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TT v. TYYC
雙方於2002年結婚,並於2003年申請離婚。雙方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於2006年達成同意令 (consent order),由男方每月支付女方4,500元贍養費。男方隨後申請更改該命令,要求將金額減至1,000元並設有6個月期限。原審法官批准了男方的申請,認為雙方當時缺乏法律意見,且本案適合進行財務上的「一刀切」(clean break)。女方不服提出上訴。
精選 1163 宗 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雙方於2002年結婚,並於2003年申請離婚。雙方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於2006年達成同意令 (consent order),由男方每月支付女方4,500元贍養費。男方隨後申請更改該命令,要求將金額減至1,000元並設有6個月期限。原審法官批准了男方的申請,認為雙方當時缺乏法律意見,且本案適合進行財務上的「一刀切」(clean break)。女方不服提出上訴。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的訟費評定 (assessment of costs)。第一宗是HCA2576/2005中,被告兼反申索人 (defendant by counterclaim) Tan就其上訴待決期間申請暫緩執行 (application for stay of execution pending appeal) 所需支付予原告兼反申索人 (plaintiff by counterclaim) Lam的訟費。第二宗是HCA2545/2005中,原告 (plaintiff in the Issue) Tan就Lam申請支付款項 (application for payment out) 所需支付予被告 (defendant in the Issue) Lam的訟費。法庭已於2011年7月26日作出總額訟費命令 (gross sum costs orders),並指示雙方提交訟費清單、反對意見及答覆。Lam的律師提交了「訟費估算」,Tan的律師則提交了「反對清單」,Lam的律師隨後提交了答覆。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的訟費評定 (assessment of costs)。第一宗是HCA2576/2005中,被告兼反申索人 (defendant by counterclaim) Tan就其上訴待決期間申請暫緩執行 (application for stay of execution pending appeal) 所需支付予原告兼反申索人 (plaintiff by counterclaim) Lam的訟費。第二宗是HCA2545/2005中,原告 (plaintiff in the Issue) Tan就Lam申請支付款項 (application for payment out) 所需支付予被告 (defendant in the Issue) Lam的訟費。法庭已於2011年7月26日作出總額訟費命令 (gross sum costs orders),並指示雙方提交訟費清單、反對意見及答覆。Lam的律師提交了「訟費估算」,Tan的律師則提交了「反對清單」,Lam的律師隨後提交了答覆。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HCA2576/2005及HCA2545/2005。在HCA2576/2005中,原告林秀峰(Lam)獲判勝訴,被告陳松青(Tan)被命令支付逾1億港元的侵佔損害賠償及象徵性損害賠償,並交還兩件古董。Tan已就此判決提出上訴。在HCA2545/2005中,涉及由Sotheby's Hong Kong Limited支付入法院的款項。Tan申請暫緩執行判決,理由是上訴有強烈理據,且Lam可能無力償還判決金額,導致上訴成功後判決落空。Lam則申請將HCA2545/2005中入法院的款項支付給他。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HCA2576/2005及HCA2545/2005。在HCA2576/2005中,原告林秀峰(Lam)獲判勝訴,被告陳松青(Tan)被命令支付逾1億港元的侵佔損害賠償及象徵性損害賠償,並交還兩件古董。Tan已就此判決提出上訴。在HCA2545/2005中,涉及由Sotheby's Hong Kong Limited支付入法院的款項。Tan申請暫緩執行判決,理由是上訴有強烈理據,且Lam可能無力償還判決金額,導致上訴成功後判決落空。Lam則申請將HCA2545/2005中入法院的款項支付給他。
本案涉及兩宗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申索人馮皓嵐和朱煒森(答辯人)原向威達製品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公司,上訴人)追討欠薪、年終酬金及代支雜費。勞資審裁處裁定威達為兩名申索人的僱主,並撤銷對君得國際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公司,答辯人)的申索。威達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兩名申索人均曾到威達面試並獲聘,馮先生曾獲口頭告知由君得代供強積金,但工作地點、崗位及工資發放如常。朱先生入職時君得尚未成立。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2008年8月曹先生、馬先生和張先生之間關於客戶訂單處理的「八月協議」是否包含員工轉移的安排,以及誰是兩名申索人的真正僱主。
