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KWONG TONG v. TENNILLE DECORATION & DESIGN LTD AND OTHERS
申請人於2001年7月14日在一個地盤拆除鐵架時受傷。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誰是申請人的僱主。第二答辯人(第一答辯人的保險公司)主張申請人是第三答辯人(分判商)的僱員,而第三答辯人是第一答辯人(主判商)的分判商。如果申請人是第一答辯人的直接僱員,則第二答辯人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承擔責任。如果申請人是第三答辯人的僱員,由於第三答辯人沒有投保,補償將由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支付。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第一答辯人是申請人的直接僱主。第二答辯人就此裁定及永久喪失賺取能力評估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