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傑偉案 DCCC922/2014

替認知障礙人士洗澡後性侵犯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四項猥褻侵犯罪全部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9/5/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傑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陳傑偉面對四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稱事件分別發生於2014年1月13日、4月期間及5月12日,地點包括被告住所及兩所公眾體育館男更衣室。受害人X為39歲男子,曾中風並有認知及語言障礙,居於精神病患者私營宿舍。被告自2012年起認識X,獲X父親授權帶他覆診,期間多次替X沖涼及作出性行為。控方依賴X的證供、被告的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被告承認曾提供性服務,但辯稱X同意,並否認部分行為及肛交。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作出有意圖的猥褻侵犯、X不同意,以及被告知道或罔顧X不同意。爭議集中於四次性行為的實際內容、X是否同意、X的認知及表達障礙是否影響其證供,以及被告是否真誠相信獲得同意。辯方亦以X沒有逃走或即時投訴作為同意及合理疑點的依據。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及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的原則,分別審理四項控罪。猥褻行為以思想正常的人按當代莊重及私隱標準是否認為行為猥褻作判斷;如被告真誠相信對方同意,即使相信不合理,亦可否定所需意圖。法院接納X雖有嚴重表達及理解障礙,仍能在適當引導下提供可靠證供。被告明知X被動、能力受限,卻從未查問同意,並承認以「試探式」方式行事,故即使X沒有明確反抗,被告仍至少罔顧X是否同意。控方因此證明每項罪行的全部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65C、79B及79C條。R v Court [1989] 1 AC 28 說明猥褻的當代標準;HKSAR v Fok Ka Shing & Another(FAMC60 & 61/2012)支持相關法律指引;R v Kimber, 77 Cr App R 225 說明真誠相信同意的主觀抗辯;Fairclough v Whipp [1951] 1 All ER 834及HKSAR v Choi Fei Ngai(CACC661/1997)涉及侵犯行為的判斷。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四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全部成立,被告被定罪。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受害人沒有逃走、反抗或即時投訴,不能單獨推論其同意;法院須按其認知、語言及行動能力評估反應。被告明知對方可能無法表達同意,仍不作查問而進行性行為,可構成罔顧不同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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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害人沒有反抗或即時報警,是否代表他同意性行為?
A.

不代表同意。法院須考慮受害人的認知、語言及行動能力,以及他是否能夠表達拒絕。本案法院接納X曾表示「行開」,並裁定他四次均不同意。

Q.被告真誠相信對方同意,是否一定可以免罪?
A.

真誠相信同意可能否定所需犯罪意圖,即使該相信不合理;但法院必須先接納該相信是真實的。本案法院不接納被告證供,認定他知道X可能無法表達同意。

Q.明知對方有認知障礙,仍不問同意便進行性行為,會否構成猥褻侵犯?
A.

可以。若被告知道對方被動、表達能力有限,仍不查問同意而繼續行為,法院可裁定其罔顧對方是否同意。本案四項控罪均因此獲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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