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41/2018
C [2021] HKDC 134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8 第 941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呂俊仁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L L
日期: 2021 年 10 月 28 日
M 出席人士: 許俊聲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黎安妮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 N
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P [2] 在犯罪行時管有仿製火器(Possession of an imitation P
Q firearm at the time of committing an offence) Q
[3]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R R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S --------------------- S
判刑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B
控罪
C C
1. 被告經審訊後就以下兩項控罪被定罪:
D D
第一項控罪
E E
罪行陳述
F 刑事損壞,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0 (1) 條。 F
G G
罪行詳情
H H
呂俊仁於 2018 年 2 月 21 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錦上路祠堂村 47C 號
I 屋,連同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鄧麗萍的財 I
產,即一道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J J
K K
第二項控罪
L 罪行陳述 L
在犯罪行時管有仿製火器,違反香港法例第 238 章《火器及彈藥條
M M
例》第 17 (2) 條。
N N
O 罪行詳情 O
呂俊仁於 2018 年 2 月 21 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錦上路祠堂村 47C 號
P P
屋犯刑事損壞時,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枝氣槍。
Q Q
R
2. 被告早已承認以下控罪: R
第三項控罪
S S
罪行陳述
T T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違反香港法例第 221 章
U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L (1) 及(3)條。 U
V V
-3-
A A
B B
C 罪行詳情 C
呂俊仁於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香港,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
D D
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E E
F
有關控罪 1 和 2 的案情 F
G G
3. 女戶主(控方證人 1)住在元朗錦上路祠堂村一幢丁屋
H 的地下,他的弟弟住在樓上,這幢丁屋的業權屬於她的弟弟。2018 H
I
年 2 月 21 日上午約 7 時 40 分,她在屋內聽見聲響,立即出來查 I
看,看到一輛車牌為 RM5567 的私家車(「車輛 1」)撞毀了其花
J J
園外兩扇型鐵閘之左扇門(後知維修費為 45,000 元),右扇門則被
K 撞開,一名身穿長袖衫並戴着黑色外科口罩的男子(控方指稱其為 K
