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浩案 DCCC594/2022
以私密影片勒索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透過 Tinder 認識受害人 X,並在酒店房間與她發生性行為。其後,被告人趁 X 洗澡時偷取她的 AEON 信用卡,翌日未經授權使用該卡兩次購物。他又透過 Telegram 聲稱擁有二人的親密影片,要求 X 支付款項,否則便將影片發給她的朋友;經討價還價後要求港幣20,000元。X 報警後,被告人逃跑並激烈反抗警員,期間撞傷一名警員。被告人承認盜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勒索及抗拒警員五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五項已認罪控罪的量刑,包括偷竊信用卡及使用信用卡購物、以親密影像作出勒索,以及抗拒警員。爭議重點是各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的認罪及個人背景可獲多少扣減,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金額低、影片未必存在、沒有實際金錢損失、傷勢輕微且被告悔罪,應予輕判。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勒索均屬嚴重罪行。控罪一至三的嚴重性在於被告利用受害人的信任取得信用卡;鑑於金額不高及被告無案底,控罪二及三的量刑起點各為監禁24個月,控罪一因責任重疊而為12個月。以私密相片或影片作勒索,即使影像未必存在,也會造成重大恐慌及長遠傷害,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控罪五起點為24個月。抗拒警員起點為3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後,法庭按罪行關聯性及對受害人的不同傷害程度安排部分分期執行,整體刑期定為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確認使用盜竊信用卡的量刑起點可為監禁三年或以下;又引用 HKSAR v Wong Yin Chak [2005] HKCU 18, CACC 126/2004,指出非極嚴重的三合會勒索案件以三年監禁作起點屬適當,並據此評估以私密影像勒索的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罪名成立。認罪後各項刑期為8、16、16、16及2個月;控罪三的2個月及控罪五的6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以私密相片或影片作勒索,即使影像並不存在,仍可屬高度嚴重罪行,量刑不應低於涉及三合會的勒索案件。法庭特別重視受害人的信任遭利用及心理傷害,並以部分分期刑期反映勒索罪與信用卡罪行的不同性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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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私密影片威脅他人付款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即使影片未必存在,以私密影像作勒索仍會造成重大恐慌及傷害,須具阻嚇性判刑。本案勒索罪量刑起點為監禁24個月,認罪扣減後判監16個月。
Q.偷取信用卡後使用會判囚多久?
法庭指出使用盜竊信用卡可判處三年或以下監禁。案中信用卡罪行涉及金額不高,兩項使用信用卡罪的起點各為24個月,認罪後各判16個月。
Q.多項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法庭會考慮罪行是否相關及對受害人的不同傷害。案中信用卡罪行大部分同期執行,但勒索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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