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案 DCCC819/2013
以威嚇要求停止調查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夢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劉夢熊是東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副主席兼執行董事,亦為全國政協委員。廉政公署於2013年1月8日因涉嫌貪污調查而拘捕他並准予保釋。翌日及其後,被告透過秘書向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發出兩封電郵及兩封信件,聲稱自己遭政治迫害,要求「打招呼」及停止對他、東方明珠董事及其他人士的調查,並以公布所謂驚天內幕及促請行政長官辭職等言詞施壓。被告承認發出文件,但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稱只要求停止不合理或非法調查。
核心法律爭議
控罪是否因涉及兩名收件人及多項行為而構成控罪重疊;控方是否須披露第三封信的處理資料;被告的電郵及信件是否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以及被告是否明知並意圖產生該傾向。辯方主張行政長官及廉政專員無權停止調查,且被告只是抗議政治迫害;控方則指其以威嚇手段要求干預調查。
判決理由
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構成要素包括:作出一項或一連串行為;行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被告有意圖造成該傾向;以及行為與實際、可能或預期的司法程序有可辨認的關聯。法庭認為,行政長官依法執行法律,廉政專員依法代表行政長官調查貪污罪行,並具有調配資源及決定是否繼續調查的酌情權。被告藉過往關係及政治影響力要求「打招呼」,並以公開內幕、促請辭職及「同歸於盡」等語句施壓,目的及手法均屬非法,足以妨礙調查及相關司法程序。被告的主觀解釋不獲接納,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其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ong Chi Wai [2013] 16 HKCFAR 539及HKSAR v Wong Shing Yim [2003] 3 HKLRD 1046界定罪行四項元素及司法程序關聯。R v Lee Chi Wai [1988] 2 HKLR 595確認其後獲判無罪不影響先前意圖。HKSAR v Egan [2010] 13 HKCFAR 314說明被告須知悉行為對司法程序的明顯或預期傾向。R v Rowell、Lo Chi Yin v R及R v Iaquaniello說明一連串行為可構成單一控罪而不屬重疊。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一項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普通法罪名成立。法庭否決辯方關於控罪重疊及披露不足的申請,並確認控方已履行披露責任。判決理由書未載列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真誠認為調查不合理,也不能以威嚇方式要求執法機關立即停止調查;適當途徑是在司法程序中抗辯。多項時間相近、內容相連並構成同一行為過程的行為,可合併於一項妨礙司法公正控罪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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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寫信要求特首叫廉署停止調查會否犯法?
如以過往關係、政治影響力及威嚇性言詞要求干預調查,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本案法庭認為被告正是如此,裁定他罪成。
Q.認為自己被政治迫害可以要求停止廉署調查嗎?
即使被告相信調查不合理,也應透過合法司法程序抗辯,不能用威嚇方式要求停止。本案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解釋,裁定其行為有罪。
Q.多封電郵和信件可以合併成一項控罪嗎?
如多項行為時間接近、內容相同並構成同一行為過程,可合併為一項妨礙司法公正控罪。本案法庭裁定控罪沒有重疊,不須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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