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刪除工程範圍後是否仍可追討缺陷修補費用?

Chun Wo 訴 Metta Resources HCCT29/2013

申索部分得直
原告勝訴獲賠,被告反申索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高等法院(建築及仲裁)Anthony Chan J18/8/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un Wo Building Construction Limited v Metta Resources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陳嘉信法官 (Hon Anthony Chan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大埔慈山寺 (Tsz Shan Monastery) 的建築工程糾紛。原告 Chun Wo Building Construction Limited 為主承建商,被告 Metta Resources Limited 為僱主。工程期間,被告透過長江集團 (Cheung Kong Group) 的不同實體進行管理。工程於2012年11月舉行開光儀式後,雙方關係惡化。被告於2013年7月發出工程指示 (ERI-MC-897),刪除原告餘下工程範圍,並要求原告離場。原告隨後就工程款項、延期完工 (Extension of Time, EOT) 及損失索償,被告則就工程缺陷及延誤提出反申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包括:(1) 被告是否持續更改工程設計;(2) 原告工程質量與進度是否達標;(3) 建築師 (Architect) 是否放棄了其獨立評審責任;(4) 工程指示 (ERI-MC-897) 刪除工程範圍的具體涵蓋內容;(5) 原告是否須就工程缺陷負責;(6) 合約中關於變更工程 (Variation Order, VO) 及延期完工的通知要求是否構成先決條件 (condition precedent)。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建築師在工程中放棄了其作為獨立評審人的責任,完全聽命於被告的指示,導致合約機制失效。關於工程指示 (ERI-MC-897),法庭認為其條款清晰,刪除了原告餘下所有工程範圍,包括修補缺陷的責任。法庭亦指出,被告干預建築師職能,不能依賴合約中的通知要求作為拒絕賠償的先決條件。針對工程缺陷,法庭採用「粗略估算」(broad brush approach) 評估減值,並裁定原告在防水工程及石材工程上存在施工缺陷,須承擔相應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Jardine v Shimizu (1992) 63 BLR 96 關於合約隱含條款的原則,以及 Brodie v Cardiff Corporation [1919] AC 337 關於在合約機制失效時承包商追討額外工程費用的權利。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部分勝訴,可就已完成工程、變更工程及損失索償獲賠,並駁回被告大部分關於缺陷的巨額反申索。法庭下令雙方在14天內就利息、訟費及具體賠償金額達成協議,否則將另行排期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凸顯了大型建築訴訟中,過度冗長的訴狀與專家證供反而阻礙法庭審理。法官嚴厲批評了雙方訴訟策略,並建議日後應更多採用單一共同專家 (single joint expert) 以節省成本及縮短審期,同時強調法庭將主動管理訴訟,剔除不必要的冗長訴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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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建築師在工程中是否必須保持中立?
A.

是的。法庭指出,建築師在評估工程進度、變更工程及發出證書時,必須獨立、公正地行事。若建築師放棄此責任,完全聽命於僱主,將導致合約機制失效。

Q.僱主發出刪除工程指示後,承建商是否仍須負責修補缺陷?
A.

在本案中,法庭裁定工程指示 (ERI-MC-897) 的條款清晰,刪除了原告餘下所有工程範圍,因此原告修補缺陷的責任亦隨之被刪除。

Q.建築工程訴訟中,過多專家證人會否影響審訊?
A.

會。法庭指出,過多專家證人會導致審訊冗長且成本高昂。法官建議應優先採用單一共同專家 (single joint expert),以聚焦核心爭議並節省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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