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 Alexander HCCC104/2022
策劃法院炸彈襲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u Alexander, Chan Cheuk-hin, Law Kai-wing and Su Wing-ch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lex Lee J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控方案情指他們與其他人於2021年4月至7月間,密謀使用包括三過氧化三丙酮在內的爆炸物策動爆炸。D4協助租用房間,參與製造炸彈的計劃及準備,並勘察法院大樓;D5參與勘察並招募D6,D6同意放置炸彈;D7則嘗試取得製造炸藥所需化學品但未成功。警方在爆炸物製成及攻擊發生前拘捕各人。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須如何反映串謀策動炸彈襲擊的嚴重性、社會震盪背景及以法院為目標所造成的威脅?各被告角色和罪責有何差異?D4是否應判監,而D5至D7是否適合接受勞教中心訓練?認罪及年輕年齡應如何影響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此罪沒有既定量刑幅度,刑罰須按個案事實決定,並考慮香港當時的社會環境。罪行雖在爆炸物製成前被制止,計劃已進展至採購、勘察及準備製造炸彈;以法院為目標、對傷亡漠不關心,且可能加劇社會動盪,均屬加重因素,須重視阻嚇。D4的策劃及準備角色較重,須以監禁作主要刑罰;年輕及認罪仍可影響刑期。D5至D7角色較次、年輕且報告有利,法庭認為勞教中心符合改過及防止犯罪的需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並參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Wing Hong、Attorney General v Cheung Shu Tai and Others、HKSAR v Yip Kai Foon 及 HKSAR v Lo Yat Sun Louis。R v Marcin Kasprzak 經 HKSAR v Chan Yiu Shing 引用,以支持在爆炸物材料容易取得時須重視阻嚇。另參考 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的勞教中心門檻及多宗量刑案例。
裁決與命令
D4被判監禁5年8個月,法庭由8年6個月起刑並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D5、D6及D7各被判入勞教中心;判詞沒有訂明各人的實際收押期限。
判決啟示
本案按各人在串謀中的實際角色區分刑責:核心策劃者判處長期監禁,次要及年輕參與者則可採用以改過為主的勞教中心處置。爆炸物未製成、無人傷亡,並未消除罪行的嚴重性或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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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策劃以法院為目標的炸彈襲擊會判甚麼刑罰?
本案法庭認為以法院為目標的爆炸串謀十分嚴重,須重視阻嚇;策劃角色較重的D4被判監禁5年8個月。
Q.年輕人參與炸彈串謀可以判入勞教中心嗎?
法庭考慮年齡、次要角色及有利的勞教中心報告後,認為訓練有助改過及防止犯罪,因此本案D5、D6及D7均被判入勞教中心。
Q.炸彈尚未製成,爆炸串謀還會判重刑嗎?
法庭指出本案計劃已進展至採購、勘察及準備製造炸彈,未造成傷亡並未消除罪行的嚴重性;D4仍被判監禁5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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