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紹駿案 DCCC375/2015

持刀行劫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精神科入院令六個月
因精神病而改判入院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20/8/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紹駿 SIN Siu-chu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2015年3月18日凌晨,被告戴口罩及鴨嘴帽,手持菜刀進入長沙灣麗新商業中心的7-11便利店,向店員索取金錢,取得約520元後逃走。其後被五名青年截停,警方在的士遺下的黑色袋內尋回部分現金、帽子及菜刀。被告當時24歲、失業、沒有刑事前科,並患有妄想分裂症。兩份精神科報告認為他有高危暴力傾向,建議入住精神科醫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持械搶劫的通常量刑起點,以及被告患有精神病、沒有前科、案情造成傷害及損失有限時,應否改判監禁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Mental Health Ordinance) 第45條頒收入院令。辯方依賴精神科報告及上訴案例,主張以治療及保障社會方式處理;控方則按案情及持械搶劫的嚴重性提出量刑考慮。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持械行劫一般以五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深夜蒙面、持刀及選定便利店,顯示具預謀,且確實取得金錢。然而,量刑須在精神病被告的利益與保障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被告沒有前科,女店員沒有受傷,便利店損失不大,警方亦尋回部分現金;精神科專家建議住院治療,而小欖精神科中心已有床位。因此,法庭依《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以入院令代替即時監禁,命被告入住小欖精神科中心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適用的主要法例為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判刑時亦提及持械行劫通常以五年為起點。辯方引用特區 訴 趙宇圖(譯音)(CACC 104/2000)及特區 訴 丘日明 (CACC 276/1998),支持考慮精神病及治療需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一項搶劫罪被判入院令,入住小欖精神科中心六個月。法庭以精神病治療、被告無前科、無人受傷及損失有限為從輕判刑理由。

判決啟示

判刑並非只按罪行嚴重性決定;對患有精神病而具有暴力風險的被告,法庭可在保障公眾與治療需要之間作平衡,依《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頒收入院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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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搶劫便利店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持械行劫通常以五年監禁為起點,但會考慮精神病、前科、傷害及損失。本案被告無前科且患有精神病,最終被判入院六個月。

Q.患有精神病而犯搶劫罪可以不坐監嗎?
A.

精神病不會自動免除刑責,但法庭可在治療與公眾安全之間作平衡,依法頒收入院令。本案法庭沒有判即時監禁,而命被告入住精神科中心六個月。

Q.持刀搶劫但無人受傷會否獲從輕處理?
A.

無人受傷及損失有限是重要的減刑因素,但持刀、蒙面及預謀仍使案件嚴重。本案法庭兼顧這些因素及精神科意見,判處六個月入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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