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41/2018
C [2021] HKDC 134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8 第 941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呂俊仁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L L
日期: 2021 年 10 月 12 日
M 出席人士: 許俊聲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黎安妮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 N
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P [2] 在犯罪行時管有仿製火器(Possession of an imitation P
Q firearm at the time of committing an offence) Q
R R
S --------------------- S
裁決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B
控罪
C C
1. 被告否認以下兩項控罪:
D D
第一項控罪
E E
罪行陳述
F 刑事損壞,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0 (1) 條。 F
G G
罪行詳情
H 呂俊仁於 2018 年 2 月 21 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錦上路祠堂村 47C 號 H
I 屋,連同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鄧麗萍的財 I
產,即一道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J J
K K
第二項控罪
L 罪行陳述 L
在犯罪行時管有仿製火器,違反香港法例第 238 章《火器及彈藥條
M M
例》第 17 (2) 條。
N N
O 罪行詳情 O
呂俊仁於 2018 年 2 月 21 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錦上路祠堂村 47C 號
P P
屋犯刑事損壞時,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枝氣槍。
Q Q
R
控方案情 R
S S
2. 女戶主(控方證人 1)住在元朗錦上路祠堂村一幢丁屋
T 的地下,他的弟弟住在樓上,這幢丁屋的業權屬於她的弟弟。2018 T
U
年 2 月 21 日上午約 7 時 40 分,她在屋內聽見聲響,立即出來查 U
V V
-3-
A A
B B
看,看到一輛車牌為 RM5567 的私家車(「車輛 1」)撞毀了其花
C 園外兩扇型鐵閘之左扇門(維修費用為 45,000 元),右扇門則被撞 C
開,一名身穿長袖衫並戴着黑色外科口罩的男子(控方指稱其為被
D D
告)從車輛 1 的前座乘客位下車,她站在被撞開的右扇門位置問該
E E
男子有甚麼事,該男子夾雜粗口對她說:「唔好咁 X 多事。」,同
F 時用一支槍狀的物件指向她,她下意識地走到左扇門內,望著該男 F
子,該男子說:「唔好搞我啲地。」,然後與司機一同向原路跑步
G G
離開。
H H
I 3. 她走到花園大叫兩聲「報警」,並看到一輛(「車輛 I
2」)倒車接走該男子與司機。
J J
K K
4. 她的弟弟住在三樓,是該幢丁屋的業主,問她發生何事
L 後替她報警,他於附近安裝的閉路電視拍下了兩人離開的一些情 L
況。控方證人 2 擁有一輛車,當時泊在附近,車內的行車記錄儀也
M M
拍下了兩人離開的情況 。 1
N N
O 5. 從片段和截圖可見該男子當時穿著一件黑色短袖 T 恤 O
