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涉及對原判決的更正。原判決於2012年7月20日作出,其後發現判決書第13頁的註腳3中引用案例的頁碼有誤。該註腳引用了 Kirby J 在 SRA (NSW) v Earthline Constructions (1999) 73 ALJR 306 一案中的評論,但頁碼誤植為「300」,正確應為「330」。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原判決書中引用案例的頁碼錯誤是否需要更正,以及更正的程序和方式。這涉及法院是否有權力更正其已發出的判決書中的筆誤或排版錯誤。
法官根據其固有權力(inherent power)更正了判決書中的筆誤。判決書的更正僅限於糾正一個明顯的排版錯誤,即將註腳3中引用的案例 SRA (NSW) v Earthline Constructions (1999) 73 ALJR 306 的頁碼從「300」更正為「330」。此類更正屬於法院在發出判決後修正筆誤或遺漏的權力範圍,旨在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院發出更正令(corrigendum),將原判決書第13頁註腳3中引用的案例 SRA (NSW) v Earthline Constructions (1999) 73 ALJR 306 的頁碼從「300」更正為「330」。
本案顯示法院有權力更正其判決書中的筆誤或排版錯誤,以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此類更正通常不影響判決的實質內容,而是修正技術性細節。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可以。法院有固有權力(inherent power)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排版錯誤,以確保其準確性。
通常不會。本案中,更正僅涉及引用案例的頁碼錯誤,不影響判決的實質內容或案件結果。
更正令(corrigendum)是法院發出的一種文件,用於修正已發布判決書中的錯誤,通常是筆誤或排版錯誤。
HKSAR v Ip Chin Kei HCMA30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