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594/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浩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4/5/2023[2023] HKDC 7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浩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溫紹明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透過Tinder認識受害人X並發生性行為。事後被告趁X洗澡時盜取其AEON信用卡,並在便利店及超級市場進行多宗交易。隨後,被告透過Telegram聲稱擁有兩人的親密影片,勒索X支付最高40,000港元(最終討價還價至20,000港元)。X報警後,被告在接頭地點被捕,並在被捕過程中激烈反抗,導致一名警員受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多項刑事控罪的 sentencing 考量。核心爭議在於:(1) 使用盜竊信用卡取得財產的量刑起點;(2) 以私密影片作為手段進行勒索的嚴重程度及其量刑基準;(3) 被告作為前警務人員且無前科的個人背景是否能獲得顯著減刑。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盜用信用卡涉及違背受害人信任,引用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確立使用盜竊信用卡之量刑起點最高可達3年。對於勒索私密影片,法官認定此類行為極其惡質,即便影片不存在,受害人的心理創傷依然深重,其嚴重性不應低於涉及三合會的勒索案,故引用 HKSAR v Wong Yin Chak 關於三合會勒索案(起點3年)作為參考基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用於確定使用盜竊信用卡之量刑起點。
- HKSAR v Wong Yin Chak [2005] HKCU 18, CACC 126/2004:用於類比私密影片勒索案與三合會勒索案的嚴重程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一、二、三、五及六。法庭考慮其初次答辯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以及其個人背景。最終裁定總刑期為監禁 24 個月(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法官明確指出,利用私密相片或影片進行勒索屬於極其卑劣的行為,即使該媒介實際上並不存在,法庭仍會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保護公眾免受此類心理傷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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