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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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文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文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南森(又名趙淑謙)
被告趙南森被控四項性罪行: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以及一項向未滿16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16),違反第146(1)條。受害人X於案發時12至13歲。控方指被告先在玩具店代X付款並取得其聯絡資料,後在巴士及X住所樓梯間多次觸摸X下體及要求互相手淫。X父親Y於2020年9月發現WhatsApp訊息後揭發事件。被告否認全部控罪,選擇不作供。
HKSAR v. FUNG HING NAM, MICKEY
HKSAR v. CHEUNG CHI HUNG
HKSAR v. TSANG MAN FUNG
HKSAR v. LI CHUNG MAN, ALFRE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有耀及另二人
三名被告面對七項與多宗商業處所爆竊及企圖爆竊有關的控罪。第一被告承認五罪,第二被告承認三罪;本判刑理由書集中處理兩人的刑罰。2020年2月,兩人於短時間內在旺角及深水埗的食肆犯案,撬開捲閘及收銀櫃,竊取現金和財物。第一被告另在一宗爆竊中趁店主睡在店內時偷取大量財物,並另承認外出時備有偷竊工具。第三被告亦被列為部分控罪的被告,但本判刑理由書未有交代其刑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永揚
HKSAR v. MARISTELA RHEA NERISSA CURBI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於2020年6月20日一同到北角三間商店。控方指第一被告在三次購物中,分別以一張偽製的500港元紙幣支付,並取得找續;第二被告每次均在場。閉路電視拍下兩人在各店的情況,其中兩段片段顯示第二被告在付款前把疑似紙幣的物件交給第一被告。兩人被控三項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罪。兩人承認交易及紙幣屬偽製,但稱付款時不知道亦不相信紙幣是偽製的;兩人沒有作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俊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為民及另十人
本案涉及十四名被告,源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種票」計劃。部分被告透過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及多個通訊群組,招募人士以虛假或不實資料申請IEEE會員,再登記為資訊科技界選民,並承諾每人獲港幣1,000元或850元,以按指示投票。約240人被安排申請,118人成功登記為選民,其中71人領取選票。涉案人士包括計劃組織者、協助整理及輸入資料者,以及收受利益和投票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艷君
被告梁艷君經營迪卡辰鑽飾珠寶有限公司。她於2020年4月22日在港鐵列車上報稱遭人搶去裝有328件珠寶的行李箱,並向怡安工商業保險代理香港有限公司(AON)申索約250萬元運送保險金。控方指她與PW1串謀,安排PW1假扮搶劫者,並以10萬元作酬勞。PW1被捕後轉為控方證人。被告否認控罪,辯稱搶劫屬實,並質疑PW1的可信性及其是否有詐騙動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信誠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卓禮
HKSAR v. WU CHI YIN
被告吳智賢當時16歲,承認兩項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38A(1)(a)條,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以及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3(1)及(3)條的勒索罪。受害人X案發時只有11歲。被告以三個不同身分的QQ帳戶接觸X,誘使她傳送裸照,繼而以公開裸照及影響升學作威脅,要求支付600港元。警方安排受控交收後拘捕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使用多個帳戶及作出有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