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為民等案 DCCC707/2019
以虛假資料登記選民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為民、楊耀鴻、潘秀芳、雷亞福、雷偉芳、雷敬賢、陳永鏗、郭家健、林澤謙、吳嘉浩、陳琪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十四名被告,源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種票」計劃。部分被告透過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及多個通訊群組,招募人士以虛假或不實資料申請IEEE會員,再登記為資訊科技界選民,並承諾每人獲港幣1,000元或850元,以按指示投票。約240人被安排申請,118人成功登記為選民,其中71人領取選票。涉案人士包括計劃組織者、協助整理及輸入資料者,以及收受利益和投票者。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被告是否構成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或接受利益,以及部分被告是否串謀詐騙。判刑時須衡量串謀規模、涉及人數、金額、角色、實際選舉影響、認罪折扣、年齡、品格及悔意。辯方主張角色有限、金額不高、選舉結果未受影響,並請求非監禁或較短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選舉廉潔及公信力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礎,選舉舞弊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即使實際結果未被改變,亦不能淡化罪行。控罪一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串謀詐騙最高可判監禁十四年。法庭按每名被告的參與程度及主觀責任訂定刑期起點,再考慮認罪折扣、年齡、受上級或家人影響、良好品格及悔意。對年輕收受利益者,實際收款及投票屬加刑因素;但即時監禁仍須保持相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黎偉昌案、簡炳墀案、李躍輝案及鄭永健案比較選舉罪行的嚴重程度,並引用R v Phillips說明選舉罪行須嚴肅處理。其他相關案件包括Chan Tai Wai、Wong Kwok Pong、Yim Sze Ming、HKSAR v Ng Cheong Fai及Yim Hoi Man。主要法例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6(1)、6(3)、11(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C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D1總刑期12個月;D5總刑期7個月;D6及D9各3個月;D2 8個月;D3 7個月;D14 2個月24日;D10 3個月;D11及D12各6星期;D13 8星期。收受利益者另須繳交相應款項。
判決啟示
即使涉案票數不足以改變選舉結果,系統性操縱選民資格仍屬嚴重罪行。判刑重點在於維護選舉制度及阻嚇效果,而非只看實際票數或金額。認罪、年輕、從屬角色及受他人影響可減刑,但通常不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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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虛假資料登記資訊科技界選民會否被判監禁?
會。法庭認為有組織地操縱選民登記會損害選舉廉潔,即使沒有改變結果仍須阻嚇性刑罰。本案相關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
Q.收取一千元並按指示投票會判多久?
實際收款及投票均屬加刑因素,但刑期仍視角色及背景而定。本案D14判監兩個月二十四日,D6及D9各判監三個月,並須繳回一千元。
Q.選舉結果沒有被改變,是否可以避免即時監禁?
不一定。法庭指出選舉制度本身需要保護,票數影響有限並非充分理由。對年輕收受利益者可作減刑考慮,但本案D10至D14仍被判短期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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