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860 宗 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O SIN YING v. CHAN YUI LING AND ANOTHER

CACV221/2013Cheung CJHC, Lam VP and Kwan JA24/7/2014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上訴源於原告Ho Sin Ying(「原告」)與已故曾廣力醫生(「曾醫生」)遺產承辦人Chan Yui Ling(「第一被告」)及Maryo Development Limited(「第二被告」)之間的糾紛。曾醫生於2001年去世,未立遺囑。原告聲稱曾醫生代她投資物業,並在2010年提起兩宗訴訟:HCA 90/2010(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IPFDO」)提出的申索)及HCA 1501/2010(關於信託物業的申索)。HCA 1501/2010後經同意命令撤銷,原告承諾「不會就相同訴訟因由」提起另一訴訟(「該承諾」)。原告在HCA 90/2010中獲判一筆過款項。其後,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訴訟,聲稱基於明示信託、違反代理協議及侵佔,追討相同物業權益。原訟法庭裁定本案構成濫用程序及已過時效,將其剔除。原告不服上訴。

WADDINGTON LTD v. CHAN CHUN HOO THOMAS AND OTHERS

HCA3291/2003Saunders J3/4/2007
Civil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是一宗雙重衍生訴訟 (double derivative action),由少數股東代表公司控告主要股東及其他相關方,指控他們在複雜的商業交易中採取行動,損害公司及少數股東的利益,並使主要股東獲益。原告少數股東向第一、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公司)申請披露文件 (discovery)。裁判官 (Master) 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必須披露文件,但拒絕向公司發出命令。原告就此決定提出上訴,要求公司披露文件。

RE TAM MEI KAM

CACV87/2012Cheung, Yuen and Lam JJA7/5/2013
Civil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源於一名債務人譚美金女士(「譚女士」)對其律師行(「律師行」)提出的破產呈請提出上訴。律師行曾代表譚女士處理一宗遺囑認證訴訟(HCAP2/2004),該訴訟旨在質疑其女兒遺囑的有效性。譚女士在遺囑認證訴訟中敗訴,並被命令支付律師行費用。律師行隨後就未支付的費用向譚女士提起訴訟(HCA2239/2009),並獲得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譚女士未有就簡易判決提出上訴。律師行其後針對譚女士提出破產呈請,譚女士以律師行專業疏忽為由反對破產呈請,聲稱律師行在遺囑認證訴訟中未能妥善處理其案件,特別是未有充分利用一份手寫筆記作為證據。

HUI LING LING V. SKY FIELD DEVELOPMENT LIMITED

HCA35/2007Recorder Yuen, SC7/5/2012
Civil LawTortNegligenceLandlord and Tenant

原告為Whampoa Garden一單位的業主,指控樓上被告單位的滲水問題導致其單位嚴重受損。原告聲稱滲水始於1995年,並多次向管理處投訴及進行維修。被告則辯稱其單位在滲水期間大部分時間空置,且無證據顯示滲水源自其單位。原告於2004年入稟區域法院,後轉至高等法院審理。

M v. E

CACV75/2015Lam VP, Cheung and Barma JJA11/5/2015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國際兒童拐帶案件。原告(母親)與被告(父親)育有兩名子女,其慣常居所為巴西聖保羅。2014年7月1日,父親在未經母親同意下將子女從巴西帶到香港。母親透過巴西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下稱「公約」)尋求協助,要求將子女送回巴西。香港中央主管機關代表母親展開法律程序,原審法官裁定母親勝訴,命令將子女送回巴西。父親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TCH 訴 TYL

HCMP1595/2011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9/10/2011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呈請人(女方)與答辯人(男方)於2009年申請離婚,結束24年婚姻。他們育有兩名女兒,幼女當時14歲。2010年3月,法庭頒布同意命令,男方需每月支付女方及幼女臨時贍養費共$14,500。同年5月,雙方再次同意,男方將婚姻居所轉予女方,女方則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轉予男方,男方並同意每月支付女方及幼女贍養費共$15,000。2010年8月頒布絕對離婚命令後,雙方完成資產轉移。然而,男方於9月將大部分公司股份以$1轉予其新女友(後來的妻子),並在10月申請更改贍養費命令,要求將給予女方的贍養費減至$3,500。女方反對並反申請增加贍養費。區域法院拒絕了雙方的申請。

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AND ANOTHER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TD AND OTHERS

HCA4651/2002Lam J7/4/2005
Civil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ContractTortCompany Law

