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HCCW50/2000

被控虛假會計能否被清盤訊問?

申請獲批
清盤人獲准訊問並索取文件
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6/9/2004
合併案件:HCCW49/2000HCCW50/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and James Henry Ting;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and James Henry T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Kwan法官 (S Kwan)

案情摘要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及Akai Holdings Limited均已在香港及百慕達進行清盤,兩案由同一批共同及個別清盤人處理。James Henry Ting曾任Akai主席兼行政總裁及Kong Wah董事,是集團事務及交易的重要知情人。清盤人根據《公司條例》第221條申請命令他宣誓接受私人訊問,並交出其管有或控制的公司文件,以調查集團倒閉原因、追查資產及保存對第三方的潛在申索。Ting則以《和解協議》、百慕達訴訟、待決刑事指控及反對自證其罪權為由,申請擱置訊問。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和解協議》的管轄條款是否要求香港申請擱置;百慕達訴訟或刑事程序是否構成程序壓迫;以及已被控虛假會計的Ting,能否依《香港人權法案》第11(2)(g)條拒絕接受第221條訊問,或法院是否應因公平審訊風險而暫緩命令。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百慕達訴訟已經上訴駁回,且其裁判已確認清盤人為調查而非向Ting提出申索,並不違反《和解協議》,故沒有擱置理由。第221條訊問屬獨特的調查程序,服務清盤及公共利益。當被訊問者已面對刑事控罪,法案第11(2)(g)條所保障的證言豁免可被觸發;但《盜竊罪條例》第33(1)條明文要求回答與財產追討或管理有關的問題,並禁止答案在該條例下的刑事程序中直接採用。此安排符合比例原則,足以平衡清盤調查需要與公平審訊權。衍生使用資料本身並不被禁止,整體衡量後不構成壓迫。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Jefferson v Bhetcha、Petroliam Nasional Berhad v Tan Soon-gin及Wang Din Shin說明刑事程序待決時的擱置酌情權;引用Lee Ming Tee闡述普通法反對自證其罪特權及《人權法案》證言豁免。Re Weihong Petroleum及Re Asher的未被控情況與本案不同。Re Rolls Razor及In re Pantmaenog Timber確認第221條程序的調查及公共利益性質。

裁決與命令

兩宗案件的清盤人申請獲准。Ting須在指定日期到庭宣誓接受有關兩公司的私人訊問,並於28日內交出其管有或控制的相關文件。Ting的擱置申請駁回;除清盤人訟費由相關公司資產支付外,訟費令為各方自行承擔。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已被控刑事罪行的人仍可被命令接受第221條私人訊問,但涉及《盜竊罪條例》控罪的答案受第33(1)條直接使用禁制保護。法院把清盤調查的迫切公共利益與公平審訊風險作具體衡量,並留下其他非《盜竊罪條例》控罪下是否存在默示廢除豁免的問題待日後處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被控虛假會計的人可以拒絕清盤訊問嗎?
A.

法院認為第221條訊問可繼續進行;就《盜竊罪條例》控罪而言,第33(1)條禁止答案直接在刑事程序中使用,因此Ting不能據此要求擱置。

Q.清盤人可以要求前董事交出公司文件嗎?
A.

可以。法院命令Ting交出其管有或控制的所有有關公司及附屬公司的文件,期限為命令後28日內,並須接受宣誓訊問。

Q.有百慕達訴訟時香港清盤訊問是否須暫停?
A.

不一定。本案百慕達訴訟及上訴已被駁回,且已確認調查不違反和解協議;法院因此拒絕擱置香港的第221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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