(胸前有“AVPE”字樣),套著白色長袖內衣,右邊手袖近手肘有一
P P
些紅色污漬,深藍色牛仔褲、黑白紅混色波鞋 。 2
Q Q
R R
S S
T T
1
P5 片段,P6 截圖 1 – 6
2
U P6 截圖 2 – 4,6 U
V V
-4-
A A
B B
6. 警察到場後拍攝了「車輛 1」被棄置在被撞毀的鐵閘前
C 的狀態3。 C
D D
7.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該男子和一位黑衣男子跑離現場 。 4
E E
F
8.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車輛 2」倒車接走該男子和一位黑 F
衣男子,該男子從左後乘客門上車,黑衣男子則從左前乘客門上車
G G
5
。
H H
I
9. RM5567(「車輛 1」)於 2018 年 2 月 13 日停泊在石崗 I
的一間店舖外,職員於 2018 年 2 月 21 日上午 8 時發現被人偷去6。
J J
K 10. 政府化驗師於 2018 年 2 月 23 日檢查 RM5567,發現其 K
點火掣有明顯被干擾的痕跡7。
L L
M M
11. 2018 年 2 月 22 日 0102 時,警察拘捕被告,罪名是刑事
N 毀壞和藏有仿製槍械,被告在警誡下自願地說:「唔關我事,我咩 N
都唔知。」8。
O O
P P
Q Q
R R
3
P9 照片 7,9,10,12 – 17
S
4
P7 片段,P8 截圖 S
5
P2 和 P3 均是片段,P4 截圖 3 和 4(二人上車)
T
6
P1 承認事實第 13 段 T
7
P1 承認事實第 14 段
U 8
P1 承認事實第 15 段 U
V V
-5-
A A
B B
12. 同日 0121 時,警察在被告褲袋內檢獲一支氣槍用加氣樽
C 和一包鐵珠9。被告在警誡下自願地說:「我平時都有玩氣槍嘅,同 C
呢單案無關嘅。」。警察亦從被告身上檢獲一條屬於私家車 RR2449
D D
的車匙10。
E E
F 13. 同日 0330 – 0331 時,警察在錦上路西鐵站帝豪停車場用 F
該車匙開車門搜查車內,在司機門儲物位檢獲一支手槍型汽槍(內
G G
藏有鋼珠的彈匣和氣樽) 。被告在警誡下自願地說:「呢支槍唔係
11
H H
我嘅,我唔知邊個放喺度嘅。」12。
I I
14. 同日 0445 時,警察在被告住於八鄉橫台山紅毛潭的住所
J J
的第二個客廳枱上檢獲一件黑色短袖 T 恤(胸前有“AVPE”字樣胸前
K K
有“AVPE”字樣,後面左肩以下至有“APUNVS”字樣至衫尾,後面右
L 方有一個格子,格內上面有“APU”字樣,格內下面有“NVS”,格外 L
下面有三行字樣,依次是“SOMEWHERE”、”IN THE”、“AAPE
M M
UNIVERSE”)套著白色長袖內衣,右邊手袖近手肘有一些紅色污
N N
漬,白色長袖內衣,右邊手袖近手肘有一些紅色污漬。被告在警誡
O 下自願地說:「… 嗰件白色衫同黑色衫我都唔知邊個嘅。」13。警 O
P P
Q Q
R R
9
P14
S 10
P1 承認事實第 16 段 S
11
P17
T
12
P1 承認事實第 17 段 T
13
P1 承認事實第 18 段和第 19 段;P13 照片 13,14,23,24;P19 實物;P21 草圖顯示
U 檢獲 P19 位置 U
V V
-6-
A A
B B
察在另一枱上檢獲一支黑色手槍型氣槍。14 被告在警誡下自願地
C 說:「…支槍係我買返嚟自己玩嘅」15。 C
D D
15. 警察在被告的花園的垃圾桶內檢獲一個黑色口罩,在警
E E
誡下自願地說:「個口罩我唔知邊個嘅…」。16
F F
16. 同日 0642 時,警察檢取被告正在穿著的一條深藍色牛仔
G G
褲 和紅色混合黑色波鞋 。
17 18
H H
I
17. 同日 1959 – 2107 時,被告在警署自願地進行錄影會面; I
2107 時因故障暫停。2122 – 2133 時繼續。
J J
K 18. 距案發一天的第一份錄影會面19的重點如下: K
(1) 他暫時沒有工作,做自己住所的裝修(#336);
L L
(2) 他認識女朋友已有五至六年,同居已有五年(#107,
