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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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CHU LAI KA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偉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紹駿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2015年3月18日凌晨,被告戴口罩及鴨嘴帽,手持菜刀進入長沙灣麗新商業中心的7-11便利店,向店員索取金錢,取得約520元後逃走。其後被五名青年截停,警方在的士遺下的黑色袋內尋回部分現金、帽子及菜刀。被告當時24歲、失業、沒有刑事前科,並患有妄想分裂症。兩份精神科報告認為他有高危暴力傾向,建議入住精神科醫院。
HKSAR v. TONG MONG LEONG
HKSAR v. FUNG SUM-WO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傑偉
被告陳傑偉面對四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稱事件分別發生於2014年1月13日、4月期間及5月12日,地點包括被告住所及兩所公眾體育館男更衣室。受害人X為39歲男子,曾中風並有認知及語言障礙,居於精神病患者私營宿舍。被告自2012年起認識X,獲X父親授權帶他覆診,期間多次替X沖涼及作出性行為。控方依賴X的證供、被告的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被告承認曾提供性服務,但辯稱X同意,並否認部分行為及肛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達明
HKSAR v. CHENG SAU CHU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C.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松芳
被告林松芳為髮型師,認罪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一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女事主X出生於1989年,患中度精神發展遲緩,智商僅46,適應能力相當於五歲八個月,依法屬《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條所指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被告自2009年起替X及其家人剪髮,曾在後樓梯撫摸X的下體及臀部,並在X獨自在家時與她性交約兩分鐘。性交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其後吩咐X不要告訴母親。
HKSAR v. KWAN WUN WAI
HKSAR v. CHIU WAI KA
被告 Chiu Wai-ka 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兩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以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案發於警方接報到被告與父母同住的住所後,被告把自己困在睡房內;警方嘗試勸他離開時,他持菜刀襲擊兩名警員,其中一人頭部嚴重受傷。被告其後綑綁一名救護員,並咬傷另一名救護員及一名試圖制服他的警員。審訊證據顯示,被告案發時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受長期妄想影響,且自2008年至少一直未接受治療。
HKSAR v. CHAN MUK SHUI
HKSAR v. TSANG CHIU HO
HKSAR v. NG YUN SUM
HKSAR v. MENDOZA EVANGELINA RUEME
HKSAR v. FANG YUHU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諸榮鋒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13年10月1日,他召喚鎖匠打開元朗一間婚紗店的鐵閘及玻璃門,進入店內搜查抽屜,企圖偷取婚紗及現金,但未有物品失竊。被捕後,他表示因店主早前拒絕讓他試穿婚紗及合作做生意,遂闖入店內。被告人26歲,有四次入屋犯法案底,並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及輕度弱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葛仲明
被告人葛仲明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12年11月23日,他在天水圍一幢大廈外,以菜刀從後斬向郭煥礸及劉玉琴兩人的頭部,並在走廊追斬她們。郭女士頭部及右手受到嚴重裂傷、骨折及手指關節損傷,劉女士則有頭部裂傷及顱骨骨折。被告案發前約十天自行停服精神科藥物;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其妄想性精神分裂症與犯案有關,且不適合接受非住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