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lule Irene CACV719/2025
不服司法覆核判決如何申請終審上訴?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alule Irene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on CJHC、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Nalule Irene 早前就其不遣返申索,針對酷刑申索上訴委員會及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但原訟法庭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上訴法庭其後於2026年3月17日駁回她對該拒絕許可命令的上訴。申請人其後以動議通知書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聲稱不滿判決、存在法律錯誤及程序不公,並表示不能返回原居國。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的動議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條所訂的上訴許可門檻,包括是否指出上訴法庭本身的法律錯誤、提出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眾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484章第22(1)(b)條的法定要求。申請人僅重述不遣返申索的事實基礎,表達對各項決定的不滿,並作出概括指稱,卻沒有指出上訴法庭判決中的任何錯誤,也沒有提出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重大公眾重要性問題。法院亦認為,不存在依「或其他情況」一 limb 批出許可的依據,因此拒絕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484章第22(1)(b)條,該條規定涉及重大一般性或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或其他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的情況時,方可酌情批出上訴許可。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批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並駁回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判決未有另行記錄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對判決表示不滿或重述原有事實,並不足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人須具體指出法律錯誤、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重大一般性及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不服司法覆核上訴判決,如何向終審法院上訴?
申請人須指出上訴法庭的法律錯誤、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或重大一般性及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人沒有做到,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Q.只表示不滿判決可以取得終審上訴許可嗎?
不可以。單純表達不滿、重述原有事實或作出概括指稱,不能取代具體上訴理由。本案法院因此認定未達法定門檻並駁回動議。
Q.不遣返申索被拒後仍可否上訴?
仍須符合適用的上訴許可要求,不能僅因不接受決定而自動上訴。本案申請人未能指出可合理爭辯的理由或重大公眾重要性問題,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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