M M
310,318);
N (3) 除了他和女朋友之外,一些裝修的朋友有時也會留宿, N
O
他不知道這些朋友幫哪間公司打工(#454,474,1050); O
(4) 他的女朋友有駕駛執照,他原本有車牌十多年,但在
P P
2017 年 8 月已停牌(#242 – 260);
Q Q
R R
14
P20
S
15
P1 承認事實第 18 段 S
16
P1 承認事實第 18 段;P13 照片 22;P18 實物;P21 草圖顯示檢獲 P18 位置
T
17
P22 實物;P13 照片 25 ,26 T
18
P23 實物;P13 照片 27
U 19
P24 光碟;P24A 謄本 U
V V
-7-
A A
B B
(5) RR2449(「車輛 2」)是他的女朋友用一萬元買來的二
C 手車(#264 – 266); C
(6) 他同意授權任何一個朋友揸該部車,他沒有問過女朋
D D
友,但相信她也同意授權其他人揸該部車(#1092 – 1094,
E E
1107 – 1109);
F (7) 他對 RM5567(「車輛 1」)沒有印象,不知有這車 F
(#942,944);
G G
(8) 案發當日早上 7 點幾鐘(即案發時間左右)他有一位朋
H H
友駕駛 RR2449(「車輛 2」)載他和幾位朋友由他的住所去
I 錦田飲茶,放低他們後,該位朋友便駕駛 RR2449 離開不知去 I
J
了哪兒,他不能確實說出該位朋友是誰(#966,974 – J
980);
K K
(9) 案發當日 0741 時(即案發時間),他不知是哪一位朋友
L L
駕駛 RR2449 出現在案發現場,當時他和幾位朋友在錦田飲
M 茶,飲完茶後他和幾位朋友回去他的住所裝修(#(#958, M
970,984);
N N
(10) 不知是誰人將 RR2449 駛回他的住所,不肯定是幾點
O O
鐘(#986 – 992);
P (11) 他不知警察在其住所內檢獲的白色衫和黑色衫屬於誰 P
(#556)。
Q Q
R R
19. 距案發一天的第二份錄影會面20的重點如下:
S S
T T
U 20
P25 光碟;P25A 謄本 U
V V
-8-
A A
B B
(1) RR2449(「車輛 2」)的註冊車主是他的女朋友
C (#44); C
(2) 有三條車匙,他和女朋友各有一條(#46);
D D
(3) 案發早上他的一位朋友駕駛 RR2449 載他去飲茶
E E
(#160);
F (4) 該位朋友繼續使用該車(#168); F
(5) 他不知其後該朋友駛去哪兒(#172)。
G G
H H
20. 控方證人 1 沒有與人結怨或有土地糾紛。
I I
21. 控方證人 1 的弟弟有一份口供21,以《刑事訴訟程序條
J J
例》第 65B 條納入證供,內容如下:
K K
(1) 他的職業是地盤判頭;
L (2) 2014 年他透過地產中介認識一名男子(辯方不爭這是被 L
告),該男子自稱為八鄉石湖塘 DD106, Lot 318, Section B,
M M
319, 321 土地之持有人,有意出售該塊土地;
N N
(3) 他與被告最終沒有主達成任交易,因為他在田土廳查冊
O 發現是由另一人擁有,被告曾與此人因業權問題進行訴訟並敗 O
訴;
P P
(4) 2015 年他與朋友以 75%:25%合資經營一間投資公司,
Q Q
經地產中介從業主買入上述土地。
R R
S S
T T
U 21
P16 U
V V
-9-
A A
B B
22. 2018 年 2 月 26 日,警察將上述兩支氣槍交給法證軍械
C 主任進行鑑證。經鑑證後,證實 P17(從車輛 2 檢獲的一支)是氣 C
槍,可發射 4.5 毫米口徑的金屬珠,槍口能量少於 2 焦耳;P20(從
D D
被告的住所檢獲的一支)是氣槍,可發射 6 毫米口徑的膠珠,槍口
E E
能量少於 2 焦耳。
F F
辯方中途陳詞
G G
H 23. 辯方口頭陳詞如下: H
I (1) 沒有任何認人程序; I
(2) 沒有證明被告是車輛 2 的註冊車主;
J J
(3) 沒有證據證明有多少人擁有車匙,他們或有複製車匙;
K K
(4)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說有幾位朋友都有駕駛該車,不能確說
