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上訴申請的合理理由?

Yu Man v Chan Bing Foon CACV60/2005

其他
上訴逾期,因無合理解釋被拒。
上訴法庭(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20/12/2006
合併案件:CACV48/2003CACV241/2003CACV319/2002CACV171/2003CACV60/2005CACV260/2005CACV259/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 BING FOON trading as HOP FAT CAR REPAIRS 及 TSE KEI and CHAN CHUEN trading as MAN YING MOTORS CO. 訴 YU MAN (余民)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胡國興副庭長、鄧國楨副庭長、袁家寧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人余先生是否應獲准逾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聲稱逾期原因是被無律師諮詢處誤導,以為需等待蓋印命令發出後才有28天上訴期。此外,上訴人亦提出兩點補充論據:一是關於其弟謝紹忠代表謝其繼續訴訟的聲明書問題,二是關於法人(legal person)的法律定義,認為他針對的是商號而非合夥人,故原訴訟應被撤銷。

判決理由

法庭分析認為,上訴人聲稱的逾期原因不合理,因為其申請日期已超出其所稱的28天上訴期限,且對此沒有解釋。法庭亦拒絕接納上訴人提出的兩點補充論據:關於聲明書的問題,法庭認為其說法不符合Ladd v Marshall案([1954] 1 WLR 1489)定下的三項條件;關於法人定義,法庭指出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第81號命令已對合夥人以商號名義提出訴訟有所規定,且本案訴訟皆列出有關商號合夥人的姓名為訴訟方,故上訴人論據不成立。鑑於涉訟問題歷時已久,且上訴人未能提供可被接納的逾期合理解釋,法庭不予許可。

引用案例與條文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法庭引用此案例,拒絕接納上訴人關於聲明書的補充論據,因其不符合該案定下的三項條件。 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第81號命令:法庭依據此條文,駁回上訴人關於法人定義的論點,指出該命令已對合夥人以商號名義提出訴訟有所規定。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拒絕上訴人余民先生逾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法庭命令上訴人須支付答辯人就本次申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訟費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逾期上訴申請必須提供合理且可被接納的解釋,且新證據的提出需符合Ladd v Marshall原則。同時,法庭強調了在香港法律體系中,合夥人以商號名義進行訴訟的法律規定,澄清了法人與合夥人責任的區別。此判決對未來處理類似逾期上訴申請及合夥人訴訟的案件具有參考意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我想向終審法院上訴,但錯過了期限怎麼辦?
A.

您需要向法院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並提供合理且可被接納的逾期解釋。本案中,上訴人因未能提供合理解釋而被拒絕。

Q.在訴訟中,針對商號還是合夥人提告有什麼區別?
A.

香港法例《高等法院規則》第81號命令規定了合夥人以商號名義提出訴訟。本案指出,若訴訟已列出合夥人姓名,則針對商號的論點不成立。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接納新證據?
A.

法庭接納新證據需符合Ladd v Marshall案定下的三項條件。本案中,上訴人提出的新論據因不符合這些條件而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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