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莉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另一人
申請人胡小莉於2005年與香港房屋委員會簽訂租約,租住長青邨公屋單位,其兒子亦是登記家屬。租約第II部第20條要求申請人及登記家屬持續經常居於該單位。房委會調查後認為兩人近兩年沒有遵守該要求,遂於2010年6月30日發出遷出通知書。申請人稱須在上海照顧病重父親,兒子則在內地讀書。上訴審裁小組重新聆訊後於2011年11月4日確認通知書,申請人遂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精選 74 宗 行政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胡小莉於2005年與香港房屋委員會簽訂租約,租住長青邨公屋單位,其兒子亦是登記家屬。租約第II部第20條要求申請人及登記家屬持續經常居於該單位。房委會調查後認為兩人近兩年沒有遵守該要求,遂於2010年6月30日發出遷出通知書。申請人稱須在上海照顧病重父親,兒子則在內地讀書。上訴審裁小組重新聆訊後於2011年11月4日確認通知書,申請人遂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申請上訴,兩宗案件均因申請人未能在《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4條(1)款規定的三個月期限內提出申請,而需申請延期。在CACV 110/2017一案中,郭卓堅先生(Kwok Cheuk Kin)申請司法覆核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於2012年就職時的宣誓,但其申請已嚴重逾期。在CACV 162/2017一案中,申請人MI和IYW就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於2015年6月10日拒絕撤銷針對第一申請人的遞解離境令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同樣超出三個月期限。兩案的原審法官均拒絕批予延期,並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本上訴法庭需處理的共同初步法律爭議是,申請人是否可自動上訴,抑或必須先取得上訴許可。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申請上訴,兩宗案件均因申請人未能在《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4條(1)款規定的三個月期限內提出申請,而需申請延期。在CACV 110/2017一案中,郭卓堅先生(Kwok Cheuk Kin)申請司法覆核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於2012年就職時的宣誓,但其申請已嚴重逾期。在CACV 162/2017一案中,申請人MI和IYW就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於2015年6月10日拒絕撤銷針對第一申請人的遞解離境令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同樣超出三個月期限。兩案的原審法官均拒絕批予延期,並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本上訴法庭需處理的共同初步法律爭議是,申請人是否可自動上訴,抑或必須先取得上訴許可。
申請人RM是一名印尼國民,曾於香港擔任家庭傭工。她因在香港借貸並在印尼經營碾米生意失敗而欠下巨額債務。由於無法償還債務,她聲稱受到印尼債務催收公司和當地黑幫的威脅,包括綁架女兒和人身傷害。RM在香港逾期居留後,於2014年2月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若返回印尼將面臨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風險。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DOI) 於2015年1月拒絕其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不驅回聲請呈請辦事處審裁員 (Adjudicator) 於2015年7月駁回其上訴,RM遂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申請,均針對香港科技園公司(答辯人)拒絕其工業邨用地申請的決定。申請人Wise Union Industries Limited(Wise Union)申請元朗工業邨用地以設立瀝青混凝土攪拌廠,被答辯人以其對混凝土攪拌廠的「既定政策」及新採納的瀝青廠政策拒絕。另一申請人Champion City Industrial Limited(Champion City)申請將軍澳工業邨用地以設立瀝青回收及混凝土廢料管理廠,其申請在未經答辯人轄下業務發展及審批委員會(委員會)審議的情況下,由管理層直接拒絕。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申請,均針對香港科技園公司(答辯人)拒絕其工業邨用地申請的決定。申請人Wise Union Industries Limited(Wise Union)申請元朗工業邨用地以設立瀝青混凝土攪拌廠,被答辯人以其對混凝土攪拌廠的「既定政策」及新採納的瀝青廠政策拒絕。另一申請人Champion City Industrial Limited(Champion City)申請將軍澳工業邨用地以設立瀝青回收及混凝土廢料管理廠,其申請在未經答辯人轄下業務發展及審批委員會(委員會)審議的情況下,由管理層直接拒絕。
兩宗司法覆核案件由 Wise Union Industries Limited 及 Champion City Industrial Limited 分別提出,答辯人均為 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s Corporation。申請人於獲准提出司法覆核後,聲稱至2009年5月初才知悉答辯人拒絕其申請的實質理由,並在約四個月後提交回覆證據。該證據首次提出與新挑戰理由有關的事實,但距離已排定的實質聆訊僅約兩星期。申請人沒有同時提交修訂 Form 86A 的草擬本,新理由直至聆訊當天才提交,答辯人因此難以準備集中及完整的證據。
兩宗司法覆核案件由 Wise Union Industries Limited 及 Champion City Industrial Limited 分別提出,答辯人均為 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s Corporation。申請人於獲准提出司法覆核後,聲稱至2009年5月初才知悉答辯人拒絕其申請的實質理由,並在約四個月後提交回覆證據。該證據首次提出與新挑戰理由有關的事實,但距離已排定的實質聆訊僅約兩星期。申請人沒有同時提交修訂 Form 86A 的草擬本,新理由直至聆訊當天才提交,答辯人因此難以準備集中及完整的證據。
本案上訴人(申請人)均為內地出生、父母至少一方為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他們聲稱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享有香港居留權。他們尋求法院裁定,即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6月26日對《基本法》第22(4)條和第24(2)(3)條作出解釋(「《解釋》」),他們仍有權享有居留權。該《解釋》實際上取代了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和陳錦雅案中對相關條文的解釋。申請人亦要求撤銷入境事務處處長作出的多項決定,包括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19條發出的遣送離境令。他們主要基於五個理由提出申索,包括已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原則、合法期望、程序濫用、以及入境時間點(第1及第2時期)和「酌情處理政策」的影響。
申請人於1988年加入警隊,1996年晉升為警長。2003年,他被告知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Public Service (Administration) Order) 第12條,基於公眾利益被勒令退休。申請人於2005年1月,即退休決定作出約14個月後,尋求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挑戰該決定的合法性。朱法官在書面審理後批准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將延遲申請的問題轉交實質聆訊處理。
