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來案 DCCC987/2022
建築地盤爆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國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被告蘇國來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22年6月,他在兩個鄰近的建築地盤內進入沒有上鎖的木屋、建築物及貨倉,偷取工具和建築材料;警方其後起回85件物品,確認價值約港幣4,077元。被告被捕後曾協助警方尋回贓物。其後他兩度沒有依期出庭,分別潛逃約12日及約6個月,最終被捕並承認全部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入屋犯法罪在非住宅建築地盤的合適量刑起點為何;無合理因由而沒有依期歸押罪應如何量刑;被告認罪、主動協助尋回贓物及曾棄保潛逃,應獲多少減刑;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30個月的量刑指引,考慮本案沒有破壞、沒有攜帶爆竊工具及行為欠缺周詳計劃,將第一項起點調低至24個月;因連續在三個地點犯案及涉及較多物品,第二項起點為30個月。被告雖主動認罪並帶警員尋回贓物,但曾兩度棄保潛逃,不能獲完整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兩項入屋犯法罪合共扣減40%。兩項歸押罪分別以3個月及6個月為起點,扣減三分之一。依據總刑期原則,入屋犯法罪同期執行,歸押罪同期執行但與前者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R v Wong Man 所述非住宅爆竊一般30個月起點,以及 HKSAR v Cheng Wai Kai 的加刑因素。Ngo Van Nam、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敬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凱婷說明棄保潛逃可限制或取消認罪折扣。盧錦輝、虞龍海及 HKSAR v Lam Chi Kwan 闡述同期、分期及總刑期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判處即時監禁:第一項14個月12日,第二項18個月,第三項2個月,第四項4個月。第一、二項同期;第三、四項同期;後兩項與前兩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非住宅地盤沒有上鎖及未造成破壞,可使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下調;但連續在多處犯案會加重刑罰。即使被告認罪,兩度棄保潛逃仍可令認罪折扣減少,並導致歸押罪刑期與主要罪行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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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未上鎖建築地盤偷工具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沒有破壞、沒有攜帶爆竊工具及案情規模,但多處連續犯案會加重刑罰。本案兩項入屋犯法罪分別判14個月12日及18個月,並同期執行。
Q.認罪後曾經棄保,還有三分之一減刑嗎?
不一定。棄保潛逃可能限制認罪折扣。本案被告因曾兩度沒有依期歸押,入屋犯法罪只獲合共40%的認罪及其他減刑扣減,而非完整三分之一。
Q.沒有依期到法庭報到會判多久?
刑期視乎潛逃時間及是否再次犯同類罪行。本案兩項歸押罪分別以3個月及6個月為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後判2個月及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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