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SING YEE AGATHA 訴 谢伟炬 HCA296/2026
收取騙款後轉成虛擬貨幣能否凍結資產?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P SING YEE AGATHA 訴 XIE, WEIJI(谢伟炬)及其他被告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陳錦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人墮入網上情緣及加密貨幣投資騙局,於2025年12月15日至20日期間,經多次轉賬向第一至第三被告人支付合共5,560,000港元。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其後在收款當日,將合共604,300港元轉入第四被告人的中國銀行及滙豐銀行戶口。第四被告人承認收款,但聲稱款項是他在Huobi/HTX平台出售USDT所得,屬正常及合法交易,並不知悉任何欺詐計劃。原告人申請延續針對第四被告人的資產凍結禁制令,第四被告人則申請解除。
核心法律爭議
原告人是否對第四被告人具備良好可爭辯的申索,足以支持資產凍結禁制令?是否存在真實的資產耗散風險,以及便利平衡是否支持延續禁制令?第四被告人能否以付出實質價值、不知情及真誠購買人,或不知情及真誠改變處境作為抗辯?
判決理由
資產凍結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的申請人須證明良好可爭辯的實體申索、被告人在司法管轄區內有資產、便利平衡有利於禁制令,以及存在真實的資產耗散風險。原告人以轉賬紀錄及其他文件證明款項來源及流向,第四被告人亦承認收款。其頻繁接收不同人士款項、即日多次現金提款、透過高風險點對點交易及對重要矛盾未能解釋,削弱其不知情及真誠的抗辯。其為境外居民且在香港沒有住所或資產,增加耗散風險;相反,禁制令造成的損失可由原告人的交叉損害承諾以金錢補償。因此,延續禁制令所造成的不公義風險較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Convoy Collateral Ltd v Cho Kwai Chee & Ors [2020] 6 HKC 81,確認不誠實或低劣商業道德、資產性質、被告人背景及其行為均可支持真實耗散風險的推斷。法院亦依循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6 §29/1/65及§29/1/14所述的資產凍結及便利平衡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院撤銷第四被告人的傳票,延續針對其價值604,300港元香港資產的資產凍結禁制令,直至本案審訊完結或另有命令。第四被告人須即時支付原告人125,000港元訟費,按簡易方式評定。
判決啟示
單純聲稱主觀不知情,不足以成立不知情及真誠抗辯;刻意忽略明顯警號或合理審查責任,可能被視為已獲通知。法院不以雙方財力比較決定便利平衡,而著重日後錯誤所造成的不公義風險。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收取騙款後聲稱是虛擬貨幣交易所得,資產會被凍結嗎?
可以。法院只須判斷原告是否有良好可爭辯申索及真實耗散風險,不必先作最終審訊裁決。本案因交易及提款模式可疑,法院延續了資產凍結禁制令。
Q.聲稱自己不知道款項是騙款,可以解除資產凍結令嗎?
單純聲稱主觀不知情並不足夠;如被告忽略明顯警號或沒有作合理查核,法院可不接納其真誠抗辯。本案法院認為第四被告未能證明其抗辯有成立機會。
Q.資產凍結禁制令被延續後,被告要支付多少訟費?
訟費視乎案件及法庭命令而定。本案第四被告人的解除禁制令申請被撤銷,並須即時向原告人支付按簡易方式評定的125,000港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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