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Kong Fai DCCC743/2023

安排他人兌現贓支票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六罪合併部分同期,判囚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30/7/2024[2024] HKDC 12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 Kong F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Ng Kong Fai與多名同案被告於2022年12月15日涉及盜取Kam Lung Seafood Restaurant Limited的四張已簽署空白支票,並安排他人到銀行兌現。涉款包括20,000港元及50,000港元,總額90,000港元。被告承認六項控罪,包括三項盜竊罪及三項處理贓物罪;另外兩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進一步處理。被告曾有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為相類盜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罪 (theft)及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的量刑;法院須考慮涉案金額、共同犯罪、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認罪扣減、同日及同一受害人的關聯,以及各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被告一方要求廣泛同期執行,控方則依案件整體責任主張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六項罪行均由多人共同實施,共同犯罪是加重因素。盜竊及處理贓物罪雖然涉及不同支票,但兩類控罪互相對應,故每項起點刑期均為18個月,再因共同犯罪增加3個月。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其缺席聆訊的情況未阻止法院給予該扣減。法院依整體性原則,命每一盜竊罪與相應處理贓物罪同期執行,但三組罪行之間只部分同期,以反映累積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HKSAR v Lam Ka Chung & Ors所涉及的盜竊罪量刑。處理贓物罪方面,法院參考R v Chan Wing Kwan & Anor、HKSAR v Cheng Chi Wai及R v Webbe所列因素,包括罪犯與原犯罪行為的接近程度、涉款價值、處理手段的複雜程度及預期利益。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六項控罪各被判監禁14個月。每一組盜竊罪及相應處理贓物罪同期執行;第二組及第三組各有3個月與第一組及彼此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同日、同受害人及相同犯罪模式並不必然導致所有刑期同期執行。法院可在相應罪行之間完全同期,但就不同支票及累積責任只作部分同期。被告的共同犯罪角色及以報酬參與行為亦會影響起點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安排他人兌現贓支票會被判囚多久?
A.

法院考慮被告參與三項盜竊及三項處理贓物罪、涉款九萬元、共同犯罪及認罪後,六項刑期部分同期執行,最終判處監禁20個月。

Q.盜竊罪和處理贓物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但並非必然。法院可將互相對應的盜竊罪及處理贓物罪同期執行;本案六項刑期各為14個月,三組之間只作部分同期。

Q.共同犯罪會否令盜竊罪刑期增加?
A.

會。法院認為所有罪行均由多人共同實施,因此在每項罪行18個月的起點刑期上增加3個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後每項判監禁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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