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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權及另一人
第一及第二被告承認於2021年11月23日至24日期間闖入一個作儲物用途、無人居住的住宅單位,偷走20件音響設備及一部單車,總值港幣112,000元。警方在單位內發現兩人的指紋或掌紋。第二被告另承認於2021年12月6日凌晨帶備螺絲批,撬另一住宅單位的鐵閘,企圖入屋行竊;屋內兩名住客被聲響驚醒並與他對質,第二被告隨即逃走。兩名被告均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並因上述控罪在區域法院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權及另一人
第一及第二被告承認於2021年11月23日至24日期間闖入一個作儲物用途、無人居住的住宅單位,偷走20件音響設備及一部單車,總值港幣112,000元。警方在單位內發現兩人的指紋或掌紋。第二被告另承認於2021年12月6日凌晨帶備螺絲批,撬另一住宅單位的鐵閘,企圖入屋行竊;屋內兩名住客被聲響驚醒並與他對質,第二被告隨即逃走。兩名被告均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並因上述控罪在區域法院判刑。
HKSAR v. AU ALEXANDER (also known as NGUYEN PHAM NGOC-THIEN) AND OTHERS
四名被告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控方案情指他們與其他人於2021年4月至7月間,密謀使用包括三過氧化三丙酮在內的爆炸物策動爆炸。D4協助租用房間,參與製造炸彈的計劃及準備,並勘察法院大樓;D5參與勘察並招募D6,D6同意放置炸彈;D7則嘗試取得製造炸藥所需化學品但未成功。警方在爆炸物製成及攻擊發生前拘捕各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永滐
被告人王永滐面對兩項控罪:刑事恐嚇 (criminal intimidation),指其威脅第一證人賴女士將其裸露照片發送給子女;以及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指其於荃灣帝盛酒店房間內襲擊賴女士。控方稱兩人曾為情侶,賴女士在收到照片及威脅後前往酒店,繼而遭被告人襲擊。她受到多處面部、肋骨及肝臟傷勢,並須入住深切治療部。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 C. K.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 C. K.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 K. F.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 K. F.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浩
被告人透過 Tinder 認識受害人 X,並在酒店房間與她發生性行為。其後,被告人趁 X 洗澡時偷取她的 AEON 信用卡,翌日未經授權使用該卡兩次購物。他又透過 Telegram 聲稱擁有二人的親密影片,要求 X 支付款項,否則便將影片發給她的朋友;經討價還價後要求港幣20,000元。X 報警後,被告人逃跑並激烈反抗警員,期間撞傷一名警員。被告人承認盜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勒索及抗拒警員五項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志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妙小及另十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妙小及另十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妙小及另十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恩龍
被告在2022年3月19日至23日期間,於九龍及新界多個停車場破壞16輛汽車的車窗,搜掠車廂並盜取現金、個人財物及身分證明文件;另有三宗因車內沒有物品而未能得手。他在閉路電視片段中多次出現,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使用螺絲批破窗及犯案。被告承認全部16項控罪,包括13項盜竊罪及3項企圖盜竊罪。他有大量盜竊及企圖盜竊定罪紀錄,且在前次服刑後數月內重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偉亮
被告翁偉亮承認五項罪行,包括管有偽造身分證申請收據、處理贓物、偽造、管有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以及管有他人身分證。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多張回鄉卡、信用卡、自動櫃員機卡、銀行簿、護照、車輛牌照、偽造及經干擾的身分證,以及製造假證的電腦、打印機和其他工具。被告承認自2021年4月起自行學習及製造偽造身分證,並從他人收集遺失證件。他有多項不誠實及毒品罪行的前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偉亮
被告翁偉亮承認五項罪行,包括管有偽造身分證申請收據、處理贓物、偽造、管有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以及管有他人身分證。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多張回鄉卡、信用卡、自動櫃員機卡、銀行簿、護照、車輛牌照、偽造及經干擾的身分證,以及製造假證的電腦、打印機和其他工具。被告承認自2021年4月起自行學習及製造偽造身分證,並從他人收集遺失證件。他有多項不誠實及毒品罪行的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