本案涉及廣州綠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和中山大學(第二原告)與天維健康產品國際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及其董事鍾志強(第二被告)之間的商業糾紛。第二原告於1993年成立第一原告,以商業化其研究成果,並授予第一原告獨家許可,生產和銷售其發明產品。1999年,第一被告與原告簽訂分銷協議,在香港銷售靈芝孢子粉膠囊,品牌名稱為ENHANVOL和盈康活。協議期滿後,雙方未能續約,關係惡化。原告指控第一被告拖欠貨款,並在分銷協議終止後繼續使用其商標和包裝,甚至銷售由其他供應商製造的產品。第一被告則聲稱擁有這些品牌名稱和包裝設計的權利,並發布廣告宣稱其產品生產已轉移至符合GMP標準的工廠,暗示原告產品為假冒。原告因此提出多項訴訟,包括假冒、侵犯版權、惡意虛假陳述及註冊商標侵權等。

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AND ANOTHER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TD AND OTHERS

HCA2802/2003Lam J7/4/2005
Civil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ContractTortCompany Law

本案涉及廣州綠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和中山大學(第二原告)與天維健康產品國際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及其董事鍾志強(第二被告)之間的商業糾紛。第二原告於1993年成立第一原告,以商業化其研究成果,並授予第一原告獨家許可,生產和銷售其發明產品。1999年,第一被告與原告簽訂分銷協議,在香港銷售靈芝孢子粉膠囊,品牌名稱為ENHANVOL和盈康活。協議期滿後,雙方未能續約,關係惡化。原告指控第一被告拖欠貨款,並在分銷協議終止後繼續使用其商標和包裝,甚至銷售由其他供應商製造的產品。第一被告則聲稱擁有這些品牌名稱和包裝設計的權利,並發布廣告宣稱其產品生產已轉移至符合GMP標準的工廠,暗示原告產品為假冒。原告因此提出多項訴訟,包括假冒、侵犯版權、惡意虛假陳述及註冊商標侵權等。

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AND ANOTHER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TD AND OTHERS

HCMP74/2004Lam J7/4/2005
Civil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ContractTortCompany Law

本案涉及廣州綠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和中山大學(第二原告)與天維健康產品國際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及其董事鍾志強(第二被告)之間的商業糾紛。第二原告於1993年成立第一原告,以商業化其研究成果,並授予第一原告獨家許可,生產和銷售其發明產品。1999年,第一被告與原告簽訂分銷協議,在香港銷售靈芝孢子粉膠囊,品牌名稱為ENHANVOL和盈康活。協議期滿後,雙方未能續約,關係惡化。原告指控第一被告拖欠貨款,並在分銷協議終止後繼續使用其商標和包裝,甚至銷售由其他供應商製造的產品。第一被告則聲稱擁有這些品牌名稱和包裝設計的權利,並發布廣告宣稱其產品生產已轉移至符合GMP標準的工廠,暗示原告產品為假冒。原告因此提出多項訴訟,包括假冒、侵犯版權、惡意虛假陳述及註冊商標侵權等。

Y v. P

CACV140/2009Rogers VP and Le Pichon JA13/8/2009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子女管養權 (custody) 及探視權 (access) 的上訴。申請人 (母親) 和答辯人 (父親) 育有一名女兒E,現年11歲。雙方於1994年結婚,E於1998年出生。婚姻於2005年因答辯人出軌而破裂。自此,雙方在溝通上出現嚴重問題,尤其是在女兒的教育和日常安排上。原審法庭判決雙方共同管養女兒,並將照顧及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 判給申請人,同時設定了答辯人的探視時間表。申請人對共同管養權的判決提出上訴,認為應判予她單獨管養權,並調整探視安排。

XCHRX MA BIK YUNG v. KO CHUEN

HCMP4303/1999Leong, J.A.7/9/1999
Civil LawDiscriminationAppealCivil Procedure

本案申請人是一名計程車司機,因身體殘疾無法搬運重物。答辯人是一名社會學博士,因身體殘疾需使用輪椅。事件發生時,答辯人乘坐申請人的計程車,要求申請人將輪椅放入後車廂,但申請人拒絕。答辯人指控申請人不僅拒絕協助,還因其殘疾而對她使用辱罵性言詞。申請人則否認歧視,聲稱他只是向答辯人解釋自己也有殘疾無法提供幫助,但被答辯人誤解為嘲諷。

