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M HING WAN
DCCC378/2014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ina Chainrai15/11/2016
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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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鄭永健聲稱代表財團,向多個本土派政治組織提供金錢誘因,要求他們在指定選區參選以達到「鎅票」(分散票源)目的。第二被告顧家豪及第三被告陳建隆屬同一本土組織,第二被告接受了第一被告 36,000 元的首期款項,並安排第三被告參選。三名被告隨後被控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及串謀舞弊。
本案涉及 8 名被告人涉嫌於 2014 年 6 月期間,在深水埗福榮街一棟唐樓一樓,串謀勒索經營「一樓一鳳」的性工作者。被告人被指在該處趕走嫖客,以恫嚇方式逼使性工作者支付保護費(陀地費)。控方主要依賴一名卧底警員(PW1)的證言及閉路電視錄像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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