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ai Holdings Limited HCCW49/2000

清盤訊問前能否與律師研讀文件?

其他
清盤人獲准訊問答辯人並取得訟費
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16/7/2007
合併案件:HCCW49/2000HCCW50/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n the Matter of Akai Holdings Limited and In the Matter of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Kwan J(關法官)

案情摘要

Akai Holdings Limited及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均在強制清盤中。兩公司的共同及各別清盤人根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221條,申請傳召被遮蓋姓名的答辯人,在高等法院聆訊中就兩家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的事務接受口頭訊問。答辯人曾於2001年自願接受兩次訪問,並同意於2006年再次接受訪問,但拒絕就訪問中取得的資料及文件作保密承諾。其後清盤人提出正式申請。答辯人不反對接受訊問,惟反對限制其與法律代表共同查閱及討論清盤人預先提供的文件。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法院是否應命令答辯人接受《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221條下的口頭訊問;清盤人能否限制答辯人在訊問前與律師逐一討論相關文件;此等限制是否不當削弱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或侵犯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清盤人主張限制是保障調查完整性所必要;答辯人則主張限制過度及難以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第221條口頭訊問旨在協助清盤人履行法定調查職責,答辯人的證供應保持真實、獨立、未經預演及未受污染。法院須在充分法律意見權與維持訊問完整有效之間取得公平平衡,並以常識及相稱性處理。禁止答辯人與法律代表共同逐一研讀清盤人提供的文件,目的在減低訓練、指導或潤飾證供的風險;這並非全面禁止尋求法律意見。文件會提前七日提供,答辯人仍可自行溫習;如有具體疑問,可取得法院許可或清盤人書面同意後討論。法律代表仍可就訊問的一般事項提供意見,故其法律代表權及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並未被不合理削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其於2006年6月12日就另一名被訊問人作出的判決及其中所引用的案例,認為本案情況沒有重大差異。答辯人引用的Re Spedley Securities Ltd (1990) 2 ACSR 117,涉及公開訊問中銷毀法律顧問筆記,與本案限制訊問前共同研讀文件的問題並不相同。法院並強調律師作為法院人員,應遵守法院指示。

裁決與命令

法院在兩宗申請中均按清盤人提交的命令草擬本第1至12段作出命令,要求答辯人接受口頭訊問,並維持文件保密及限制與法律代表共同討論文件的安排。答辯人須支付傳票及聆訊訟費;法院保留一般申請權。

判決啟示

清盤訊問並不排除法律代表參與,但法院可為防止預演及污染證供,限制訊問前由律師陪同研讀文件。限制並非絕對;可透過法院許可或清盤人同意處理具體需要,且在保密需要消失時可申請解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清盤人可以要求公司前董事接受口頭訊問嗎?
A.

可以。法院認為答辯人因曾深度參與集團事務,能協助清盤人履行法定調查職責,因此根據《公司條例》第221條命令其接受口頭訊問。

Q.接受清盤訊問的人能否與律師逐一討論清盤文件?
A.

一般不得在訊問前與法律代表共同逐一研讀清盤人提供的文件,以免預演或潤飾證供;但就具體問題,可先取得法院許可或清盤人書面同意。本案法院批准該限制。

Q.限制與律師討論文件是否侵犯法律意見權?
A.

法院裁定沒有。答辯人仍可就訊問事項尋求法律意見,文件亦提前七日提供給他自行溫習;限制只針對由律師陪同研讀文件以準備證供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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