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滐案 DCCC383/2021
威脅發布裸照及襲擊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永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頌然資深大律師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永滐面對兩項控罪:刑事恐嚇 (criminal intimidation),指其威脅第一證人賴女士將其裸露照片發送給子女;以及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指其於荃灣帝盛酒店房間內襲擊賴女士。控方稱兩人曾為情侶,賴女士在收到照片及威脅後前往酒店,繼而遭被告人襲擊。她受到多處面部、肋骨及肝臟傷勢,並須入住深切治療部。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發出涉案威脅及襲擊賴女士,並證明其具備刑事恐嚇及有意圖而傷人的必要意圖。辯方否認被告人曾作出威脅或施襲,並質疑賴女士證言及通訊截圖的可靠性。
判決理由
刑事定罪所依據的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其說法只要真實或可能真實,即可產生疑點。法庭仔細評估賴女士的證言後,發現她對曾向警方提交照片及對話截圖的說法,與承認事實不符;其中一張截圖經剪輯,另一張截圖顯示的電話號碼亦未能證明屬於被告人。她對黃先生是否在場、事件時序及現場血跡的證言亦有重大矛盾。雖然賴女士確實受傷,控方仍未能證明被告人是施襲者或發出威脅者。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及第27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及65C條處理控罪、證據及承認事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刑事恐嚇及有意圖而傷人的指控,故未有定罪或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受害人有嚴重傷勢,若核心證人證言存在重大矛盾、遺漏及與客觀證據不符,仍不足以支持定罪。被告人選擇不作供本身不得被法庭作不利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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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威脅把裸照發給受害人的子女是否構成刑事恐嚇?
控方須證明被告作出威脅並具有使受害人受驚的意圖,且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本案因無法可靠證明涉案訊息由被告發出,法庭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立。
Q.受害人有嚴重傷勢是否足以證明由被告人襲擊?
嚴重傷勢只能證明有人受傷,未必能證明施襲者身份或所需犯罪意圖。法庭接納賴女士確實受傷,但認為其證言與客觀資料有重大矛盾,故未能裁定被告施襲。
Q.被告人選擇不作供會否令法庭作出不利推論?
被告人享有不作供的權利,亦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項。法庭明確表示不會因被告選擇不作供而作出不利考量;本案無罪裁決取決於控方證據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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