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志順
被告人何志順與受害人鄭詠恩曾為情侶。2023年1月3日,被告人要求當時17歲的鄭小姐提供金錢;她沒有遵從後,被告人在其住所升降機大堂奪去一部約值10,000元的iPhone,並以手攻擊其頭部、將她推倒及拳打腳踢。鄭小姐翌日報警並接受醫院檢驗,確認面部、頭部、大腿及小腿均有紅斑、疼痛或瘀傷。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人何志順與受害人鄭詠恩曾為情侶。2023年1月3日,被告人要求當時17歲的鄭小姐提供金錢;她沒有遵從後,被告人在其住所升降機大堂奪去一部約值10,000元的iPhone,並以手攻擊其頭部、將她推倒及拳打腳踢。鄭小姐翌日報警並接受醫院檢驗,確認面部、頭部、大腿及小腿均有紅斑、疼痛或瘀傷。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
被告人吳蕓面對盜竊罪及販運危險藥物罪。她否認盜竊罪,控方申請並獲其同意後,該控罪存檔,除非獲法庭批准,否則不得繼續起訴。她承認於2023年2月22日在旺角持有共15.45克固體、內含14.70克可卡因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警方在其內褲內搜出分裝毒品,另發現現金及流動電話。毒品估值港幣11,598.3元。被告人角色為運送毒品的跑腿,過往曾因藏毒被判罰款。
被告人何志順與鄭詠恩曾為情侶。2023年1月3日晚上,鄭小姐在大圍秦石邨石瑩樓15樓升降機大堂手持其 iPhone 13 Pro 時,被告人奪去電話,並對她拳打腳踢;鄭小姐其後跌倒及受傷。被告人否認搶劫,聲稱因懷疑鄭小姐另有男友而要求查看電話,並在爭執期間自行取走電話,後來電話意外墜落樓下。控方依賴鄭小姐的證供、閉路電視、醫療報告及被告人的錄影會面紀錄。
被告人張梏翔面對六項控罪,包括盜竊、兩項偽造文件、販運危險藥物、管有第一部毒藥及管有違禁品。警方在屯門發現一輛報失私家車,車上掛有偽造車牌,並在車廂及車尾箱內搜出大麻、氯胺酮、可卡因、含尼古丁煙油、爆竹煙花及另一對偽造車牌。被告人手持車匙,在警車附近替車輛解鎖並準備開門。辯方承認車輛及物品存在,但主張車輛由朋友借出,被告人不知道車輛為失車或車內藏有違法物品。
被告Wong Ka Wing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第16A條。第一項涉及他以投資股票及加密貨幣為名,向Fong Wai Han虛稱可保證回本、提供收益及定期財務報表,誘使她支付美元553,000及港幣1,369,750,實際損失約港幣5,035,150。第二項涉及他向其友人Lee Cheuk Chee, Deborah作出類似虛假陳述,誘使她支付港幣155,000。被告其後失去聯絡,並承認款項已在投資及現金提取中耗盡。
被告人承認四項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以及一項刑事損壞罪。2023年5月15日深夜至翌日凌晨,被告人帶備鐵鎚、螺絲批、𠝹刀及手套,先後在旺角兩幢商業大廈破壞單位門鎖、玻璃門及閉路電視鏡頭,並曾進入一個未上鎖的單位。部分行為是收取僱主款項後,按指示破壞與僱主有糾紛人士的店面。被告人於餐廳外被捕,並承認相關行為。
第一被告人袁志平(D1)曾任實力建業集團有限公司(ADH)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第二被告人李立娟(D2)持有桉泰國際信貸有限公司(OTI)股份,並於2018年2月13日與D1結婚;第三被告人鄭伊芳(D3)其後名義上持有OTI部分股份。ADH先後向OTI提供四筆貸款,其中貸款三及貸款四涉及大額款項。控方指D1隱瞞婚姻及相關股權,並指D2、D3安排代持股份,以規避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的關連交易披露要求。D1另被控在2018年年報中發表虛假陳述。三名被告均否認控罪。
四名被告均在裁判法院交付審訊程序中承認所面對的控罪。D1、D2及D4於2020年11月24日闖入So女士在One West Kowloon的住所,持刀或持棍、綁起住戶,並掠走價值約11,722,720港元的財物。D1另使用他人身分證租用觀察單位及汽車。D3則在案發後數小時內租用儲物空間,收存及轉移部分贓物。
被告人葉啟忠原為宏利香港保險代理,與一名75歲退休教授維持逾十年的客戶及代理關係。2022年,被告人聲稱自己管理一項私人投資基金,保證每年6%回報,誘使受害人兩度交付款項,合共港幣270萬元。被告人其後以個人資金支付部分所謂派息,實際沒有進行投資,並因賭博及債務問題無力償還。受害人於2022年8月得悉款項已全數虧損後報案。被告人承認兩項欺詐罪。
第一被告陳佳儀面對十項控罪,包括管有少量甲基苯丙胺、管有吸毒器具、欺詐、串謀詐騙及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她承認第一至第四及第七至第十項控罪,否認兩項勒索罪;該兩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案件涉及援助交際騙局,受害人經社交媒體或通訊軟件認識他人後,被誘使轉帳。部分款項流入被告的滙豐銀行及PayMe帳戶,並迅速轉出。被告亦在身上藏有0.3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晶狀物及吸毒器具。
被告 Chan Pui-wa 承認三項罪名:販運危險藥物、企圖販運危險藥物及盜竊。警方在她租住的房間內搜出共含61.3克甲基安非他明的危險藥物、分裝袋、電子磅、手機及現金。她聲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但其後不再爭議販運用途。警方亦在房間衣櫃內發現屬於 Yoon Jang Hyuk 的身份證、銀行卡、駕駛執照及其他文件;被告承認在街上拾得後保留約兩個月。她有多項前科,包括販運危險藥物及盜竊,並有長期吸食冰毒及因伴侶去世而重新吸毒的背景。
被告案發時16歲,承認六項控罪,包括盜竊、使用他人身份證、偽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拾獲他人身份證後,指示代辦公司以該身份證登記一輛私家車,並以修改的住址證明購買保險。他其後駕駛該車約兩星期,車內藏有一把約32厘米長的開山刀。被告另有四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並曾違反感化令及被判戒毒所。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