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UNITED ESTABLISHMENT LTD. and Another v. NICE GAIN ENTERPRISES LTD. and Another
本案源於一宗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68A條提出的呈請。呈請人與答辯人之間存在一項合資企業協議,旨在中國武漢開展業務。呈請人之一Mr Cheung Siu Ki與答辯人之一Mr Pang Tung Choi是主要爭議方。Mr Pang曾提交誓章,質疑呈請書中投訴的有效性並提出反指控。原訟法庭法官Rogers J曾指出,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聆訊可能持續三至五週。在聆訊第二天,答辯人提出以公平價值購買呈請人股份的和解方案,該方案最終促成了一份同意命令 (Consent 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