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 Wai-ka DCCC97/2014

精神病患者傷人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六個月醫院令
因精神疾病改判六個月醫院令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Casewell8/7/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iu Wai-k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iu Wai-ka 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兩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以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案發於警方接報到被告與父母同住的住所後,被告把自己困在睡房內;警方嘗試勸他離開時,他持菜刀襲擊兩名警員,其中一人頭部嚴重受傷。被告其後綑綁一名救護員,並咬傷另一名救護員及一名試圖制服他的警員。審訊證據顯示,被告案發時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受長期妄想影響,且自2008年至少一直未接受治療。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患有精神障礙的被告應否判處監禁,抑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作出醫院令 (hospital order)。控方所涉罪行及暴力程度通常足以支持具阻嚇性的監禁刑;辯方及兩名精神科醫生則支持將被告送往羈留病房接受治療,以保障其本人、家人及公眾。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處理精神紊亂被告時,法律在可行情況下應促進其在醫院接受治療;即使暴力罪行嚴重,法庭亦可放棄報應性阻嚇。監禁只在醫院令不適合時採用。兩份精神科報告一致認為被告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具攻擊性及治療需要,並建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六個月醫院令。依據 R v Lam Yuen Siu,醫院令期限不應等同假設中的監禁刑期,而應取決於醫生的治療建議;本案因此採納該建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am Yuen Siu [1993] 2 HKC 272,確立醫院令期限不應以原本可能判處的監禁刑期作等量比較,而應考慮醫生對治療期間的建議。法庭亦依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50、36及42A條處理羈留、持續治療及 discharge 機制。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每一項控罪下均被判處六個月醫院令,並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法庭沒有判處監禁刑;各項醫院令均以六個月為建議期限。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對受長期精神疾病影響而犯罪的被告,治療及保障公眾可凌駕一般報應性阻嚇。醫院令期限是治療性決定,不是把假設監禁刑期換算而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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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精神病患者傷人一定會被判監禁嗎?
A.

不一定。法庭指出,如醫院治療適合,治療可以取代報應性阻嚇及監禁。本案被告因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及治療需要,被判六個月醫院令。

Q.醫院令的期限是否等同原本的監禁刑期?
A.

不是。醫院令期限應考慮醫生建議及所需治療時間,而非把假設的監禁刑期直接換算。本案兩名精神科醫生均建議六個月,法庭遂採納該期限。

Q.本案被告最後被判處甚麼刑罰?
A.

被告每項控罪均被判處六個月醫院令,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法庭沒有判處監禁,理由是其長期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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