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本案涉及四宗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向大坑西新邨的四名被告人(甄先生、曹女士、關先生、譚女士)提出的收回物業管有權訴訟。原告人已在早前的判案書中勝訴,命令被告人交還單位空置管有權。本判決理由書處理被告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以及暫緩執行收樓命令申請。被告人主要爭議其單位租約的有效性、歷史背景下平民屋宇的「準公共房屋機構」性質,以及其作為租戶的權益。
精選 414 宗 民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四宗由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原告人)向大坑西新邨的四名被告人(甄先生、曹女士、關先生、譚女士)提出的收回物業管有權訴訟。原告人已在早前的判案書中勝訴,命令被告人交還單位空置管有權。本判決理由書處理被告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以及暫緩執行收樓命令申請。被告人主要爭議其單位租約的有效性、歷史背景下平民屋宇的「準公共房屋機構」性質,以及其作為租戶的權益。
本案源於被告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當時的職稱)在為期十天的審訊後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該上訴已於2015年1月9日被上訴法庭駁回。被告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理由是擬議上訴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並要求根據「其他理由」授予許可。被告提出的主要法律問題是關於在何種情況下,法院會因一方未能傳召關鍵證人作證而作出不利推論 (adverse inference)。原審法官接納原告的解釋,即其前行政總裁楊先生(Andrew Yang)離職時與公司關係不睦,且因多項違反受信責任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而被原告起訴,因此原告不願傳召楊先生作證是可理解的,並拒絕作出不利推論。
本案涉及一宗呈請,要求將香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清盤,理由是該公司無力償還債務。呈請人是一名債權人。此前,該公司曾申請剔除(strike out)該呈請,聲稱對呈請債務存在真實爭議(bona fide dispute),但該申請已於2003年1月7日被法庭駁回。法庭裁定該公司對呈請債務並無真實爭議,且其提出的反申索金額遠少於呈請債務。
本案源於Samuel Tak Lee(第一答辯人)向法庭申請,要求主審法官Le Pichon法官在涉及Prudential Enterprise Limited(PEL)的清盤呈請中迴避。申請理由是Le Pichon法官在先前涉及Samuel Tak Lee的兩宗家族公司清盤案及遺囑認證訴訟中,對其性格和動機表達了強烈負面意見,導致Samuel Tak Lee認為法官無法公正處理PEL的清盤呈請。Samuel Tak Lee的法律團隊認為,法官的言論和命令已構成「偏頗的合理憂慮」。
原告人於1989年至2000年受僱於被告人九龍巴士公司,擔任巴士站站長。1996年9月12日,原告人在其工作亭內使用一張有輪辦公椅時,椅子突然斷裂,導致他跌倒並背部受傷。原告人聲稱被告人未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及合適的工具,構成疏忽。被告人否認疏忽,並曾以《時效條例》(Limitation Ordinance)為由抗辯,但該抗辯被駁回。原告人因傷請病假長達24個月,並聲稱因此患上重度抑鬱症,導致其失業。
本案源於一宗遺囑認證訴訟,原告(「父親」)提出1968年的遺囑,而被告(「妻子」)則提出聲稱於1990年簽署的文件作為遺囑。原審法官裁定1990年文件為偽造,並判父親勝訴,命令妻子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妻子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判處彌償訟費的理據,包括法官對偽造文件作者的認定、文件披露問題及LiveNote費用等。上訴法庭需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基礎。
本案源於一宗遺囑認證訴訟,原告(「父親」)提出1968年的遺囑,而被告(「妻子」)則提出聲稱於1990年簽署的文件作為遺囑。原審法官裁定1990年文件為偽造,並判父親勝訴,命令妻子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妻子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判處彌償訟費的理據,包括法官對偽造文件作者的認定、文件披露問題及LiveNote費用等。上訴法庭需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基礎。