L 被告)從車輛 1 的前座乘客位下車,她站在被撞開的右扇門位置問 L
該男子有甚麼事,該男子夾雜粗口對她說:「唔好咁 X 多事。」,
M M
同時用一支槍狀的物件指向她,她下意識地走到左扇門內,望著該
N N
男子,該男子說:「唔好搞我啲地。」,然後與司機一同向原路跑步
O 離開。 O
P P
Q 4. 她走到花園大叫兩聲「報警」,並看到一輛(「車輛 Q
2」)倒車接走該男子與司機。
R R
S 5. 她的弟弟住在三樓,是該幢丁屋的業主,問她發生何事 S
T 後替她報警,他於附近安裝的閉路電視拍下了兩人離開的一些情 T
U U
V V
-4-
A A
B B
況。控方證人 2 擁有一輛車,當時泊在附近,車內的行車記錄儀也
C 拍下了兩人離開的情況。 C
D D
6. 從片段和截圖可見該男子當時穿著一件黑色短袖 T 恤,
E E
套著白色長袖內衣,右邊手袖近手肘有一些紅色污漬,深藍色牛仔
F 褲、黑白紅混色波鞋。 F
G G
7. 警察到場後拍攝了「車輛 1」被棄置在被撞毀的鐵閘前
H H
的狀態。
I I
8.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該男子和一位黑衣男子跑離現場。
J J
K 9.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車輛 2」倒車接走該男子和一位黑 K
衣男子。
L L
M M
10. RM5567(「車輛 1」)於 2018 年 2 月 13 日停泊在石崗
N 的一間店舖外,職員於 2018 年 2 月 21 日上午 8 時發現被人偷去。 N
O O
11. 2018 年 2 月 22 日 0102 時,警察拘捕被告,罪名是刑事
P P
毀壞和藏有仿製槍械,被告在警誡下否認指控。
Q Q
12. 同日 0445 時,警察在被告住於八鄉橫台山紅毛潭的住所
R R
的第二個客廳枱上檢獲一件黑色短袖 T 恤套著白色長袖內衣,右邊
S S
手袖近手肘有一些紅色污漬,白色長袖內衣,右邊手袖近手肘有一
T 些紅色污漬。 T
U U
V V
-5-
A A
B B
13. 同日 0642 時,警察檢取被告正在穿著的一條深藍色牛仔
C 褲和紅色混合黑色波鞋。 C
D D
14. 同日稍後,被告在警署自願地進行錄影會面。
E E
F
15. 控方證人 1 沒有與人結怨或有土地糾紛,但是她的弟弟 F
是該幢丁屋的業主兼住戶,在案發之前四年,由於被告沒有某塊土
G G
地的業權,他最終沒有與被告交易,這確是與被告有土地糾紛,被
H H
告當時的行為應是衝著他而來的。
I I
16. 警察於案發一天後從被告的住所的廳中檢獲一件短袖黑
J J
衫和一件長袖白衫,該黑衫上的字體極為獨特,該白衫的右邊手袖
K 近手肘有一些紅色污漬,該黑衫更是套在白衫外面,比對從閉路電 K
L 視片段看到該離開現場的男子的黑色短袖衫和長袖衫,該白衫的右 L
邊手袖近手肘有一些紅色污漬,該黑衫也是套在衫外面。本席認為
M M
不容抗拒的推論是警察在被告的住所檢獲的白衫和黑衫就是閉路電
N N
視片段顯示的該男子所穿的黑衫和白衫。
O O
17. 警察於案發一天後從被告身上檢取正穿著的黑白紅混色
P P
波鞋的鞋面、鞋側和鞋底的顏色極為獨特,比對閉路電視截圖顯示
Q Q
離開現場的該男子穿著的黑白紅混色波鞋,可見顏色是相同的,而
R 顏色的分佈也相同。 R
S S
18. 本席認為不容抗拒的推斷是被告正是案發時穿著該黑衫
T 套在該白衫上,同時穿著該雙波鞋離開現場的男子。 T
U U
V V
-6-
A A
B B
19. 「車輛 1」的司機撞毀控方證人 1 的鐵閘,控方證人 1
C 走出來看看發生甚麼事,司機沒有任何表示,反而被告下車向控方 C
證人作出有關土地的警告,語帶威脅成分,並用槍狀物體指嚇控方
D D
證人 1,然後被告與司機一同下車,跑往一輛倒車而來的私家車
E E
「車輛 2」,登車後離去,被告管有該「車輛 2」的車匙。
F F
20. 本席認為不容抗拒的推論是「車輛 1」的司機與被告有
G G
著共同的犯罪意念,即是刻意用「車輛 1」去撞毀控方證人 1 的鐵
H H
閘作為引子,隨即由被告作出威脅言語和持槍指嚇動作,藉此達到
I 恐嚇控方證人 1 的目的。由於是刻意撞毀鐵閘,自然不可能是罔顧 I
是否會撞毀鐵閘;辯方也沒有提出合法辯解。
J J
K K
21. 第二項控罪須在第一項控罪時發生,本席認為在「車輛
L 1」將要撞到鐵閘時,被告就算不是正在持有該槍狀物體在手,至少 L
