30個月。
Q.偷手機會令爆竊刑期增加嗎?
法庭認為手機失竊會對物主造成重大不便,即使手機兩日後尋回仍可增加刑期起點。本案第一宗起點因此由30個月增至32個月。
Q.在保釋期間再犯會否加重刑罰?
在保釋期間再犯是加重因素。被告第二宗企圖爆竊時正因第一宗案件保釋,法庭將第二宗起點增加三個月至33個月,折扣後判監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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