A SOLICITOR v.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CACV20/2014Lam VP, Barma and McWalters JJA1/4/201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均源於律師紀律審裁組於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命令。第一宗上訴(CACV 20/2014)由一名律師提出,針對紀律審裁組對其作出的紀律處分。第二宗上訴(CACV 78/2014)由香港律師會提出,可能涉及對該律師的處分是否足夠或審裁組的裁決。兩宗上訴合併審理,但判決書本身僅為一份更正啟事,並未提供案件的實質內容或紀律處分的詳情。

A SOLICITOR v.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CACV78/2014Lam VP, Barma and McWalters JJA1/4/201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均源於律師紀律審裁組於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命令。第一宗上訴(CACV 20/2014)由一名律師提出,針對紀律審裁組對其作出的紀律處分。第二宗上訴(CACV 78/2014)由香港律師會提出,可能涉及對該律師的處分是否足夠或審裁組的裁決。兩宗上訴合併審理,但判決書本身僅為一份更正啟事,並未提供案件的實質內容或紀律處分的詳情。

CHOW CHAK KIU v. CHOW MAN CHIT AND OTHERS

HCMP797/2016Chow J16/1/2017
Civil LawProbate and SuccessionCivil Procedure

已故周國良於1992年去世,遺產由其遺孀(第一被告)及兩名兒子(原告及第三被告)繼承。遺產管理書於2000年授予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死者胞姊)。原告指控第一被告挪用遺產、違反法庭命令及未能提供妥善帳目,遂申請撤換遺產管理人。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反對申請,並曾試圖引入新證據及盤問原告。

TANG MAN KIT AND ANOTHER v. HIP HING TIMBER CO LTD

CACV137/2002Cheung JA, Yeung JA and Chung J12/12/2005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Appeal

本案源於原告作為業主,向被告租客追討土地管有權。租客的租賃關係已因發出適當的遷出通知書而終止。儘管被告提出了多項爭議,但上訴法庭認為這是一個簡單的業主收回土地管有權的案件。

WING SIU CO LTD v. 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TD

HCA3183/2001Brian de Souza18/8/2006
Civil LawContractLandlord and TenantCosts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WING SIU CO LTD v. 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TD

HCA4145/2001Brian de Souza18/8/2006
Civil LawContractLandlord and TenantCosts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CHEUNG WAI MEI v. THE EXCELSIOR HOTEL (HONG KONG) LTD. t/a THE EXCELSIOR

CACV38/2000Mayo VP, Rogers VP and Stock JA21/11/2000
Civil LawNegligenceAppeal

原告於1997年10月1日晚上在被告酒店的側門入口處滑倒受傷。當晚因國慶煙花匯演,酒店附近人流較多。原告稱她當時正急步走上側門的台階,在進入酒店前滑倒,臉部撞到玻璃門,然後向後跌下台階。她雖然沒有看到地上的液體,但注意到裙子濕了,因此推斷是踩到積水或其他液體滑倒。原告因此向酒店索償。

LAWATI BHAWANI BIKRAM v. TING KAU CONTRACTORS JOINT VENTURE

CACV3/2002Rogers VP, Le Pichon and Yuen JJA24/9/2002
Civil LawPersonal InjuriesAppeal

原告是一名尼泊爾籍前廓爾喀軍人,1996年在被告的建築地盤工作時受傷,導致第一腰椎骨折及脊椎受損。原告在受傷前是一名體格強健的棚架工頭 (chargehand scaffolder)。受傷後,原告無法再從事重體力勞動,雖曾嘗試轉任倉務員及清潔工,但因背痛難耐而無法持續,最終轉職為保安員。原審法官在評估損害賠償時,考慮了原告的傷勢及預期收入損失,判處賠償額約212萬元。被告不服判決,針對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 PSLA) 以及收入損失的計算提出上訴。

CHAN KWOK HUNG v. HOTEL PANORAMA CO LTD

HCLA30/2009Chu J18/11/2009
Civil LawEmployment and LabourAppeal

申索人於2008年5月13日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酒店保安主任,並於2008年12月8日通過試用期成為永久僱員。2009年3月3日,申索人被即時解僱。被告公司聲稱解僱理由是申索人習慣與人爭吵,包括同事和的士司機,且屢勸不改。勞資審裁處裁定申索人勝訴,被告公司須支付代通知金、年假薪酬及年終酬金共港幣13,893.09元。被告公司不服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第 8 / 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