原告KAMMY TOWN TIMITED是一間私人公司,由兩兄弟Cheung Kam Wah和Howard Cheung各持50%股份並擔任董事。兩兄弟自2003年初起關係惡化。本案中,原告聲稱被告SUPER GLORY CORPORATION LIMITED拖欠貿易債務。被告提出申請,要求剔除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並駁回訴訟,理由是傳訊令狀的發出及隨後訴訟的進行未經原告公司授權。初級司法常務官裁定訴訟未經授權,並剔除申索陳述書及駁回訴訟。原告就此裁決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三宗訴訟(HCA 1957/2005、HCA 714/2007及HCA 886/2007),統稱為「該等訴訟」。Wu Yi各方(被告及原告)已根據針對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 (BIC) 作出的訟費命令,獲得合共逾港幣600萬元的已評定訟費。Wu Yi各方根據《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52A條,申請命令BIC的董事Mr Lee個人承擔上述訟費。Wu Yi各方指Mr Lee是BIC的實際擁有人、控制人、唯一出資人,並從訴訟中獲益,且涉及不當行為,包括說謊、偽造文件及偽造罪行。Mr Lee則提出程序抗辯、延誤抗辯、先前申請失敗抗辯及訟費保證金抗辯。
本案涉及三宗訴訟(HCA 1957/2005、HCA 714/2007及HCA 886/2007),統稱為「該等訴訟」。Wu Yi各方(被告及原告)已根據針對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 (BIC) 作出的訟費命令,獲得合共逾港幣600萬元的已評定訟費。Wu Yi各方根據《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52A條,申請命令BIC的董事Mr Lee個人承擔上述訟費。Wu Yi各方指Mr Lee是BIC的實際擁有人、控制人、唯一出資人,並從訴訟中獲益,且涉及不當行為,包括說謊、偽造文件及偽造罪行。Mr Lee則提出程序抗辯、延誤抗辯、先前申請失敗抗辯及訟費保證金抗辯。
本案涉及三宗訴訟(HCA 1957/2005、HCA 714/2007及HCA 886/2007),統稱為「該等訴訟」。Wu Yi各方(被告及原告)已根據針對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 (BIC) 作出的訟費命令,獲得合共逾港幣600萬元的已評定訟費。Wu Yi各方根據《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52A條,申請命令BIC的董事Mr Lee個人承擔上述訟費。Wu Yi各方指Mr Lee是BIC的實際擁有人、控制人、唯一出資人,並從訴訟中獲益,且涉及不當行為,包括說謊、偽造文件及偽造罪行。Mr Lee則提出程序抗辯、延誤抗辯、先前申請失敗抗辯及訟費保證金抗辯。
本案源於Akai清盤人與第一被告Ho Wing On先生及第二被告The Grande Holdings Ltd (Grande) 之間的持續訴訟。清盤人於2009年2月9日獲批針對Ho先生的馬維拉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及資產披露令 (asset disclosure order),並針對Grande獲批資產披露令。此後,雙方就披露範圍多次爭議。清盤人發現Grande於2009年6月25日宣布出售其新加坡總部Grande Building,但未向法庭或清盤人披露此交易。清盤人因此提出新的傳票,要求Grande披露更多關於該出售交易及Sansui Acoustics Research Corporation股份處置的資料,並要求Ho先生披露其資產交易詳情。
本案源於Akai清盤人與第一被告Ho Wing On先生及第二被告The Grande Holdings Ltd (Grande) 之間的持續訴訟。清盤人於2009年2月9日獲批針對Ho先生的馬維拉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及資產披露令 (asset disclosure order),並針對Grande獲批資產披露令。此後,雙方就披露範圍多次爭議。清盤人發現Grande於2009年6月25日宣布出售其新加坡總部Grande Building,但未向法庭或清盤人披露此交易。清盤人因此提出新的傳票,要求Grande披露更多關於該出售交易及Sansui Acoustics Research Corporation股份處置的資料,並要求Ho先生披露其資產交易詳情。
本案源於原告Ho Sin Ying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就上訴法庭於2014年7月25日駁回其上訴的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在原審判決中維持了原訟法庭的裁決,即原告的訴訟因違反承諾 (Undertaking) 而構成濫用程序 (abuse of process)。原告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圍繞「訴訟因由 (cause of action)」的定義、訴訟中止對訴訟因由的影響,以及時效條例的適用性等法律問題。
