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啟忠案 DCCC766/2023
借信任收取投資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啟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葉啟忠原為宏利香港保險代理,與一名75歲退休教授維持逾十年的客戶及代理關係。2022年,被告人聲稱自己管理一項私人投資基金,保證每年6%回報,誘使受害人兩度交付款項,合共港幣270萬元。被告人其後以個人資金支付部分所謂派息,實際沒有進行投資,並因賭博及債務問題無力償還。受害人於2022年8月得悉款項已全數虧損後報案。被告人承認兩項欺詐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判刑幅度、兩項罪行應如何計算整體刑責,以及被告人的認罪、無案底、悔意、家庭背景及曾支付港幣57,000元派息是否構成減刑因素。控方強調金額巨大、預謀犯案、違反長期信任及受害人年長;辯方則請求大幅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欺詐罪最高14年監禁的規定,認為本案涉及港幣270萬元,屬大金額及嚴重欺詐。被告人利用長期理財關係及高度信任,明知無力投資及償還仍作出虛假陳述,且受害人為75歲退休人士,違反誠信程度重大。法庭參考涉及違反誠信及欺詐的判刑案例,分別以50個月及28個月為量刑起點;整體量刑基準定為56個月。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並無其他足以減刑的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及另一人 [2008] 4 HKLRD 1017,參考不同涉款額的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2019] HKCA 616確認該指引可適用於欺詐罪;HKSAR v Chong Hung Shek [2019] HKCA 451及 HKSAR v Hui Tsz Hang [2023] HKCA 347涉及整體刑責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欺詐罪均判罪成。控罪一判監33個月,控罪二判監19個月;其中控罪二的4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7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以長期專業信任關係誘使年長受害人交付大額款項,會被視為嚴重違反誠信及加重刑責。部分派息如只是被騙款項的一部分,並非真正賠償,通常不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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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虛假投資基金騙取長者270萬元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涉款巨大、被告利用長期信任並針對退休長者,屬嚴重欺詐。被告承認兩罪後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合共判監37個月。
Q.支付部分投資派息是否可以減刑?
本案被告曾支付港幣57,000元,但法庭認為該款只是協議所稱的部分派息,並非賠償受害人,因此沒有因此作出額外減刑。
Q.欺詐案有認罪及沒有案底會否大幅減刑?
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而無案底及家庭背景會納入整體考慮;但本案金額、預謀、違反信任及受害人損失嚴重,法庭沒有給予其他實質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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