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867 宗 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2/2013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覃美金及另一人 對 德勤 • 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及另八人

CACV14/2011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9/3/2012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ContractAppeal

本案上訴人覃美金(梅艷芳母親)及梅啟明(梅艷芳兄長)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撤銷其申索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人提出兩項申索:第一,關於梅艷芳生前擁有的「恆安閣」及「快活閣」兩物業的業權及/或享用權;第二,關於梅艷芳遺產(包括該兩物業)的處理。上訴人聲稱梅艷芳生前曾口頭承諾將物業贈予覃女士並供家人享用,且他們因信賴此承諾而改變自身情況。他們亦指控遺產臨時管理人失職,導致貴重物品失竊並試圖變賣物業。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v. LI WAI PING AND ANOTHER

HCA3575/2003Poon J16/2/2011
Civil LawContractEquity and Trusts

原告渣打銀行(SCB)向Peace Hill Development Limited(借款人)提供貸款,並由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丈夫、妻子及兒子)簽署一份個人擔保書(the Guarantee)。借款人其後違約,渣打銀行遂向三名擔保人追討。丈夫已於2001年被判破產。妻子和兒子否認責任,聲稱受到丈夫的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且渣打銀行對此有推定知情(constructive knowledge)。妻子進一步聲稱,處理擔保書的律師Pang先生曾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指簽署擔保書僅屬形式。渣打銀行則向第四被告律師行追討,指其違反合約或疏忽。本案爭議擔保書的有效性及各方的責任。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v. LI WAI PING AND ANOTHER

HCA10587/2000Poon J16/2/2011
Civil LawContractEquity and Trusts

原告渣打銀行(SCB)向Peace Hill Development Limited(借款人)提供貸款,並由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丈夫、妻子及兒子)簽署一份個人擔保書(the Guarantee)。借款人其後違約,渣打銀行遂向三名擔保人追討。丈夫已於2001年被判破產。妻子和兒子否認責任,聲稱受到丈夫的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且渣打銀行對此有推定知情(constructive knowledge)。妻子進一步聲稱,處理擔保書的律師Pang先生曾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指簽署擔保書僅屬形式。渣打銀行則向第四被告律師行追討,指其違反合約或疏忽。本案爭議擔保書的有效性及各方的責任。

郭露萍 對 選舉登記主任

CACV31/2017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s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17/5/2017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AppealEmployment and Labour

申請人郭露萍曾受僱於職業訓練局,從2003年7月至2015年3月從事全職教學工作。2015年3月24日,她被職業訓練局解僱。選舉主任於2016年5月31日通知申請人,她的名字不被載列於教育界功能界別和高等教育界界別分組的臨時選民/投票人登記冊,並將她登記在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中。申請人就此向審裁官提出上訴,審裁官裁定申請人不符合相關功能界別的選民資格,因為她已被解僱且不再任教。申請人隨後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拒絕。她繼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聲稱其僱傭合約仍有效,她只是被停職而非被解僱,並認為審裁官無權審理解僱的合理性。

LAI KA YIN v. CHAN YIU KEI

DCPI453/2008Her Honour Judge Mimmie Chan7/1/2009
Civil LawPersonal InjuriesNegligence

原告人黎女士於2006年9月25日駕駛私家車時,被被告人陳先生駕駛的輕型貨車從後撞及。黎女士因此頸部及背部受傷,並住院三天,診斷為揮鞭式創傷 (whiplash injury)。被告人承認法律責任 (liability),本案爭議點僅為賠償金額的評估。黎女士聲稱事故後持續疼痛,並因此無法從事原有幼稚園校車保姆工作,導致收入減少。

LIU CHEN v. CHAN POON WING AND ANOTHER

HCPI779/2006Before Master Marlene Ng12/4/2010
Civil LawPersonal InjuriesCosts

原告人於2003年9月18日在香港遭遇交通意外,被第二被告駕駛的車輛撞倒。原告人受重傷,包括脾臟切除、肝臟撕裂、多處肋骨骨折及腦部受傷。原告人於2006年展開人身傷害訴訟,第二被告對法律責任不爭議,本案主要爭議為損害賠償的評估。原告人聲稱其傷勢導致嚴重後遺症,包括視力及聽力受損、性功能障礙、抑鬱及工作能力下降,並要求巨額賠償,包括多次在內地醫院住院的費用、昂貴補品費及護理費。