本案上訴源於原告Ho Sin Ying(「原告」)與已故曾廣力醫生(「曾醫生」)遺產承辦人Chan Yui Ling(「第一被告」)及Maryo Development Limited(「第二被告」)之間的糾紛。曾醫生於2001年去世,未立遺囑。原告聲稱曾醫生代她投資物業,並在2010年提起兩宗訴訟:HCA 90/2010(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IPFDO」)提出的申索)及HCA 1501/2010(關於信託物業的申索)。HCA 1501/2010後經同意命令撤銷,原告承諾「不會就相同訴訟因由」提起另一訴訟(「該承諾」)。原告在HCA 90/2010中獲判一筆過款項。其後,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訴訟,聲稱基於明示信託、違反代理協議及侵佔,追討相同物業權益。原訟法庭裁定本案構成濫用程序及已過時效,將其剔除。原告不服上訴。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的訟費評定 (assessment of costs)。第一宗是HCA2576/2005中,被告兼反申索人 (defendant by counterclaim) Tan就其上訴待決期間申請暫緩執行 (application for stay of execution pending appeal) 所需支付予原告兼反申索人 (plaintiff by counterclaim) Lam的訟費。第二宗是HCA2545/2005中,原告 (plaintiff in the Issue) Tan就Lam申請支付款項 (application for payment out) 所需支付予被告 (defendant in the Issue) Lam的訟費。法庭已於2011年7月26日作出總額訟費命令 (gross sum costs orders),並指示雙方提交訟費清單、反對意見及答覆。Lam的律師提交了「訟費估算」,Tan的律師則提交了「反對清單」,Lam的律師隨後提交了答覆。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的訟費評定 (assessment of costs)。第一宗是HCA2576/2005中,被告兼反申索人 (defendant by counterclaim) Tan就其上訴待決期間申請暫緩執行 (application for stay of execution pending appeal) 所需支付予原告兼反申索人 (plaintiff by counterclaim) Lam的訟費。第二宗是HCA2545/2005中,原告 (plaintiff in the Issue) Tan就Lam申請支付款項 (application for payment out) 所需支付予被告 (defendant in the Issue) Lam的訟費。法庭已於2011年7月26日作出總額訟費命令 (gross sum costs orders),並指示雙方提交訟費清單、反對意見及答覆。Lam的律師提交了「訟費估算」,Tan的律師則提交了「反對清單」,Lam的律師隨後提交了答覆。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HCA2576/2005及HCA2545/2005。在HCA2576/2005中,原告林秀峰(Lam)獲判勝訴,被告陳松青(Tan)被命令支付逾1億港元的侵佔損害賠償及象徵性損害賠償,並交還兩件古董。Tan已就此判決提出上訴。在HCA2545/2005中,涉及由Sotheby's Hong Kong Limited支付入法院的款項。Tan申請暫緩執行判決,理由是上訴有強烈理據,且Lam可能無力償還判決金額,導致上訴成功後判決落空。Lam則申請將HCA2545/2005中入法院的款項支付給他。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HCA2576/2005及HCA2545/2005。在HCA2576/2005中,原告林秀峰(Lam)獲判勝訴,被告陳松青(Tan)被命令支付逾1億港元的侵佔損害賠償及象徵性損害賠償,並交還兩件古董。Tan已就此判決提出上訴。在HCA2545/2005中,涉及由Sotheby's Hong Kong Limited支付入法院的款項。Tan申請暫緩執行判決,理由是上訴有強烈理據,且Lam可能無力償還判決金額,導致上訴成功後判決落空。Lam則申請將HCA2545/2005中入法院的款項支付給他。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訟費判決。申請人梁國雄(HCAL 83/2012)和何俊仁(HCAL 84/2012)均尋求司法覆核,旨在挑戰行政長官的選舉結果。何俊仁同時提出了選舉呈請(HCAL 85/2012),其理據與司法覆核申請中的挑戰基本相同。兩名申請人均承認需要延長時間才能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法院在2012年7月30日的判決中拒絕了兩宗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並裁定選舉呈請是質疑選舉結果的主要途徑。本判決處理的是答辯人就成功反對許可申請而提出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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