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傑偉
被告人陳傑偉是一名義工,與一名39歲、中風後患有認知障礙及語言障礙的男子X結識。被告獲X父親授權帶X前往醫院覆診。控方指稱在2014年1月至5月期間,被告在四次替X沖涼(包括在被告家中及公眾浴室)期間,對X進行了包括手淫、舐乳頭及肛交在內的猥褻行為。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在X不同意的情況下作出猥褻行為,以及被告是否知道或罔顧 X 是否同意。控方依賴X的證供及被告的部分招認;辯方則主張X與被告已成情侶,性行為是基於X的生理反應及同意,並指控X因借錢買「丸仔」不遂而誣陷被告。
法官分析 X 雖有精神行為能力缺陷,但其證供具有真實感且無虛構跡象,尤其是關於陽具進入被告臀部的細節,與被告的性傾向吻合。法官認為被告的辯解(如借錢不遂)缺乏合理性,且被告在已知X被動且有障礙的情況下,未詢問同意即採取行動,構成 reckless (罔顧) X 是否同意。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定罪條件已滿足。
引用 R v Court [1989] 1 AC 28 及 HKSAR v Fok Ka Shing & Another 定義「猥褻」;引用 R v Kimber 關於真誠相信同意的抗辯;引用 Fairclough v Whipp [1951] 1 All ER 834 及 HKSAR v Choi Fei Ngai (CACC661/1997) 分析侵犯行為的法律定義。
被告人四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在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s)的證供時,法庭應考慮其表達能力限制,不能單純因其語言不暢或反應遲緩而否定其可信性。同時,若被告明知受害人處於被動或有障礙狀態而未確認同意,極易被認定為罔顧 (reckless)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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