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仲明案 HCCC119/2013

持刀斬傷他人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不定期入院令
因嚴重精神病改作不定期入院令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國興3/1/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葛仲明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國興

案情摘要

被告人葛仲明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12年11月23日,他在天水圍一幢大廈外,以菜刀從後斬向郭煥礸及劉玉琴兩人的頭部,並在走廊追斬她們。郭女士頭部及右手受到嚴重裂傷、骨折及手指關節損傷,劉女士則有頭部裂傷及顱骨骨折。被告案發前約十天自行停服精神科藥物;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其妄想性精神分裂症與犯案有關,且不適合接受非住院治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以及被告的嚴重精神病對刑罰及處置方式的影響。控方指出案情冷酷、兇殘,足以判處長期監禁;辯方則依賴精神科報告,支持以住院治療取代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以菜刀多次斬擊兩名受害人的頭部,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行本身極為嚴重,即使認罪,通常亦會判處長期監禁。然而,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出,被告患有長期妄想性精神分裂症,對病情缺乏認知,非住院治療無效,並可能對他人構成危險。法庭認定精神病是犯案的重要原因,遂根據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採取入院令而非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並參考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專業報告。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庭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入院令,授權將被告收納及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羈留期間不予指明。

判決啟示

嚴重暴力罪行即使涉及精神病,仍須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但當精神病是犯案原因,且住院治療對保障公眾及被告均屬必要時,法庭可依法作出不定期入院令,而非判處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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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斬傷兩人會否一定被判入獄?
A.

持刀多次斬傷兩人的罪行十分嚴重,通常會判處長期監禁。然而,本案因被告患有嚴重精神病,法庭改為作出不定期入院令。

Q.精神病會否令有意圖而傷人罪免除刑責?
A.

判決沒有免除被告對兩項控罪的責任;被告已承認控罪。精神病主要影響處置方式,本案最終改以入院及羈留取代監禁。

Q.入院令的羈留時間是否固定?
A.

法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入院令,授權將被告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但沒有指明羈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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