馮皓嵐 訴 威達製品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HCLA6/201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14/10/2011
Civil LawEmployment and Labour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申索人馮皓嵐和朱煒森(答辯人)原向威達製品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公司,上訴人)追討欠薪、年終酬金及代支雜費。勞資審裁處裁定威達為兩名申索人的僱主,並撤銷對君得國際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公司,答辯人)的申索。威達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兩名申索人均曾到威達面試並獲聘,馮先生曾獲口頭告知由君得代供強積金,但工作地點、崗位及工資發放如常。朱先生入職時君得尚未成立。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2008年8月曹先生、馬先生和張先生之間關於客戶訂單處理的「八月協議」是否包含員工轉移的安排,以及誰是兩名申索人的真正僱主。

馮皓嵐 訴 威達製品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HCLA7/201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14/10/2011
Civil LawEmployment and Labour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申索人馮皓嵐和朱煒森(答辯人)原向威達製品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公司,上訴人)追討欠薪、年終酬金及代支雜費。勞資審裁處裁定威達為兩名申索人的僱主,並撤銷對君得國際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公司,答辯人)的申索。威達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兩名申索人均曾到威達面試並獲聘,馮先生曾獲口頭告知由君得代供強積金,但工作地點、崗位及工資發放如常。朱先生入職時君得尚未成立。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2008年8月曹先生、馬先生和張先生之間關於客戶訂單處理的「八月協議」是否包含員工轉移的安排,以及誰是兩名申索人的真正僱主。

CHAN YIN KWAN v. WONG KAM HOI

CACV223/2007Cheung and Yeung JJA and Chu J20/12/2007
Civil LawLandlord and Tenant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為一物業業主,答辯人為租客。雙方於2003年4月20日簽訂為期兩年的租賃協議,月租港幣3,800元。租約期滿後,雙方未續簽新約,但答辯人仍繼續佔用該物業。申請人於2004年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答辯人提出反申索,指控物業不適宜居住。申請人其後撤銷區域法院訴訟,並於2006年在土地審裁處重新提出申索。土地審裁處的審裁官決定將案件轉移至區域法院審理,並拒絕了申請人的覆核申請。申請人就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RE KARAMJIT SINGH

CACV78/2018Chu JA, Barma JA and Poon JA3/10/2018[2018] HKCA 661
Civil LawJudicial ReviewAppealImmigration

申請人Karamjit Singh此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反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Woodcock於2018年3月16日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該司法覆核申請旨在推翻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委員會」)駁回其不驅回聲請上訴的決定。上訴法庭已於2018年8月2日頒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申請人現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Cap 484)第22(1)(b)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RE KARAMJIT SINGH

CACV78/2018Chu JA and Barma JA1/8/2018[2018] HKCA 460
Civil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印度國民,曾三次嘗試進入香港。在第三次嘗試時,他提出了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若返回印度將面臨村長、村長兒子及某政黨成員的傷害甚至殺害,因為他是該政黨政治對手的成員,且曾掌摑村長兒子。入境事務處處長於2014年7月10日拒絕其聲請,認為其受傷害的風險低,且有國家保護及內部遷徙的可能性。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但因逾期提交而被駁回。處長其後於2016年12月30日就《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生命權)風險再次評估其聲請,並再次拒絕。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再次因逾期提交而被駁回。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拒絕,理由是其申請沒有合理可爭辯的理據。

HO YUEN KI WINNIE AND ANOTHER v. HO HUNG SUN STANLEY AND ANOTHER

HCA391/2006Poon J19/7/2007
Civil LawDefamationCivil Procedure

本案原告為「十姑娘」何婉琪及其於2003年成立的慈善基金會Moon Valley Foundation Limited。被告為何鴻燊及其公司Sociedade de Turismo e Diversoes de Macau, S.A. (STDM)。原告於2006年2月22日提起訴訟,控告被告誹謗。被告律師指出原告的申索陳述書 (Statement of Claim) 存在缺陷,並要求原告撤回或修改。原告提交了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 (Amended Statement of Claim, ASOC)。第一被告隨後申請剔除 (striking out) ASOC中的部分段落,或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4A號命令 (Order 14A,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尋求裁定。原告亦申請重新修訂ASOC中的某些段落。

T, L v. S, N

CACV196/2009Cheung, Hartmann and Kwan JJA18/10/2010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Costs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上訴。丈夫與妻子於2001年在香港結婚,育有一女。婚姻持續約五年。妻子在婚前及婚後初期曾擔任高級管理職位,後為照顧家庭而辭職。丈夫則擁有一間貿易公司O Ltd.的50%股份。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在法律費用上花費巨大。原審法官在附屬濟助申請中,對丈夫公司O Ltd.的價值、資產分配及贍養費等問題作出了裁決。妻子不滿原審裁決,特別是關於特拉維夫物業的處理、O Ltd.的估值及資產分配、以及訟費命令,遂提出上訴。