申請人是一名孟加拉國民,曾以家庭傭工身份在香港工作,其後逾期逗留。她於2015年提出兩項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s),理由是她擔心若返回孟加拉,會因其孟加拉民族主義黨 (Bangladesh Nationalist Party, BNP) 成員身份而受到政治對手人民聯盟 (Awami League, AL) 成員的傷害。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和2017年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但因其缺席聆訊,上訴委員會在沒有她出席的情況下駁回其上訴。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上訴時間,以推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Woodcock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申請人黎同志自1980年起在郵政署服務,每年工作報告均顯示他可升職為高級郵差。在退休前,他去信郵政署查詢郵差晉升制度及優良服務公費旅行獎勵計劃,但未獲滿意答覆。申請人對署方回應不滿,認為其晉升權利被單方面扼殺,且未獲長期優良服務公費旅行獎勵,故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法庭找出制度優劣及改善方法,並就其未能升職和獲獎勵要求賠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不服上訴。
申請人羅少蘭就香港房屋委員會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出售零售及停車場設施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上訴法庭先前駁回了其上訴。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就兩項法律問題向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提出上訴。第一項涉及房委會出售設施是否符合《房屋條例》(Housing Ordinance) 的職責;第二項則涉及上訴法庭先前縮短上訴期限及加快聆訊的程序命令是否違反《基本法》(Basic Law) 第35條關於訴諸法院的權利。
本案涉及多名在內地出生、父母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籍人士。他們主張根據《基本法》第24(2)條第3類別,享有香港居留權。入境事務處處長(入境處處長)依據《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引入的居留權證明書計劃,要求申請人必須持有附貼居留權證明書的單程通行證,方可確立其永久性居民身分。部分申請人(如張麗華)因非婚生身分被拒絕承認居留權。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挑戰上述法例及行政措施的合憲性。
第一申請人於2008年以家庭傭工身份來港,逾期居留後於2011年及2015年在香港誕下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她為自己及兩名子女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擔心返回菲律賓會受到其菲律賓籍丈夫的傷害。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均拒絕了他們的聲請。第一申請人曾為自己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拒絕,其後她再次為自己及兩名子女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因逾期申請且被原訟法庭法官裁定為濫用程序而被拒絕。本案是針對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延長時間及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
申請人曾與 Northcroft Hong Kong Limited 簽訂一年期僱傭合約,月薪30,000港元,後因欠薪及涉嫌違法終止僱傭合約,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其後,她申請法律援助,擬在高等法院就違約及違法終止提出申索,但法律援助署認為該申索屬勞資審裁處的專屬管轄範圍,拒絕申請。Kent Yee 審裁官駁回其上訴。她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亦被 Coleman J 拒絕,遂提出本上訴,並申請提交補充上訴通知書及新證據。
Oriental Generation Limited (OGL) 計劃重建位於九龍觀塘道的啟德大廈。城市規劃委員會 (Town Planning Board) 隨後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 (Outline Zoning Plan, OZP),對該地段施加三項限制:建築物高度限制 (Building Height Restriction, BHR)、非建築用地 (Non-Building Area, NBA) 及建築間距 (Building Gap, BG)。OGL 認為這些限制屬任意且不合理,嚴重影響重建規劃,遂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城規會的決定。
Oriental Generation Limited (OGL) 計劃重建位於九龍觀塘道的啟德大廈。城市規劃委員會 (Town Planning Board) 隨後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 (Outline Zoning Plan, OZP),對該地段施加三項限制:建築物高度限制 (Building Height Restriction, BHR)、非建築用地 (Non-Building Area, NBA) 及建築間距 (Building Gap, BG)。OGL 認為這些限制屬任意且不合理,嚴重影響重建規劃,遂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城規會的決定。
2019年香港出現大規模示威、暴力及公共秩序失控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ERO)第2條,在所謂「危害公眾安全」情況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 PFCR)。規例禁止人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已通知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中佩戴足以妨礙辨認身分的面部遮蓋物,並賦予警員要求公眾地方人士除下面罩的權力。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主張《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違反《基本法》,而《禁止蒙面規例》不成比例地限制集會、表達、行動自由及私隱權。原審准許部分申請,政府遂提出上訴,申請人亦提出交叉上訴。
2019年香港出現大規模示威、暴力及公共秩序失控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ERO)第2條,在所謂「危害公眾安全」情況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 PFCR)。規例禁止人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已通知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中佩戴足以妨礙辨認身分的面部遮蓋物,並賦予警員要求公眾地方人士除下面罩的權力。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主張《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違反《基本法》,而《禁止蒙面規例》不成比例地限制集會、表達、行動自由及私隱權。原審准許部分申請,政府遂提出上訴,申請人亦提出交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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