L 案發時誰人駕駛該車; L
(5)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也說一些朋友替其住所進行裝修,警察
M M
所檢獲的兩件衫和黑色口罩不是他的,他不知道屬於誰;
N N
(6) 沒有證明車輛 2 內的氣槍是控罪 2 所指的氣槍。
O O
24. 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P P
Q Q
案方案情
R R
25. 被告不作供,不傳證人。
S S
T 辯方陳詞 T
U U
V V
- 10 -
A A
B B
26. 辯方採納中途陳詞,並加以補充,總括口頭陳詞如下:
C (1) 沒有任何認人程序; C
(2) 沒有證明被告是「車輛 2」的註冊車主;
D D
(3) 沒有證據證明有多少人擁有車匙,他們或有複製車匙;
E E
(4)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說有幾位朋友都有駕駛「車輛 2」,不
F 能確說案發時誰人駕駛該車; F
(5)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也說一些朋友替其住所進行裝修,警察
G G
所檢獲的兩件衫和黑色口罩不是他的,他不知道屬於誰;
H H
(6) 沒有證明「車輛 2」內的氣槍是控罪 2 所指的氣槍;
I (7) 控方證人 1 沒有說「車輛 1」的司機說過甚麼和做過甚麼; I
J
(8) 控方證人 1 沒有與人結怨或有土地糾紛; J
(9) 被告沒有動機干犯控罪 1 和 2 ;
K K
(10) 沒有證明被告在案發時在場。
L L
M
本席觀點 M
N N
被告的錄影會面
O O
27. 本席並不相信被告家中有朋友為他裝修或在他的住所留
P P
宿,遑論留下(後來給警察檢獲的)黑衫和白衫。
Q Q
R 就陳詞(1):沒有任何認人程序 R
S S
28. 這不是控方的舉證基礎。
T T
U
就陳詞(2):沒有證明被告是「車輛 2」的註冊車主 U
V V
- 11 -
A A
B B
C 29. 控方的舉證基礎是該男子登上「車輛 2」離開現場,以 C
及該男子便是被告,這點與他是否該車的註冊車主無關。
D D
E 就陳詞(3):沒有證據證明有多少人擁有車匙,他們或有複製車匙 E
F F
30. 本席重申控方的舉證基礎是該男子登上「車輛 2」離開
G G
現場,以及該男子便是被告,這點與有多少人擁有車匙、他們或有
H 複製車匙無關。 H
I I
就陳詞(4):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說有幾位朋友都有駕駛「車輛
J J
2」,不能確說案發時誰人駕駛該車
K K
31. 該人在一天前早上駕車載被告從其住所出發,本席不相
L L
信他在錄影會面中所稱不知道哪人是誰。
M M
N 就陳詞(5):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也說一些朋友替其住所進行裝修, N
警察所檢獲的兩件衫和黑色口罩不是他的,他不知道屬於誰
O O
P 32. 本席在上文已說明,本席並不相信被告家中有朋友為他 P
Q 裝修或在他的住所留宿,遑論留下(後來給警察檢獲的)黑衫和白 Q
衫。
R R
S 就陳詞(6):沒有證明「車輛 2」內的氣槍是控罪 2 所指的氣槍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33. 本席同意,控方證人 1 被槍指嚇,但沒有具體地形容該
C 槍狀物體;另外,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該男子離開現場時拿著的槍 C
露出手以外的部分很小22,難以肯定是否便是警察從「車輛 2」內檢
D D
獲的氣槍23。
E E
F 就陳詞(7):控方證人 1 沒有說「車輛 1」的司機說過甚麼和做過 F
甚麼
G G
34. 本席同意,「車輛 1」的司機在被告向控方證人 1 說話
H H
及用槍指嚇時,確是沒有說過甚麼和做過甚麼,可是他是與被告一
