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順案 DCCC421/2023
情侶爭執奪電話並打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志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何志順與受害人鄭詠恩曾為情侶。2023年1月3日,被告人要求當時17歲的鄭小姐提供金錢;她沒有遵從後,被告人在其住所升降機大堂奪去一部約值10,000元的iPhone,並以手攻擊其頭部、將她推倒及拳打腳踢。鄭小姐翌日報警並接受醫院檢驗,確認面部、頭部、大腿及小腿均有紅斑、疼痛或瘀傷。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罪 (theft) 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的量刑起點、兩罪應否同期執行,以及被告人違反既有緩刑令後是否應予撤銷。辯方請求較低起點、部分同期執行及不撤銷緩刑令;控方立場支持適當反映罪責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為懲罰受害人沒有提供金錢而奪取其電話及施以暴力,行為卑劣;電話價值不低,且載有個人資料,失竊會造成金錢損失、私隱風險及生活不便。參考同類案件沒有正式量刑指引,情節簡單的搶奪一般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但本案因受害人是被告人的年輕情侶及行為動機卑劣,盜竊罪定為15個月;襲擊罪因武力不輕及傷勢不屬輕微,定為12個月。兩罪刑責不同,應分期執行;依總體量刑原則,總刑期為21個月。被告人實際否認控罪,沒有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LEE CHI MAN(李志文)及HKSAR v Yeung Kam Tung(楊錦東)。兩案均指出搶奪罪沒有量刑指引;後者說明情節簡單的搶奪一般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法庭以此作基準,再按本案受害人身分、動機、電話價值及暴力程度加重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監:盜竊罪15個月;襲擊罪12個月,其中6個月與盜竊罪分期執行,總刑期21個月。另取消較早案件的緩刑令,須就該案另服4星期監禁。
判決啟示
同一事件中的多項罪行即使事實相連,若刑責性質不同,仍可命令分期執行。電話不僅具有金錢價值,其個人資料及日常生活功能亦可構成加重因素。被告人違反仍有效的緩刑令,且無足夠理由獲酌情寬免。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情侶爭執時奪取電話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以奪取電話懲罰年輕情侶屬卑劣行為,並考慮電話價值及個人資料風險,盜竊罪量刑起點定為15個月,最終判處15個月監禁。
Q.拳打腳踢造成傷勢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所用武力不輕,受害人的傷勢亦非輕微,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其中6個月與盜竊罪分期執行。
Q.違反仍有效的緩刑令會有甚麼後果?
如沒有足夠理由行使酌情權,法庭可取消緩刑令並執行原有刑罰。本案法庭取消舊有緩刑令,命被告人另服4星期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