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KA WING DCCC871/2023
虛假投資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KA W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Isaac Tam)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Ka Wing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第16A條。第一項涉及他以投資股票及加密貨幣為名,向Fong Wai Han虛稱可保證回本、提供收益及定期財務報表,誘使她支付美元553,000及港幣1,369,750,實際損失約港幣5,035,150。第二項涉及他向其友人Lee Cheuk Chee, Deborah作出類似虛假陳述,誘使她支付港幣155,000。被告其後失去聯絡,並承認款項已在投資及現金提取中耗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量刑,以及被告利用朋友信任推銷虛假投資計劃是否屬於濫用信任。爭議包括應以涉案款額還是較低實際損失作量刑基準、及兩項針對不同受害人的刑期應否分期執行。辯方亦依賴認罪、無刑事紀錄及部分重疊的犯案模式求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本案不是傳統僱主與僱員關係下的違反信任,但被告藉與兩名受害人建立的友誼及信任,誘使她們交付款項,已屬延伸意義上的濫用信任 (abuse of trust),因此可適用涉及違反信任盜竊罪的量刑指引。第一項以約六年為起點,因實際淨損失略低而扣減一個月;第二項以十八個月為起點。兩項罪行受害人不同,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基於整體性原則 (principle of totality) 作部分同期。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清白紀錄另減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HKSAR v Cheung Mee Kiu所定的違反信任盜竊罪量刑幅度,並採用HKSAR v Ng Kwok Wing修訂後的較高款額起點。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ng Chi Kiu確認虛假投資計劃可構成對投資者信任的濫用。HKSAR v Chong Hung Shek則支持將較低實際損失作為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欺詐罪均判監。第一項監禁47個月,第二項監禁11個月;第二項其中2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49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投資欺詐即使不涉及傳統受僱關係,仍可因受害人對行為人的信任而適用濫用信任的量刑指引。針對不同受害人的罪行原則上分期,但法院可依整體性及首次入獄情況作部分同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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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虛假投資計劃騙取朋友款項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利用朋友信任推銷虛假投資計劃屬濫用信任的欺詐。被告兩項罪行分別判監47個月及11個月,部分同期後合共監禁49個月。
Q.實際損失少於騙取款項會否減刑?
會。法庭可將較低的實際淨損失視為減刑因素,但量刑幅度仍按控罪所列款額衡量。本案第一項罪的起點因此扣減一個月。
Q.針對兩名受害人的欺詐罪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針對不同受害人的罪行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法院可按整體性原則部分同期。本案第二項刑期有兩個月與第一項分期,總刑期為4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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