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the Matter of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HCCW50/2000

前公司高層能否被強制訊問?

申請獲批
清盤人獲准訊問及索取文件
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22/11/2005
合併案件:HCCW49/2000HCCW50/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n the Matter of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In the Matter of Akai Holdings Limite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Kwan法官 (S Kwan)

案情摘要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及Akai Holdings Limited均處於強制清盤程序。兩案由共同及個別清盤人提出,依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221條,要求若干曾在有關公司及其附屬或關聯公司擔任高級職位的人士接受宣誓訊問並提交文件。答辯人之一居於加拿大,法院准許在加拿大境外送達;雖未能親身送達,文件已送抵其多倫多地址且沒有退回。清盤人曾透過律師、書信及親自到訪尋求協助,但未獲回應。另一名答辯人的文件是否會引起其注意仍未獲法院信納,故相關申請延期至另行通知。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清盤人是否證明有合理需要依第221條訊問有關答辯人,以及法院是否可准許在加拿大境外送達訊問命令和發出請求書。答辯人未有提供實質反對;法院亦須處理其中一名答辯人送達是否有效的問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221條的目的,是在公司清盤時協助清盤人調查公司事務及重建公司資料。判斷是否有合理需要時,法院考慮兩家公司大規模崩潰、現存帳簿及紀錄極為不足,以及前任董事、僱員和顧問未能提供有意義協助等情況。答辯人長期擔任公司高級職位,應能就清盤人列明的事項提供重要協助;在清盤人已作出一切合理自願聯絡後仍無回應,強制訊問屬必要。對居於加拿大者,文件送抵已知地址且未被退回,法院信納申請會引起其注意,故准許境外送達及發出請求書。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221條,並按照清盤調查所需及送達是否足以通知答辯人的事實作出裁定。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清盤人的申請,命令有關答辯人就两家公司、其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的事項接受宣誓訊問,並提交其管有、控制或保管的相關文件;准許在加拿大境外送達,並向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發出請求書。另一名答辯人的申請則延期至另行通知,准予恢復。

判決啟示

第221條命令可在清盤人證明公司資料不足、答辯人具相關長期管理經驗且自願協助無效時作出。境外送達不必然要求親身送達;文件送抵已知地址並足以引起注意即可。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清盤人可否要求前公司高層接受宣誓訊問?
A.

可以。若公司倒閉後帳簿紀錄不足,而該人士因長期擔任高級職位可提供重要資料,並且自願聯絡無效,法院可依《公司條例》第221條命令其接受宣誓訊問。本案法院批准了有關命令。

Q.清盤訊問命令可否送達居住加拿大的人士?
A.

可以,但法院須信納境外送達足以使對方知悉申請。本案文件送抵答辯人在多倫多的已知地址且沒有退回,法院因此准許境外送達,並向安大略省法院發出請求書。

Q.若清盤人無法確定送達會通知答辯人,法院會怎樣處理?
A.

法院可將申請延期至另行通知,並准許日後恢復,而不立即作出訊問命令。本案其中一名答辯人的文件是否會引起其注意未獲信納,因此申請被延期並准予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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