LEE SAI NAM v. LI SHU CHUNG AND ANOTHER

HCA1711/2009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arlene Ng14/5/2013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Company LawContractEquity and Trusts

本案源於李氏家族企業的內部糾紛。原告李世南(父親)是家族企業的創辦人,該企業主要製造和銷售錶帶及配件。被告李樹忠(Ken)是父親的長子。家族企業中的兩間公司,Luen Tat Watch Band Manufacturer Limited(Luen Tat)和Pak Tat,先後被清盤。父親聲稱Ken持有Luen Tat和Pak Tat的股份是代他信託持有,而Ken則聲稱自己是這些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對家族企業的利潤享有權利。本案涉及多項附帶申請,包括修訂訴狀、剔除訴狀部分內容、證人陳述書及文件披露等,這些申請均在審訊前處理,以釐清各方爭議點。

HEUNG WING YAN v. HANGWAY HOUSING MANAGEMENT LTD AND OTHERS

HCPI347/2012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arlene Ng13/10/2016
Civil LawNegligencePersonal InjuriesEmployment and Labour

原告人 (P) 於2009年10月8日在其僱主第一被告 (D1) 租用的辦公室外走廊滑倒受傷。該走廊由第二被告 (D2) 擁有,D2僱用第三被告 (D3) 作為清潔工。P聲稱D3在拖地後未放置「小心地濕」警告牌,導致地面濕滑。D1、D2及D3均否認責任。D1辯稱已履行其職責,並指P未注意地面情況或未選擇安全路線。D2及D3則稱D3當時未拖P滑倒的區域,且P未理會口頭警告。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各被告的法律責任及P的傷勢歸因。

ORIENTAL PRESS GROUP LTD AND ANOTHER v. FEVAWORKS SOLUTIONS LTD

HCA2140/2008Chung J24/2/2011
Civil LawTortDefamation

原告為《東方日報》及《太陽報》的出版商及相關人士,被告為網上討論區「香港高登」的營運商。原告指控被告於2007年3月、2008年10月及2009年1月,在其討論區上刊登誹謗原告的言論,內容涉及指控原告與毒品交易、洗黑錢及黑社會活動有關。被告否認責任,並辯稱其僅為討論區的服務提供者,並非誹謗內容的發布者,且享有「無意傳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 的抗辯理由。

ORIENTAL PRESS GROUP LTD AND ANOTHER v. FEVAWORKS SOLUTIONS LTD

HCA597/2009Chung J24/2/2011
Civil LawTortDefamation

原告為《東方日報》及《太陽報》的出版商及相關人士,被告為網上討論區「香港高登」的營運商。原告指控被告於2007年3月、2008年10月及2009年1月,在其討論區上刊登誹謗原告的言論,內容涉及指控原告與毒品交易、洗黑錢及黑社會活動有關。被告否認責任,並辯稱其僅為討論區的服務提供者,並非誹謗內容的發布者,且享有「無意傳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 的抗辯理由。

FUNG CHUN MAN v. HOSPITAL AUTHORITY AND ANOTHER

HCPI1113/2006Bharwaney J10/11/2011
Civil LawNegligencePersonal InjuriesCosts

原告於1990年7月23日出生,翌日被誤診為大動脈轉位 (Transposition of Great Arteries, TGA),並於7月26日接受了不必要的手術,製造了一個房間隔缺損 (Atrial Septal Defect, ASD),即「心臟有洞」。此缺損直至2003年2月5日才修補。原告聲稱因此手術及其後疏忽治療導致其生長發育受阻,並留下終身殘疾。第二被告(律政司司長代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承認診斷失誤及不必要手術,並同意賠償。第一被告(醫院管理局)的訴訟則獲准中止。本案主要為評估第二被告須支付的損害賠償 (assessment of damages)。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CHAN CHUN CHUEN AND ANOTHER

HCAP8/2007Lam J1/2/2010
Civil LawProbate and SuccessionEvidence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Nina Wang)於2007年4月3日去世。她生前曾於2002年7月28日訂立一份遺囑(「2002年遺囑」),將其全部遺產遺贈予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告」)。然而,第一被告陳振聰(Chan Chun Chuen)聲稱龔如心於2006年10月16日訂立了另一份遺囑(「2006年遺囑」),將所有遺產遺贈予他。原告質疑2006年遺囑的真實性,並聲稱該遺囑是偽造的,或龔如心在訂立時缺乏遺囑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或該遺囑僅為風水目的而訂立(Fung Shui will),不具遺囑意圖(testamentary intention)。

第 11 / 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