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兩宗已合併的訴訟,原告登彩發展有限公司 (MARYO DEVELOPMENT LIMITED) 針對曾幼 (TSANG YAU MAY)、曾廣勤 (TSANG KWONG KAN) 及王逸敏 (WONG YAT MAN SUNNY) 提出。案件的具體事實背景未在更正中詳細說明,但更正內容提及了第三被告及原告聘請不同專家評估翡翠價值,以及原告專家對翡翠零售和批發價值的評估。這暗示案件可能與翡翠的價值或相關交易有關。
本更正文件主要處理判決書中的筆誤,並未直接闡述案件的核心法律爭議。更正內容涉及翡翠的估價方及估價結果,暗示原訴訟可能涉及財產糾紛或估價爭議,但具體法律問題未在此文件中明確提出。
本文件為判決理由書的更正,而非判決本身。因此,它沒有包含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更正的目的是糾正原判決理由書中關於翡翠估價專家身份及估價結果的筆誤,確保記錄的準確性。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本文件僅為判決理由書的更正,而非最終判決或命令。它指示將原判決理由書第5段中的兩處錯誤進行修改,將「The 3rd defendant and the police」改為「The 3rd defendant and the plaintiff」,並將「The police expert」改為「The plaintiff’s expert」。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判決理由書的更正 (corrigendum) 是法院發出的一份文件,用於修正先前判決理由書中的筆誤或錯誤,以確保記錄的準確性。
本案更正了判決理由書第5段中的兩處筆誤,將「The 3rd defendant and the police」改為「The 3rd defendant and the plaintiff」,並將「The police expert」改為「The plaintiff’s expert」。
更正文件通常只修正判決理由書中的筆誤或輕微錯誤,不會改變案件的最終判決 (final judgment) 或實質結果,除非錯誤影響了判決的實質內容。
Maryo Development v Tsang Yau May CACV10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