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20/2021

使用偽鈔購物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兩名被告三項行使偽鈔罪均被定罪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A. J. Woodcock28/10/2021[2021] HKDC 13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Maristela Rhea Nerissa Curbi、Calveen Lacuarin Castrill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J. Woodcock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於2020年6月20日一同到北角三間商店。控方指第一被告在三次購物中,分別以一張偽製的500港元紙幣支付,並取得找續;第二被告每次均在場。閉路電視拍下兩人在各店的情況,其中兩段片段顯示第二被告在付款前把疑似紙幣的物件交給第一被告。兩人被控三項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罪。兩人承認交易及紙幣屬偽製,但稱付款時不知道亦不相信紙幣是偽製的;兩人沒有作供。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控方能否證明兩名被告在三次付款時,知道或相信所付的500港元紙幣屬偽製。辯方主張,雖然紙幣確屬偽製且曾用作付款,但環境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具有所需知情或信念。控方則依賴兩人短時間內在繁忙商店連續使用偽鈔、取得大量找續,以及閉路電視所見付款前交接紙幣等證據。

判決理由

法官提醒自己,控方負有舉證責任,須使法庭對每名被告及每項控罪均確信其有罪,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若已證事實同時容許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合理推論,便不能採納不利推論。法官綜合考慮兩人短時間在三處使用偽鈔、以小額消費換取大量找續、選擇繁忙商店,以及第二被告在部分付款前交給第一被告疑似紙幣,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兩人均知道或相信紙幣屬偽製。兩人的解釋不可信,控方已證明所需知情要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官依據刑事審訊的一般原則處理: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從已證事實作出的不利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推論。控罪依據《Crimes Ordinance》第99(1)(a)條提出。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為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判詞只處理裁決,沒有記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知情或相信紙幣屬偽製可由整體環境證據推斷,包括短時間內重複使用偽鈔、取得找續及付款前交接紙幣。閉路電視中的交接本身不足以定罪,但可與其他證據合併評估。判詞沒有記載上訴或不同意見。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使用偽鈔付款但稱不知道是偽鈔,會被定罪嗎?
A.

控方須證明被告付款時知道或相信紙幣屬偽製。法庭可綜合交易方式及其他環境證據推斷其認知;本案法庭裁定兩名被告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Q.閉路電視拍到付款前交接紙幣,是否足以證明共同犯罪?
A.

法官認為,交接畫面單獨不足以證明有罪,但可與短時間內多次使用偽鈔及其他證據一併考慮。本案整體證據使法庭確信兩名被告均有罪。

Q.被告不作供,法庭可以因此推斷有罪嗎?
A.

法官指出,被告選擇不作供或不傳召證人,本身不能證明有罪,也不能據此作不利推論。控方仍須自行證明每項控罪;本案法庭依據其他證據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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