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M HING WAN
被告LAM Hing-wan(D1)面對三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警方於2013年1月17日搜查荃灣一個無牌麻雀賭檔,拘捕包括被告在內的多人,並在現場起獲現金、手錶及珠寶。另兩項控罪涉及被告名下兩個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戶口,在指定期間收取及處理合共逾二千萬港元。被告承認經營場所,但辯稱款項來自建造業分判工作、賭博勝款及朋友還款,珠寶則是多年以前購買或獲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