I 同來到鐵閘前及其後一同跑往「車輛 2」登車離開。 I
J J
就陳詞(8):控方證人 1 沒有與人結怨或有土地糾紛
K K
L 35. 控方證人 1 沒有與人結怨或有土地糾紛。她的弟弟是該 L
幢丁屋的業主兼住戶,在案發之前四年,由於被告沒有某塊土地的
M M
業權,他最終沒有與被告交易,這確是與被告有土地糾紛,被告當
N N
時的行為應是衝著他而來的。
O O
就陳詞(9):被告沒有動機干犯控罪 1 和 2
P P
Q 36. 由於有上述土地糾紛,被告是動機干犯控罪 1 和 2 的。 Q
R
本席明白單憑動機不構成犯案,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念。 R
S S
T T
22
P6 截圖 2 和 4;
U 23
P13 照片 3 和 13 U
V V
- 13 -
A A
B B
就陳詞(10):沒有證明被告在案發時在場
C C
37.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該男子和一位黑衣男子跑離現場24。
D D
E 38. 閉路電視截圖顯示離開現場的該男子的身形和外貌,由 E
F
於事隔至今已有三年半以上,年齡和體型相像,但不能純以此比對 F
被告的外觀。
G G
H 39. 警察於案發一天後從被告的住所的廳中檢獲一件短袖黑 H
I
衫和一件長袖白衫,該黑衫上的字體極為獨特,該白衫的右邊手袖 I
近手肘有一些紅色污漬,該黑衫更是套在白衫外面25,比對從閉路電
J J
視片段看到該離開現場的男子的黑色短袖衫和長袖衫,該白衫的右
K 邊手袖近手肘有一些紅色污漬,該黑衫也是套在衫外面。本席認為 K
L 不容抗拒的推論是警察在被告的住所檢獲的白衫和黑衫就是閉路電 L
視片段顯示的該男子所穿的黑衫和白衫。
M M
N 40. 警察於案發一天後從被告身上檢取正穿著的黑白紅混色 N
O
波鞋26的鞋面、鞋側和鞋底的顏色極為獨特,比對閉路電視截圖顯示 O
離開現場的該男子穿著的黑白紅混色波鞋27,可見顏色是相同的,而
P P
顏色的分佈也相同。
Q Q
R R
S S
24
P7 片段,P8 截圖
T
25
P13 照片 13,14,24 T
26
P13 照片 26,27;P22 和 P23 實物
U 27
P6 截圖 1 – 4,6 U
V V
- 14 -
A A
B B
41. 本席認為不容抗拒的推斷是被告正是案發時穿著該黑衫
C 套在該白衫上,同時穿著該雙波鞋離開現場的男子。 C
D D
被告的行為
E E
F
42. 「車輛 1」的司機撞毀控方證人 1 的鐵閘,控方證人 1 F
走出來看看發生甚麼事,司機沒有任何表示,反而被告下車向控方
G G
證人作出有關土地的警告,語帶威脅成分,並用槍狀物體指嚇控方
H 證人 1,然後被告與司機一同下車,跑往一輛倒車而來的私家車 H
I 「車輛 2」,登車後離去,被告管有該「車輛 2」的車匙。 I
J J
43. 本席認為不容抗拒的推論是「車輛 1」的司機與被告有
K 著共同的犯罪意念,即是刻意用「車輛 1」去撞毀控方證人 1 的鐵 K
L 閘作為引子,隨即由被告作出威脅言語和持槍指嚇動作,藉此達到 L
恐嚇控方證人 1 的目的。由於是刻意撞毀鐵閘,自然不可能是罔顧
M M
是否會撞毀鐵閘;辯方也沒有提出合法辯解。
N N
O
44. 第二項控罪須在第一項控罪時發生,本席考慮被告在哪 O
個階段「管有」槍狀物體,「管有」包括持有相關物品在手或有其
P P
控制權在需要時可使用。本席認為在「車輛 1」將要撞到鐵閘時,
Q Q
被告就算不是正在持有該槍狀物體在手,至少也有該槍狀物體放在
R 觸手可及的位置,否則被告不可能在司機剛撞段鐵閘隨即便可持著 R
該槍狀物體指嚇控方證人 1。
S S
T 裁決 T
U U
V V
- 15 -
A A
B B
45.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理準則證明第一及二項控罪全部元
C 素,被告罪名成立。 C
D D
E E
F F
G G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