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P JAMES HCA1573/2022

代持股份能否證明實益擁有權?

申索駁回
原告未能證明5%股份信託,申索被駁回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Deputy High Court Judge Jonathan Wong23/9/2026[2026] HKCFI 53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IP JAMES 訴 LI CHING PING VINCENT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Jonathan Wong 副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與被告為相識約四十年的朋友。被告原為 Prosticks 的唯一股東。2016年,深圳上市公司 Shenzhen Sunline 收購 Prosticks 80%股份,被告完成交易後持有20%。原告主張,交易前各方已約定其中5%股份屬於原告的實益權益,但因原告與相關銀行及公司存在職務關係,該股份由被告代為以信託方式持有。被告其後於2022年以1,800萬港元向 Sunline HK 出售全部20%股份。原告指被告未經同意處置其5%權益,要求衡平法補償。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原告能否證明存在口頭的四方共同理解及由此產生的推定信託或明示信託;被告是否實益持有原告所稱的5%股份;以及被告出售20%股份後,原告是否有權獲得衡平法補償。被告否認有關安排,並主張任何股份權益須視乎 Prosticks 能否上市,且正式買賣協議已取代先前安排。

判決理由

法院按照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評估證人證供,並以同期文件、客觀事實、內在可能性及證供前後一致性作交叉核對。口頭協議欠缺同期紀錄時,主張一方仍負有舉證責任,法院可因證供不可靠而無須選擇其中一個敘事。法院認為2015年WhatsApp訊息沒有提及5%安排,且與原告所述時間及條款不一致;正式買賣協議的員工獎勵條款、完整協議條款及2022年和解協議亦顯示被告是20%股份的法律及實益擁有人。因此,原告未能以相對可能性證明信託存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ui Cheung Fai v Daiwa Development Ltd 說明以同期文件及整體事實評估可信性;引用 Moorthy Selvaraj v Kaprupayee Ammal 說明口頭協議及舉證責任;並參考 Sun Heng v Te Teng、Maxful Sail Limited v Yan Chung Wo Jeremiah 及 Nagata v New Japan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td (No 1) 闡述相對可能性及法院只能裁定較可信的事實。

裁決與命令

原告的申索被駁回。法院作出訟費暫准命令,原告須支付被告本宗訴訟訟費,包括任何保留的訟費;如未能協議,則由訟費評定官評定。法院另表示,如原告勝訴,衡平法補償本可評為4,693,914.58港元,但該意見屬備用評估。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主張口頭信託或股份實益權益的一方,須以同期文件及客觀交易安排支持其說法。後來作出的遺囑、訊息或第三方陳述未必足以推翻正式協議及交易文件所反映的所有權。法院並以備用方式評估可能的衡平法補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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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朋友口頭答應給股份但沒有書面證據,能否追討?
A.

可以提出申索,但原告須以相對可能性證明協議及信託存在。法院會重視同期文件和客觀交易安排;本案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駁回原告申索。

Q.正式股份買賣協議沒有寫我的股份,還能否主張實益擁有?
A.

可以依據其他可靠證據提出主張,但正式協議、完整協議條款及其後交易文件會是重要證據。本案這些文件與原告說法矛盾,法院裁定被告為20%股份的實益擁有人。

Q.股份被他人出售後,信託受益人可否要求衡平法補償?
A.

如能證明信託及違反信託,受益人可按出售所得及相關利益尋求衡平法補償。本案法院雖備用計算4,693,914.58港元,但因信託未獲證明而沒有作出補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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