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CHAN CHUN CHUEN AND OTHERS
本案涉及龔如心遺產的訴訟,原告為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第一被告為陳振聰,第二被告為律政司司長,第三被告為王廷歆。本判決主要處理的是排期審訊的事宜。第三被告王廷歆已屆97歲高齡,希望案件能盡早開審。各方律師就審訊日期、律師團隊的選擇、以及過往訴訟的相關性等因素向法庭陳詞。
精選 867 宗 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龔如心遺產的訴訟,原告為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第一被告為陳振聰,第二被告為律政司司長,第三被告為王廷歆。本判決主要處理的是排期審訊的事宜。第三被告王廷歆已屆97歲高齡,希望案件能盡早開審。各方律師就審訊日期、律師團隊的選擇、以及過往訴訟的相關性等因素向法庭陳詞。
本案涉及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管理。龔如心於2007年4月初去世,其遺產價值龐大且種類繁多,涉及數百家公司。由於遺產管理複雜,且存在多項資產據稱是以信託形式為死者持有,現為其遺產持有,故有需要委任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s pendente lite)。此外,本案訴訟預計將會曠日持久,且需要代表遺產處理其已故丈夫王德輝先生遺產的行政費用。
本案涉及三宗上訴案件,其中兩宗為破產上訴(CACV 46/2020及CACV 47/2020),另一宗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CACV 399/2020)。申請人New Castle Investments Limited(債權人)曾就租賃協議向符偉樂先生(Foo)及袁毅強先生(Yuan)取得一項簡易判決(Default Judgment)。該判決後被上訴法庭恢復。債權人基於該判決向兩名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提出破產呈請。原審法官撤銷了針對袁先生的破產令,並駁回了針對符先生的破產呈請。債權人就此提出上訴。同時,債務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質疑租賃協議中按金的處理方式。
本案涉及三宗上訴案件,其中兩宗為破產上訴(CACV 46/2020及CACV 47/2020),另一宗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CACV 399/2020)。申請人New Castle Investments Limited(債權人)曾就租賃協議向符偉樂先生(Foo)及袁毅強先生(Yuan)取得一項簡易判決(Default Judgment)。該判決後被上訴法庭恢復。債權人基於該判決向兩名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提出破產呈請。原審法官撤銷了針對袁先生的破產令,並駁回了針對符先生的破產呈請。債權人就此提出上訴。同時,債務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質疑租賃協議中按金的處理方式。
本案涉及三宗上訴案件,其中兩宗為破產上訴(CACV 46/2020及CACV 47/2020),另一宗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CACV 399/2020)。申請人New Castle Investments Limited(債權人)曾就租賃協議向符偉樂先生(Foo)及袁毅強先生(Yuan)取得一項簡易判決(Default Judgment)。該判決後被上訴法庭恢復。債權人基於該判決向兩名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提出破產呈請。原審法官撤銷了針對袁先生的破產令,並駁回了針對符先生的破產呈請。債權人就此提出上訴。同時,債務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質疑租賃協議中按金的處理方式。
申請人是灣仔路10-16號及灣仔路18號3樓和天台以及石水渠街48號物業(統稱「該物業」)的業主。該物業位於舊灣仔街市附近,已被土地發展公司(「該公司」)列為市區重建項目。申請人反對該重建計劃,並曾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反對但未獲接納。該公司曾向申請人提出三次收購要約,但申請人均未在限期內接受。第三次要約的價格遠高於當時的市場價值。由於未能達成協議,該公司根據《土地發展公司條例》(LDC Ordinance) 第15條,請求規劃地政局局長(「局長」)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收回土地條例》(Lands Resumption Ordinance) 收回該物業。局長最終決定建議收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亦批准了收回。申請人現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局長的決定。
