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智賢案 DCCC77/2021
誘騙兒童拍裸照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智賢 (HKSAR v Wu Chi Y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吳智賢當時16歲,承認兩項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38A(1)(a)條,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以及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3(1)及(3)條的勒索罪。受害人X案發時只有11歲。被告以三個不同身分的QQ帳戶接觸X,誘使她傳送裸照,繼而以公開裸照及影響升學作威脅,要求支付600港元。警方安排受控交收後拘捕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使用多個帳戶及作出有關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處理促致兒童製作色情物品罪,尤其是否可參考兒童色情物品管有罪的量刑指引?被告年輕、認罪、悔意及學業需要,是否足以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勒索罪的嚴重性、犯罪持續時間及兩罪的整體性應如何反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Man Kwong Choi》所載兒童色情物品管有罪量刑指引,可作為第138A條罪行的參考,但促致製作色情物品本質上較單純管有嚴重,不能只以裸照數量決定刑罰。被告以多重假身分、有計劃地誘騙11歲受害人,並持續以裸照勒索,罪行嚴重,須具阻嚇性。雖然被告未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9A條要求法院考慮非監禁處理方式,但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均不足以反映罪責。考慮其悔意、家庭支持及繼續學業的需要後,康復中心較為適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採納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的分級指引作參考;HKSAR v Ipp Tin Fan [2016] 4 HKLRD 486說明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較管有嚴重,但法院認為其判決理由對本案第138A條罪行的直接相關性有限。法院亦參考關浩輝、李明理、R v Downie and Dandy及R v Wong Sui Mi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兩項罪名均被判入康復中心,兩項刑罰同期執行。法院拒絕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並未因罪行普遍性而加重刑罰。
判決啟示
促致兒童製作色情物品即使涉及少量影像,亦可能因誘騙、操控及持續行動而須受嚴厲處分。法院可參考其他兒童色情罪行的量刑指引,但必須按法定罪行及具體事實調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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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誘騙未成年人士拍攝裸照會如何判刑?
法院認為促致兒童製作色情物品本質上較單純管有更嚴重,即使影像數量不多,若涉及假身分、操控及持續行動,仍須具阻嚇性的處分。本案被告被判入康復中心。
Q.以裸照威脅未成年人士付款是否屬勒索?
本案被告以公開女童裸照及影響其升學作威脅,要求支付600港元,承認勒索罪。法院認為罪行嚴重,並與促致製作色情物品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Q.16歲被告犯嚴重罪行可否獲判社會服務令?
年滿16歲但未滿21歲的被告須考慮非監禁處理方式,但法院仍可因罪行性質、計劃性及阻嚇需要拒絕社會服務令。本案法院認為社會服務及感化均不足,改判康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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