本案涉及兩宗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申索人馮皓嵐和朱煒森(答辯人)原向威達製品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公司,上訴人)追討欠薪、年終酬金及代支雜費。勞資審裁處裁定威達為兩名申索人的僱主,並撤銷對君得國際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公司,答辯人)的申索。威達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兩名申索人均曾到威達面試並獲聘,馮先生曾獲口頭告知由君得代供強積金,但工作地點、崗位及工資發放如常。朱先生入職時君得尚未成立。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2008年8月曹先生、馬先生和張先生之間關於客戶訂單處理的「八月協議」是否包含員工轉移的安排,以及誰是兩名申索人的真正僱主。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訟費判決。申請人梁國雄(HCAL 83/2012)和何俊仁(HCAL 84/2012)均尋求司法覆核,旨在挑戰行政長官的選舉結果。何俊仁同時提出了選舉呈請(HCAL 85/2012),其理據與司法覆核申請中的挑戰基本相同。兩名申請人均承認需要延長時間才能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法院在2012年7月30日的判決中拒絕了兩宗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並裁定選舉呈請是質疑選舉結果的主要途徑。本判決處理的是答辯人就成功反對許可申請而提出的訟費申請。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訟費判決。申請人梁國雄(HCAL 83/2012)和何俊仁(HCAL 84/2012)均尋求司法覆核,旨在挑戰行政長官的選舉結果。何俊仁同時提出了選舉呈請(HCAL 85/2012),其理據與司法覆核申請中的挑戰基本相同。兩名申請人均承認需要延長時間才能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法院在2012年7月30日的判決中拒絕了兩宗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並裁定選舉呈請是質疑選舉結果的主要途徑。本判決處理的是答辯人就成功反對許可申請而提出的訟費申請。
本案為一宗涉及多項訴訟的案件,此判決為審前中間申請的第四份裁決,主要處理訟費事宜。原告(Lee Sai Nam,下稱「父親」)曾提出「盜用申索」(Misappropriation Claim),指控被告(Li Shu Chung,下稱「Ken」)盜用公司Luen Tat的資金/資產,損害其在Luen Tat的權益。父親其後撤回此申索。此外,父親亦提出「新股份申索」(New Shares Claim),指Luen Tat於1995年重組後發行的新普通股,仍由Ken代父親以信託形式持有。Ken就此兩項申索提出剔除申請,並爭議相關訟費。
本案涉及祖堯邨翻新工程的欠薪糾紛。二十一位油漆工人(申索人)向總承判商、次承判商及分判商追討欠薪。原審勞資審裁處裁定各答辯人須共同及各別承擔欠薪責任。第三答辯人(上訴人)不服判決,指稱部分申索人為獨立承包商而非僱員,且審裁官未對僱傭關係及欠薪金額進行充分調查,遂提出上訴。
本案源於一宗遺囑認證訴訟,原告(「父親」)提出1968年的遺囑,而被告(「妻子」)則提出聲稱於1990年簽署的文件作為遺囑。原審法官裁定1990年文件為偽造,並判父親勝訴,命令妻子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妻子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判處彌償訟費的理據,包括法官對偽造文件作者的認定、文件披露問題及LiveNote費用等。上訴法庭需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基礎。
本案源於一宗遺囑認證訴訟,原告(「父親」)提出1968年的遺囑,而被告(「妻子」)則提出聲稱於1990年簽署的文件作為遺囑。原審法官裁定1990年文件為偽造,並判父親勝訴,命令妻子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妻子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判處彌償訟費的理據,包括法官對偽造文件作者的認定、文件披露問題及LiveNote費用等。上訴法庭需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基礎。
本案涉及兩名未成年子女(一名8歲女兒AK及一名6歲兒子K)的撫養權爭議。原審法庭於2010年6月8日判決將兩名子女的單獨撫養權、管養權及照顧權判給父親(申請人),並附帶一些不尋常的命令,例如父親須承諾在兩個月內搬家至中環,並盡力每週至少三天在下午6時前回家。母親(答辯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兒子K患有自閉症,需要大量照顧,其治療方案由父親研究並實施。父母雙方均有酗酒問題,且曾有肢體衝突,警方曾多次介入。原審法官認為母親是稱職的母親,但仍將撫養權判給父親,理由是若判給母親,子女將無法與父親及祖父母建立關係。
原告於1997年10月1日晚上在被告酒店的側門入口處滑倒受傷。當晚因國慶煙花匯演,酒店附近人流較多。原告稱她當時正急步走上側門的台階,在進入酒店前滑倒,臉部撞到玻璃門,然後向後跌下台階。她雖然沒有看到地上的液體,但注意到裙子濕了,因此推斷是踩到積水或其他液體滑倒。原告因此向酒店索償。
申請人Zafar Muazam就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其後,申請人向上訴法庭提交一份「動議通知書」(Notice of Motion),要求終審法院頒令撤銷上訴法庭的判決。該動議通知書是在高等法院提交,而非終審法院。申請人亦提交了書面陳詞以支持其動議。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爭議。原審法官裁定丈夫須支付妻子一百萬元作為一筆過款項,並每月支付六千元贍養費予長子。丈夫主張其名下及與母親聯名持有的資產(包括多個物業及銀行賬戶)均是代其父親持有,並非其個人資產。原審法官拒絕接納此說法,並裁定丈夫為實益擁有人 (beneficial owner)。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指控原審法官拒絕其休庭申請,導致其無法獲得法律代表,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爭議。原審法官裁定丈夫須支付妻子一百萬元作為一筆過款項,並每月支付六千元贍養費予長子。丈夫主張其名下及與母親聯名持有的資產(包括多個物業及銀行賬戶)均是代其父親持有,並非其個人資產。原審法官拒絕接納此說法,並裁定丈夫為實益擁有人 (beneficial owner)。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指控原審法官拒絕其休庭申請,導致其無法獲得法律代表,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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