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ai Holdings Limited HCCW50/2000

清盤人能否訊問海外董事?

申請獲批
清盤人獲准訊問答辯人並索取文件
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20/7/2006
合併案件:HCCW49/2000HCCW50/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n the Matter of Akai Holdings Limited and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Kwan法官 (S Kwan)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 Akai Holdings Limited 及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統稱「兩間公司」)清盤後的調查。兩間公司的共同及各別清盤人根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 第221條,向身在加拿大的答辯人提出傳票。答辯人曾在相關公司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某集團的董事,任期涵蓋清盤人所調查的重大資產處置交易。清盤人認為其職位使他能夠提供重要資料;答辯人則表示自己從未持有公司文件,亦未參與公司的業務或導致公司現況的活動。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根據《公司條例》第221條,答辯人過往在公司的職位及與集團的關係,是否足以構成合理需要,命令其接受口頭訊問;以及是否應命令其交付或出示與兩間公司、其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有關的文件。答辯人缺席,並曾否認具備相關知識或文件。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第221條所賦予的訊問權旨在協助清盤人調查公司事務及交易。答辯人曾任相關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並在集團中擔任董事;鑑於其職位及清盤人正在調查的重大資產處置交易,清盤人已證明訊問他的合理需要。因此,法庭命令他在香港由高等法院聆案官主持宣誓接受口頭訊問;如他不願來港,則可向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發出請求書。文件出示命令同樣適當;若他確實沒有文件,只須向清盤人確認其並無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等文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 第221條,以及答辯人過往職位、清盤人調查需要和文件管有情況作出裁定。

裁決與命令

申請獲批准。法庭命令答辯人接受口頭宣誓訊問,並交付或出示其管有、保管或控制的相關簿冊、紀錄、文件、通信及文書;如沒有文件,須作出確認。案件按傳票第1至5段作出命令。

判決啟示

清盤人不必先證明答辯人確實掌握不當交易的資料;只要其職位及現有材料顯示存在合理訊問需要,即可申請第221條命令。文件命令亦可涵蓋不存在文件的確認。判決沒有討論費用命令或其他特別附帶事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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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清盤人可以訊問身在海外的前董事嗎?
A.

可以。根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 第221條,只要清盤人證明有合理需要,即可申請訊問命令。本案因答辯人曾任相關公司及集團董事,法庭批准口頭訊問。

Q.答辯人不願到香港接受訊問,法庭可以怎樣做?
A.

法庭可命令在香港接受訊問,並在答辯人不願來港時,向其居住地的法院發出請求書。本案法庭批准向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發出請求書的安排。

Q.如果前董事說自己沒有公司文件,仍須交文件嗎?
A.

如文件確實不在其管有、保管或控制之下,他不必交出不存在的文件,但須向清盤人確認沒有相關文件。本案法庭仍批准文件出示命令,並接受此種確認作為遵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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