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HCCW50/2000

清盤人能否要求審計師交付文件?

申請獲批
清盤人申請獲准,命令交付文件
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30/8/2005
合併案件:HCCW49/2000HCCW50/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v Ernst & Young (a firm) and Choi Bik Hok;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Akai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v Ernst & Young (a firm) and Choi Bik Hok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Kwan法官 (S Kwan)

案情摘要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及Akai Holdings Limited均已進入清盤程序。兩公司的共同及個別清盤人根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221條,以及法庭於2003年10月23日作出的命令中的申請自由,要求Ernst & Young及Choi Bik Hok協助交付文件。所要求文件包括審計規劃文件及文件清單。清盤人指Ernst & Young未有完整提供文件;Ernst & Young則主張其已履行披露責任,毋須進一步搜尋其檔案,並稱有關要求具壓迫性。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審計規劃文件及文件清單是否屬2003年命令的範圍;Ernst & Young是否已充分履行交付及協助清盤人的責任;文件清單是否受法律專業特權保障;以及文件交付是否可包括在其檔案中搜尋及製作副本。申請人要求具體交付,答辯方反對並提出特權及負擔過重的理由。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首答辯人對其自身檔案具有最充分的認識,並有責任按照既有命令向清盤人提供文件及准許複製。法庭裁定,截至2004年6月4日仍未完成披露,且Ernst & Young大幅誇大尋找遺漏文件所需的時間及工作。審計規劃文件明確在命令範圍內;文件清單亦在範圍內,且沒有任何法律專業特權基礎。法庭准許對無關客戶資料及取得法律意見時作出的後續標記作適當刪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第221條及2003年10月23日的既有命令,處理清盤人要求文件及協助的申請。

裁決與命令

兩項申請獲准。Ernst & Young須提供所要求的審計規劃文件副本,但不包括Akai 1998年審計的審計策略備忘錄;並須提供文件清單,可刪節無關客戶資料及法律意見標記。清盤人的訟費由Ernst & Young支付,並保留申請自由。

判決啟示

已受命交付文件的一方不能僅以已作一般披露為由,拒絕在其自身檔案中作合理搜尋。文件清單如與清盤工作有關,不能在沒有具體基礎下主張法律專業特權;法庭同時會容許保護無關第三方資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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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清盤人能否要求審計師搜尋及交付公司文件?
A.

可以。法庭認為審計師最熟悉自身檔案,須作合理搜尋並提供命令涵蓋的文件;本案最終命令Ernst & Young交付文件。

Q.文件清單是否自動受到法律專業特權保障?
A.

不是。法庭認為本案文件清單沒有主張特權的基礎,但准許刪除與其他客戶有關的資料及取得法律意見時作出的標記。

Q.審計師未有完整交付清盤文件會有何後果?
A.

法庭可命令審計師補交文件,並判令其支付清盤人的訟費。本案因披露不完整,Ernst & Young須交付指定文件及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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