也有該槍狀物體放在觸手可及的位置,否則被告不可能在司機剛撞
M M
段鐵閘隨即便可持著該槍狀物體指嚇控方證人 1。
N N
O 22.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理準則證明第一及二項控罪全部元 O
素,被告罪名成立。
P P
Q Q
有關控罪 3 的案情
R R
23. 區域法院於 2019 年 1 月 24 日就此案控罪 1 及控罪 2 安
S S
排提訊。在上述聆訊期間,被告不認罪。案件審訊安排於 2019 年 6
T 月 26 日開始。被告獲准法庭保釋候審。被告於 2019 年 6 月 26 日沒 T
U U
V V
-7-
A A
B B
有出庭應訊。在 1 年 1 個半月後,即 2020 年 8 月 12 日晚上,警員
C 24563 在尖沙咀一單位拘捕被告。 C
D D
求情
E E
F
24. 被告現年 40 歲,中一教育程度,2010 至 2020 年任職汽 F
車銷售員,有一名哥哥和一名姊姊在內地居住。被告因為母親患糖
G G
尿病和高血壓,擔心她的病狀,希望可以繼續照顧她,所以沒有出
H H
席法庭審訊,即是干犯了控罪 3。父親於 2009 年去世,母親於 2021
I 年 2 月 1 日去世(即約 9 個月前),至今仍未辦理喪事。 I
J J
25. 他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但與本案罪行無關。
K K
26. 黎大律師求情指沒有人在這宗案件中受傷,案情較為輕
L L
微。
M M
N 27. 黎大律師呈交一些案例作為量刑比較。 N
O O
28. HKSAR v Ng Man Lung & Anor. [2018] HKDC 300 中的第
P P
一被告承認控罪 1(處理贓物)、控罪 2(刑事損壞)和控罪 3(抗
Q 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第二被告承認控罪 2。2017 年 2 Q
月 23 日晚上,一輛輕型貨車被人偷去。7 小時後,第一被告駕駛該
R R
車載著第二被告去到新界鄉郊一個農場外,以車尾向著大閘,然後
S S
高速倒車撞凹大閘,構成嚴重損毀。二人即時落車逃跑,被預先埋
T 伏的警察追捕,第一被告將一名警員推倒在地上,其後被一些警員 T
U
制服。大閘的維修費是$30,000。第一被告承認知道該車是偷來的, U
V V
-8-
A A
B B
他收取$10,000 酬勞用車撞閘,並招攬第二被告同行。就第一被告而
C 言,法庭以 15 個月作為控罪 1 的量刑基準、以 2 年作為控罪 2 的量 C
刑基準、以 6 個月作為控罪 3 的量刑基準。就第二被告而言,法庭
D D
以 19 個月作為控罪 2 的量刑基準。
E E
F 29. HKSAR v Rana Wasif Saleem CACC 15/2014 的事主用車 F
送飯盒到建築地盤,被告與一人各持鐵筆打碎事主的車窗,並告訴
G G
事主今次是打在車上,下次不只是打在車上;另外一人把風,另一
H H
人駕車載他們離去。事主報警,警察憑車牌號碼截獲當時超速的賊
I 車。法官指該案未能判斷刑毀的原因,於是以 2 年 6 月作為量刑基 I
準。
J J
K K
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偉榮 CACC 113/2007,被告向事主
L 收取站費不成,於是駕駛小巴(載有六至七名乘客)撞向事主駕駛 L
的小巴(載有兩名乘客),碰撞力雖輕微,但仍造成損毀。法官就
M M
該刑事損壞罪以 15 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上訴庭認為恰當。
N N
O 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浩及另一人 DCCC 7/2017,第一被 O
告面對縱火罪,第二被告面對刑事損壞罪,凌晨 4 時許,第一被告
P P
向位於馬頭圍道的一間麻將館投擲兩個汽油彈,其招牌隨即起火,
Q Q
幾秒後,由第二被告駕駛的汽車撞擊其鐵閘,撞凹鐵閘和把閘後的
R 玻璃牆撞裂(維修費為 6,800 元)。第一被告由第二被告駕駛他到 R
S
案發現場,第一被告的酬勞是 2,000 元。當時麻將館已關門,沒有 S
人在處所內。第二被告事前並不認識第一被告,他是到了現場才知
T T