申請人曾婉玲曾任兆隆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2001年4月22日,法團召開業主大會,申請人丈夫質疑會議通知期不足。申請人隨後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宣告該會議無效。法團其後於5月25日召開另一次會議,重新表決並通過了4月22日會議的所有議程。法團在審訊中承認4月22日的會議通知期確實不足,但主張由於已召開後續會議,申請人要求的宣告式救濟已無實際用途,法庭應行使酌情權拒絕頒令。
本案涉及一份遺囑認證訴訟 (probate action),原告是死者招某(Mr Chiu)與前妻所生的六名子女,被告是招某的同居伴侶。招某於2004年去世,留下一份2003年的遺囑(「2003年遺囑」),該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被告,並明確剝奪了原告的繼承權。此前,招某曾於1997年訂立遺囑(「1997年遺囑」),將遺產分給當時的14名子女。原告質疑2003年遺囑的有效性,聲稱招某在簽署時缺乏遺囑能力 (testamentary capacity),且不了解或不批准其內容。原審法庭駁回了原告的申索,裁定2003年遺囑有效,原告遂提出上訴。
原告胡蘭(繼母)向被告達偉(繼子)追討一筆總額為8,680,000美元的貸款,該筆款項用於被告在紐約購買房產。原告聲稱雙方簽訂了書面貸款協議 (Written Loan Agreement) 和口頭補充貸款協議。被告則辯稱該筆款項是其父親(原告的丈夫)贈予他的結婚禮物,用於購買房產,並否認曾簽署貸款協議或理解其內容。原審法庭不採納原告的證供,並認為被告及其證人可信,裁定該筆款項為禮物而非貸款,駁回原告的申索。原告不服上訴。
本案涉及屯門青雲觀及青山禪院的業權紛爭。原告人為屯門陶族代表,主張青雲觀由其祖先陶嘉儀祖建立,陶族為該觀的擁有者。第一被告人(釋覺華)則主張其繼承了陳春亭及達安的業權,認為該處產業由其擁有。第二被告人(律政司)則主張青雲觀及青山禪院屬慈善宗教信託。案中涉及多份歷史文據,包括1914年的「送帖」,該帖記錄了陶族委任陳春亭為青雲觀住持,雙方對該帖的法律效力及陳春亭的權限存在嚴重分歧。
本案涉及屯門青雲觀及青山禪院的業權紛爭。原告人為屯門陶族代表,主張青雲觀由其祖先陶嘉儀祖建立,陶族為該觀的擁有者。第一被告人(釋覺華)則主張其繼承了陳春亭及達安的業權,認為該處產業由其擁有。第二被告人(律政司)則主張青雲觀及青山禪院屬慈善宗教信託。案中涉及多份歷史文據,包括1914年的「送帖」,該帖記錄了陶族委任陳春亭為青雲觀住持,雙方對該帖的法律效力及陳春亭的權限存在嚴重分歧。
原告珠海國際貨櫃碼頭(九洲)有限公司(「原告」)向第一被告羅東海(「第一被告」)追討其公司Wide Tech Shipping Limited(「Wide Tech」)所欠債務。Wide Tech自1993年起使用原告的碼頭服務,並與原告簽訂了多份關稅協議(tariff agreements)。根據協議要求,第一被告曾簽署多份個人擔保書,其中一份是2000年1月1日的個人擔保書(「2000年個人擔保書」),擔保金額為100萬港元。Wide Tech於2009年清盤,尚欠原告逾100萬港元。原告依據2000年個人擔保書向第一被告追討。第一被告抗辯稱,該擔保書已因相關關稅協議期滿而失效,或已被其後提供的銀行擔保取代。
原告 K&L Gates 針對多名被告(包括 Wynn Defendants 及 Venetian Defendants)提出訴訟,指控被告涉及處理原告前合夥人 Aggarwal 挪用的款項。原告在訴訟中多次申請披露文件,本案涉及原告針對 Wynn 及 Venetian Defendants 提出的兩項披露申請,要求披露有關集團內部關係、Aggarwal 賭博活動及合規文件(包括反洗黑錢報告)的文件。
原告 K&L Gates 針對多名被告(包括 Wynn Defendants 及 Venetian Defendants)提出訴訟,指控被告涉及處理原告前合夥人 Aggarwal 挪用的款項。原告在訴訟中多次申請披露文件,本案涉及原告針對 Wynn 及 Venetian Defendants 提出的兩項披露申請,要求披露有關集團內部關係、Aggarwal 賭博活動及合規文件(包括反洗黑錢報告)的文件。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14條,針對中國最佳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最佳」)及其三名董事(第一至第三答辯人)提出呈請。呈請涉及一宗已告吹的收購案,中國最佳的附屬公司Clearmind Investments Limited(「Clearmind」)原擬向Asset Rich International Limited(「Asset Rich」)收購ChongHou Energy Resources Limited(「ChongHou」)的股權。證監會指控第一答辯人(中國最佳的實益大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利用Asset Rich及張穎作為其代名人,將收購機會轉移給自己,並以遠高於成本的價格將資產出售給中國最佳,從中謀取秘密利潤。證監會亦指控第二及第三答辯人未有履行其董事職責,批准了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公告,且未有對第一答辯人與Asset Rich及張穎的關係進行合理查詢。
申請人Zafar Muazam就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其後,申請人向上訴法庭提交一份「動議通知書」(Notice of Motion),要求終審法院頒令撤銷上訴法庭的判決。該動議通知書是在高等法院提交,而非終審法院。申請人亦提交了書面陳詞以支持其動議。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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