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O YUET SIM & Ors DCCC1088/2015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D1及D2部分罪名被裁定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Alex Lee10/11/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OO YUET SIM (D1)、LAM SIU HO (D2)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lex Lee

案情摘要

D2面對11項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款罪,指稱於2005年至2009年間向多名借款人放貸;D1及D2另共同被控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方指D1容許D2控制其滙豐銀行戶口,2009年至2011年間有合共4,336,000.01港元存入,並由D2控制及提取。D2否認放高利貸,稱款項來自合法平行貨品貿易;D1則稱不知戶口被用於洗錢。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在借款人記憶不完整、延遲報案及身份識別有限的情況下,憑銀行紀錄及證供證明放高利貸?D1借出銀行戶口是否構成串謀處理犯罪得益?控方是否證明兩人的知情或有合理理由相信?

判決理由

法庭以排除合理疑點為證明標準,逐項評估借款人證供及銀行轉賬。雖然多名借款人不能明確識別D2,但轉賬日期、金額與貸款相符,足以支持唯一合理推論。專家按《放債人條例》計算的最低實際年利率仍遠超60%。就洗錢罪而言,《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要求處理財產及具知情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主觀要素;D1明知放貸及戶口風險,仍為扣減3,000元債務而交出控制權,D2則明知款項屬其放貸所得,故兩人均有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放債人條例》第24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C條。主要案例包括Lee Fuk Hing、Kwan Ping Bong、HKSAR v Wong Chor Wo、HKSAR v Pang Hung Fai、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R v Galbraith及HKSAR v Salim Majeb,分別涉及證據評估、合理相信、洗錢及無罪案呈述標準。

裁決與命令

D1被裁定第12項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罪成。D2被裁定第1至10項放高利貸罪及第12項罪成;第11項則未能證明。判詞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借出銀行戶口本身不必然構成處理財產,但可作為推論參與及主觀狀態的重要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須視乎全部情況。銀行交易模式、戶口控制權及被告對資金來源的解釋,均可共同證明串謀及合理相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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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錢?
A.

法院認為借出戶口並非自動構成處理犯罪得益,但若戶口持有人知道風險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來自犯罪,並同意他人控制戶口,便可成立串謀。本案D1因此被裁定罪成。

Q.銀行轉賬紀錄能否證明放高利貸?
A.

可以。法院可將借款人證供、轉賬日期及金額,以及專家計算的實際利率一併考慮。即使借款人記憶不完整,本案仍以排除合理疑點裁定D2第1至10項罪成。

Q.銀行戶口持有人不知道錢款用途是否可以免責?
A.

不一定。法院會考慮持有人對放貸活動的認識、交出戶口控制權的原因及相關警示。本案D1曾擔心洗錢風險,仍為減免債務交出戶口,故其否認不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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