第一被告投擲汽油彈,他在犯案後坐的士離去,他的酬勞是 13,000
U U
V V
-9-
A A
B B
元。第一被告犯案時 16 歲,判刑時 17 歲,法官判他入教導所。第
C 二被告的量刑基準是 2 年 6 個月。 C
D D
32. HKSAR v Yeung Kwai Kuen [2002] 3 HKC 395,被告與女
E E
事主有一些感情轇輵,案發當日凌晨女事主返家途中,被告與其他
F 一些人以七人客貨車追截女事主的房車,令女事主大為受驚,並以 F
一枝手槍狀物體發射一粒子彈,使房車受損,維修費為 20,000 元。
G G
原審法官以兩年作為控罪 1(犯罪時管有仿製火器)的量刑基準,
H H
以一年作為控罪 2(刑事損壞)的量刑基準,兩罪分期執行。刑期
I 上訴的理由是被告在獄中被人打傷,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恰 I
當,並駁回刑期上訴。
J J
K K
33. HKSAR v Cheng Man Kit [2021] HKDC 660,被告面對十
L 項控罪,即是普通襲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恐嚇、非 L
法禁錮、盜竊、管有仿製火器、無牌管有槍械、在犯罪時管有仿製
M M
火器(控罪 8)、管有違禁武器和管有手銬及攻擊性武器。女事主
N N
將村屋租給被告,後來被告被逐,就租金按金退還與女事主存著爭
O 拗。當她帶新租客睇屋時,被告出現並襲擊女事主,他從背包拿出 O
膠紙和手銬,分別用來封住她的咀和扣住她的手,用膠索帶綁她的
P P
腳,又用鐵棍指嚇她,問她的錢包在哪兒,她說沒有錢包在身,他
Q Q
得知附近有人,便放開手銬,最終奪去她的腰包和 iPhone。當他離
R 去後,她自行解開膠索帶,她的身體多處受傷。警察在被告的家中 R
S 搜到大量汽槍、另外還有十字弓箭、申縮棍、雙節棍。控罪 8 的量 S
刑基準是 12 個月,總量刑基準是 4 年。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34. Attorney General v Ng Hung Kei CAAR 12/1987,被告於
C 晚上用一枝看來是自動手槍的物體搶劫一間時裝店(控罪 1 槍劫和 C
控罪 2 管有仿製火器),取去 730 元;於數小時後的凌晨則以同一
D D
物體搶劫一間粥麵店(控罪 3 槍劫和控罪 4 管有仿製火器),取去
E E
2,000 元。原審法官以 4 年作為搶劫罪的量刑基準,以 1 年作為管有
F 仿製火器的量刑基準,全部刑期同期執行。上訴庭認為應以 5 年作 F
為搶劫罪的量刑基準,以 1 年作為管有仿製火器的量刑基準,兩次
G G
事件應以分期執行,總刑期應是 10 年;因控方就刑期上訴得直,法
H H
庭須作下調,最終總刑期定為 8 年。
I I
本案判刑
J J
K K
35. 被告人犯案是有計劃地部署而成,包括安排一名司機和
L 「車輛 1」去到女事主的住所撞閘(若有人在閘後會受傷,鐵閘的 L
維修費為 45,000 元),既準備了槍狀物體來威脅女事主的人身安
M M
全,也安排另一名司機和「車輛 2」載他和「車輛 1」的司機即時離
N N
開現場。
O O
36. 相比上述 Rana Wasif Saleem 而言,該案有四名共犯,本
P P
案則只有三名,但是該案的目標是一輛去到地建築地盤送飯盒(而
Q Q
致車窗受損毀)的車,本案中被告所損毀的卻是女事主的住所的鐵
R 閘,維修費用很大,女事主日後會繼續躭心個人的安全。本席認為 R
本案的情狀較該案嚴重,應以 2 年 8 個月作為控罪 1 的量刑基準。
S S
T T
37. 控罪 1 和 2 是同一事件,控罪 2 的量刑基準與控罪 1 相
U 同,刑期同期執行。 U
V V
- 11 -
A A
B B
C 38. 被告缺席聆訊後 1 年 1 個半月被警察拘捕,本席以 3 個 C
月作為控罪 3 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
D D
2 個月。
E E
F
39. 控罪 1 和 2 同期執行,控罪 3 須分期執行,總刑期是 2 F
年 10 個月。
G G
H H
I I
J J
K
( 葉佐文 ) K
區域法院法官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